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康佳4.55亿元竞买新飞100%股权”看企业破产重整

从“康佳4.55亿元竞买新飞100%股权”看企业破产重整

2018年6月29日上午10时整,备受关注的新飞公司合并重整案迈出了关键性一步:安徽康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4.55亿元竞买成功新飞100%的股权,成为新飞适格重整投资人。新飞这个有着厚重历史的民族企业,正在努力实现涅槃重生。那么,什么是重整呢?其推动企业起死回生的程序又是如何?笔者为大家做了简要梳理:

一、重整的概念

重整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挽救价值的法人企业,通过协调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使企业避免破产、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具体规定主要见于《企业破产法》第八章。重整具有保护私权和社会利益的双重功能,避免企业破产造成的职工失业、资源浪费及给社会经济造成的损失。

二、重整程序简介

(一)重整原因与申请主体

1、《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重整原因宽于破产原因,只要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即可提出重整。这样可有效避免企业病入膏肓状态的出现,增加重生的机会。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70条、134条之规定,有权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包括三类:(1)债务人或债权人;(2)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提出时间: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3)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针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重整原因的情形)。

(二)重整申请和法院的受理

1、《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 申请目的;(三)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参考以上,结合重整事务的特殊性,除重整申请书、债务人资产情况、负债情况等资料外,申请人还需向法院提交重整可行性分析。债务人申请时,要详述企业经营状况;出资人申请时,还需提交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集方案或意向的战略投资者等。

2、人民法院将对重整申请做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即除审查重整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外,还将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申请书内容是否齐备、证明重整原因的证据是否完整、重整的可行性(重整希望与价值)等。

依《企业破产法》71条,人民法院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债务人重整并公告。根据《企业破产法》13条,法院将同时指定管理人。

(三)重整期间的管理和经营

《企业破产法》第72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第73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即存在债务人自行管理经营(限于重整期间)和管理人管理经营两种形式。

(四)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提交时限。《企业破产法》第79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

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对时限的规定是为了避免重整的无限拖延,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2、制定主体:债务人或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80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即“谁管理,谁制定”。

3、主要内容。《企业破产法》第81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 债权分类;(三) 债权调整方案;(四) 债权受偿方案;(五)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4、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企业破产法》第84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企业破产法》第82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 债务人所欠税款;(四) 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可概括为:优先债权组、劳动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小额债权组。如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还应设出资人组。

5、批准。前述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1、执行主体:债务人。《企业破产法》第89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监督主体: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90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监督期满,管理人需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六)重整计划的终止和执行完毕

1、重整成功。对债务人、债权人及保证人等的效力,详见《企业破产法》92:“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94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重整失败。《企业破产法》第93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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