偷钓者推塘主下水致同伙溺亡,塘主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冤不冤?

偷钓者偷鱼不成,溺亡鱼塘之中,是塘主过失致人死亡吗?

近在村边的鱼塘夜夜晚上有人偷偷钓鱼,塘主老吴不得不每晚起来巡查。

是夜凌晨2点有余,塘边黑影绰绰。“又来偷鱼”老吴挡在小偷前,不让他逃走。突然被人从后面用力推撞,整个人往下滚落,正装在这位“偷钓者”身上,两人一起滚进鱼塘。

另一视角——村中三个小青年,入夜闲来无事,商议到村边偷偷钓鱼。被老吴发现后慌忙逃跑,却发现一人不见踪影,折返回头,正看见昔日好友被老吴挡在鱼塘池边,两人商量,把鱼塘老板推下水,让同伴乘机逃走。

等老吴挣扎着爬上岸,却没有发现这位偷钓者的身影,他大声呼救却没人回应,一路小跑回家报警。次日下午,一具尸体被打捞上来。

有人认为塘主有罪:

护塘有理,塘主老吴岸边多次拦截阻止偷钓者上岸使其在鱼塘里来回游泳折返三次,造成偷钓者体力严重耗损,塘主老吴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使他人发生危害的后果。然而老吴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处理问题的方法不够理智,致使被害人偷钓者在第二次入水后因体力耗损无法再次游回岸边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塘主老吴的行为属过失致人死亡罪。

反方观点:塘主无罪

三人结伙秘密窃取老吴管理的鱼塘,被发现后,为逃避老吴抓盗,一人跳进鱼塘企图择路逃脱,老吴在塘基拦截。老吴向这位偷钓者投掷小石块、手持树杈拦截,虽使用轻微暴力,但没有超出当场抓盗行为人的合法、合理范围。老吴以上行为合法。

倒是其他两位偷钓者,为抗拒抓盗,两人当场使用暴力,故意推老吴从塘基跌入鱼塘之中。该行为高度危险,间接致被害人溺亡,按二人当时所处相对位置,应当预见二人行为可能对同伴造成伤亡的危害后果而没有预见。两人的行为与同伴死亡的后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点评:真是应了那句“出来混迟早都要还的”。塘主护塘有理,当庭无罪释放。偷钓者三人伙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恶意在先,后来为使同伙逃脱再生歹念,合力推撞塘主下水,却尝到无法挽回的苦果——年轻的生命葬身鱼塘,其余两名同伴皆受到法律严惩,因其行为触犯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罪名,依法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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