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出嫁妇女的责任田土该如何划分?

田茂宏看三农



农村出嫁妇女的责任田土该如何划分?

娘家村里把出嫁女的土地取消了,是错误的。出嫁女到男方家没有增加土地是正常的。

这是因为,在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农村即集体土地的政策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娘家村里取消了出嫁女的土地,这是违背了“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要求;出嫁女到男方家尽管户口已经迁入,但没有增加土地,这是符合“增人不增地”政策的。

出嫁女的娘家即使因出嫁女户口迁出,而造成娘家整户自然消亡(娘家只有出嫁女一人的家庭。这种情况尽管很少见,但也不排除有这种情况)的,从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政策出发,在出嫁女未在婆家获得土地前,娘家集体也不能收回出嫁女的土地。

出嫁女的户口迁出、迁入,暂不影响土地的承包权和承包经营权。只有在原农户整户自然消亡时,出嫁女的户口迁出、迁入才能起到原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取消和保留问题。

出嫁女到婆家,迁入户口后,就能继承婆家的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但不能继承娘家土地的承包权和承包经营权。

面对出嫁女村里已经取消了出嫁女土地的现实,建议出嫁女按照政策,进行调处或仲裁,或起诉,拿回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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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尘观生活


国家对于农村的土地分配已经有了明确的要求,那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样一来就不存在妇女出嫁之后土地的变更问题。不管妇女的户口在原村集体还是婆家的村集体,土地的承包地都不会出现变化。同时国家还继续顺延30年的土地,这样一来在2057年之前土地的承包关系不变。

但国家也明确保障妇女的权益,针对妇女的土地分配权中明确表示,不管妇女有没有将自己的户口迁出去,但都会享受自己的土地分配权益。如果在婆家没有获得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益的,那就不能将娘家的土地承包权益收回。如果妇女因为丧偶或者离异的情况,再次将自己的户口迁到娘家,只要保证婆家的村集体中没有获得土地,那就可以在娘家继续获得土地的分配。

如果已经将自己的户口迁到婆家,那在土地的确权之后,可以在土地的共有人一栏中写上自己的名字,这样就表示获得了土地的承包权。到了将来土地的征收过程中,将会按照人口的方式给妇女提供一定的补偿。当然如果户口一直在娘家且在婆家没有获得土地的,那在土地的确权中,共有人一栏将会有自己的名字,这样才能合法的保障妇女的权益。

但如果已经在婆家获得了土地的承包权,那就不能在娘家获得相关的承包权益,反之亦然。总之妇女只要是农村户口,都会享受自己的权益,只是现在确权到户了,土地不会增加了而已。大家怎么看呢?


三农圈子


农村出嫁妇女的责任田土该如何划分?

农村出嫁妇女(女孩出嫁),一般来说责任田是不用划分的,既不会取消,也不会落户后再分。现今国家土地政策是30年不动,也就是说2057年以前,土地不会再重新分配。

那如题主所说,农村女孩结婚后,将户口迁出,娘家村里将责任田取消了,这种做法不可取的,户口迁出与否,与已分配责任田无关。当然,如果户口接收方,即女孩男方户口接受女孩后,村里如果按相关条件给予安排新的土地,娘家村里可以取消其责任田分配,毕竟一人不可能分两份责任田。但如上述情况,原村委应恢复其原分配责任田,或者协调男方村委给予责任田分配。

而现在,年轻人结婚,一般迁户口的不多了,责任田的分配原则上也不会再动。一般来说即使迁出户口,还会保留责任田,同样迁入户口,也不会给予新土地分配,毕竟分土地不是一家的事,非常繁琐。再说婚嫁非常频繁,土地变更频繁,也不利用农村乡邻间的和睦相处。

所以,一般农村嫁出女孩,村里也不会取消责任田,迁入户口,男方也不会分配责任田,维持现状直到2057年成为许多地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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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慢慢


这位农村出嫁妇女的责任田归属,其实是妇女娘家人的家事。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显然,这一法律条文就是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一个法律武器!

所以,按照题主的描述,该农村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毫无疑问,村集体不能收回,还在娘家!

有争议的可能倒是娘家人与出嫁女之间的权属了!

有的农村人会认为,女儿已出嫁,户口也已经迁出,土地又是以户确权的,这土地就与这女儿没关系了!

其实不然!出嫁女如果把土地亲情礼让给娘家人那是一种人情!法律层面上出嫁女的这份土地仍然应该归属于出嫁女个人!

农村土地承包权虽然以户确权,却是按人口计份数,只是一户内的人叠加在一起划分和确权而已!出嫁女户口虽然迁出了,但那份权益不变!农村土地延包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出嫁女的这份地,应该亲人之间明算帐,可以在一起种,但收益归女儿!

土地是农村人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与别的财物不同,不能遵从农村传男不传女的习俗,因为这种资产不是父母所挣所传,却是由个人权益而来!

家和万事兴!愿你们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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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姑说村事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是不可以增加承包地的,只能是继承婆家的承包地而已!而且既然已经离开了娘家的村集体,自己也就无法再享有娘家村集体的土地承包权益了!下面就简单聊一下关于这方面的话题,仅供参考:

一、在本轮土地承包期间,一般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这项原则也是继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后的又一项制度。意思就是说,在本轮土地承包期间,不会因一户家庭成员增加而给予增加土地,也不会因一户家庭人员减少而相应的减少承包地。

而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如果父母都已经离世了,女儿出嫁了,又没有下一代继承的话,村集体有权利收回承包土地的。

这项原则说白了就是,作为同一个村集体成员的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承包地!

二、出嫁女一般继承婆家的承包地!而非娘家土地!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出嫁女的家庭在未获得居住村集体的承包地前,原来村集体不得取消其承包地权益。但现实情况是,在农村一般都是男方才能继承父母的土地,女儿就像泼出去的水,一般是没有机会继承的!

既然出嫁女离开了村集体,也就非本集体成员,也就无法再享受村集体内的各项权益了!一般来说,在村里,只有倒插门的家庭,才可以以女儿的身份继承娘家的土地,并继续享受村集体的各项权益。毕竟女儿家庭仍属于娘家所在村集体的成员,自然就可以继续承包土地了!


龙百晓生


这还真是一个不同情况的问题,要说女儿出嫁了,户口也迁走了,从生活方面上着想她新分的土地就应该在所嫁之处,她原有的土地理应该交回,一个人不该占两份土地的使用,这很好理解。可是有一点就是如果男方之处己没有了土地的分配,如此一来,若收走了她的原土地,她的土地权利可就被灭失了,这于情于理都说不出去。

所以,像这种情况就应该不同问题不同处理了。本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原则,从人性出发,那就应该是之前没有土地的出嫁女到了婆家,若有土地可分必须应该分配给其人土地,因为他所嫁之处就是她一生所生活之地,若之前有土地的耕种,可婆家没有土地分配,那么仍然应该保留原土地的份额。

原因是,不能只因为出嫁就剥夺了她生活的权利,就降低了她本人的生活水平,就把原有的东西给取缔了。总之,出嫁后的女人都应该在原有的水平上有所提高才是,对此,不论她户口在哪里,不论是婆家还是娘家,只要她有份地种就可以了。当然了,如果原集体没有,现集体也没有那可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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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雪姐姐


我正为这件事情烦死了,我问丈母娘要老婆名下的田地(共3亩多),丈母娘说兴仁县巴铃镇没有女儿出嫁了还回娘家来要田地这种规纪,全部留给他儿子,但她身体有什么不适,打电话给我老婆最及时,哎!有好处没有女儿的份,需要出钱出力时首先想到我老婆,真的无语了!我的钱也是汗水和智商换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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