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系統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辦法

金融系統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金融系統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規範金融系統基層工會經費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工會會計制度》《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和中華全國總工會印發的《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金融系統工會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金融系統基層工會委員會(以下簡稱基層工會)。

基層工會是指直接管理工會會員,按照規定至少留存60%工會經費的工會組織。

第三條 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紀守法原則。依法組織各項收入,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全國總工會及中國金融工會有關制度規定,嚴肅財經紀律,嚴格工會經費使用,加強工會經費收支管理。 (二)經費獨立原則。依據全國總工會關於工會法人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取得工會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並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設立工會經費銀行賬戶,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 (三)預算管理原則。按照《工會預算管理辦法》的要求,各項收支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工會經費年度收支預算(含調整預算)需經同級工會委員會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上級主管工會批准。 (四)服務職工和會員原則。堅持工會經費正確的使用方向,優化工會經費支出結構,嚴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將更多的工會經費用於為職工和會員服務,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增強工會組織服務職工和會員的能力。

(五)勤儉節約原則。按照黨中央關於厲行勤儉節約反對奢侈浪費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工會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經費使用要精打細算,少花錢多辦事,節約開支,提高工會經費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則。依靠會員管好用好工會經費。年度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建立經費收支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會員監督。同時,接受上級工會監督,並依法接受國家審計監督。

第二章 工會經費收入

第四條 基層工會經費收入範圍包括:

(一)會費收入。會費收入是指工會會員依照全國總工會規定,按本人工資收入的5‰向所在基層工會繳納的會費。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會會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事業單位工會會員的職務工資、等級工資;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會員的崗位工資、等級工資;企業工會會員作為工資發給的,應計算交納會費,作為津貼獎金髮給的,不計算交納會費。會員工資收入合計尾數不足10元部分和各種津貼、補貼、獎金等收入,均不計算交納會費。

(二)撥繳經費收入。撥繳經費收入是指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行政部門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依法向基層工會撥繳經費,基層工會按規定上繳上級工會後歸屬本級的留成收入為撥繳經費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是指基層工會收到的上級工會撥付的各類補助款項。

(四)行政補助收入。行政補助收入是指基層工會所在單位行政部門依法對工會組織給予的各項經費補助。

(五)事業收入。事業收入是指基層工會獨立核算的所屬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各項事業收入。

(六)投資收益。投資收益是指基層工會依據相關規定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層工會取得的資產盤盈、固定資產處置淨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條 基層工會應加強對各項經費收入的管理。

要按照“繳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的要求,建立會費收繳管理制度,按照會員工資收入和規定的比例,按時收取全部會員應交的會費。

要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公佈的職工工資總額口徑和相應分成比例,及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實行財政劃撥或委託稅務代收部分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應按照中國金融工會明確的留成比例依法足額落實留成經費。

要統籌安排行政補助收入,按照預算確定的用途開支。不得將與工會無關的經費以行政補助名義納入工會經費賬戶管理。

第三章 工會經費支出

第六條 基層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和會員服務、開展工會活動。

第七條 基層工會經費支出範圍包括:職工活動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資本性支出、事業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條 職工活動支出是指基層工會組織開展職工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所發生的支出和工會組織的職工會員集體福利支出。包括:

(一)職工教育支出。用於基層工會舉辦政治、法律、科技、業務等專題培訓和職工技能培訓、職工讀書學習活動所需的資料、教學用品、場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於支付職工教育活動聘請授課人員的酬金,用於基層工會組織的職工素質提升補助和職工教育培訓優秀學員的獎勵。

授課人員酬金標準參照國家有關規定或本單位教育培訓經費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為提升職工素質,鼓勵職工拓寬職業生涯,培養就業、轉崗能力,經基層工會同意,職工在取得與行業相關的社會職業資格或技術資格證書後,可報銷不超過200元的考試報名費用。

對優秀學員予以適當獎勵,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物質激勵實行一次性標準,每人不超過500元,獎勵比例控制在參訓人員的20%以內。

(二)文體活動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或參加上級工會組織的職工業餘文體活動所需器材、服裝、用品等購置、租賃與維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動場地、交通工具的租金、購買社會服務支出等,用於文體活動優勝者的獎勵支出,用於文體活動中必要的伙食補助費。

文體活動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獎勵範圍不得超過參與人數的三分之二,個人最高名次獎勵標準每人每項不超過1000元,集體最高名次獎勵標準每人每項不超過600元。不設置獎項的,可為參加者每人發放價值不超過200元的紀念品。

文體活動確需購置服裝的,按每人不超過1000元的標準購買,所購服裝應以節儉、實用為原則,同一人在一年內參加同類活動不得重複購買。

文體活動中開支的伙食補助費,不得超過所在單位差旅費伙食補助標準,發放現金補助或就餐報賬,二者不能兼得。

文體活動、比賽如需聘請專業教練、裁判、評委,可參照授課人員酬金標準執行。外聘勞務人員每人每天支付勞務費不超過300元。

基層工會可以用會費組織會員觀看電影、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等,開展春遊秋遊,為會員購買當地公園年票。會費不足部分可以用工會經費彌補,彌補部分不超過基層工會當年會費收入的三倍。

基層工會組織會員春遊秋遊應當日往返,不得到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春遊秋遊活動。

(三)宣傳活動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重點工作、重大主題和重大節日宣傳活動所需的材料消耗、場地租金、購買服務等方面的支出,用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勞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經常性宣傳活動方面的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或參加上級工會舉辦的知識競賽、宣講、演講比賽、展覽等宣傳活動支出。

(四)職工和會員集體福利支出。用於基層工會節日類項目和慰問類項目。工會要積極爭取行政支持共同做好職工、會員集體福利工作,同時遵循量入為出的原則。

節日類項目指法定節日可以向全體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按絕對值或比例控制兩個標準,選定一項掌握每人每年支出總額。以絕對值標準執行,每人每年支出總額不超過2000元;以比例標準執行,每年支出總額控制在當年經費收入的25%-35%。法定節日,即: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和經自治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少數民族節日。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結合實際採取便捷靈活的發放方式,不得以發放節日慰問品為名為職工辦理購物卡。若採用提貨券或網上商城購買方式,需指定商家、品目和金額。

慰問類項目包括對會員生日、結婚、生育以及職工、會員重病及住院、去世、因退休離崗的慰問。

會員生日慰問可以發放符合中國傳統特色的實物慰問品,也可發放指定店面的蛋糕券,標準每人不超過300元,嚴禁以現金形式發放。

會員結婚和生育(包括男會員)均可給予一定金額的慰問品,慰問標準每人不超過1000元。

職工、會員重病及住院可給予一定金額的慰問金和慰問品。重大疾病(社會醫保統籌的界定標準)保守治療在家休養或住院治療的慰問標準每人不超過3500元,非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療的慰問標準每人不超過1500元,同一人同一病種一年只慰問一次。職工、會員本人或其直系親屬(限於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時,可給予一定金額的慰問金。慰問本人標準不超過5000元,慰問直系親屬標準不超過3000元。

會員退休離崗(不含調動、辭職),可組織座談會予以歡送,座談會可購買適當的乾鮮水果等食品,同時可為本人發放不超過2000元的紀念品;退休人員在職期間榮獲過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全國金融勞動模範,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和全國金融五一勞動獎章,地方省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和省級五一勞動獎章的,以及在工會崗位任職滿15年且被上級工會表彰為優秀工會工作者的,可為本人發放不超過3000元的紀念品。

(五)其他活動支出。用於工會組織開展的勞動模範和先進職工療休養補貼等其他活動支出。

勞動模範和先進職工療休養主要以休息療養、培訓療養、康復治療、開展健康體檢和講座、形勢報告、座談交流、文體活動等形式組織開展,療休養時間不超過5天(不含往返),外出參觀原則上不超過2天。勞動模範和先進職工療休養補貼是指所在單位行政保障不足且基層工會預算足以保證的前提下,可以對工會組織的療休養活動中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給予適當補貼。

第九條 維權支出是指基層工會用於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包括:勞動關係協調費、勞動保護費、法律援助費、困難職工幫扶費、送溫暖費和其他維權支出。

(一)勞動關係協調費。用於推進創建勞動關係和諧企業活動、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和隊伍建設、開展勞動合同諮詢活動、集體合同示範文本印製與推廣等方面的支出。

(二)勞動保護費。用於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活動、加強職工安全監督管理隊伍建設、開展職工心理健康維護等促進安全健康工作、保護職工生命安全為宗旨開展職工勞動保護髮生的支出等。

勞動保護費只適用於勞動保護宣傳、教育發生的費用支出,不能列支勞保用品。

(三)法律援助費。用於向職工群眾開展法治宣傳、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服務等發生的支出。

(四)困難職工幫扶費。用於對困難職工提供資金和物質幫助等發生的支出。

會員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時,可給予一定金額的慰問。基層工會應建立困難幫扶機制,建立和完善困難職工檔案,具體慰問標準由各總行(會、司)工會制定。

(五)送溫暖費。用於開展夏送清涼、冬送溫暖、對法定節日堅守崗位職工慰問等活動發生的支出。夏送清涼不能列支防暑降溫費。具體慰問標準由各總行(會、司)工會制定。

(六)其他維權支出。用於補助職工和會員參加互助互濟保障活動等其他方面的維權支出。職工互助互濟保障活動包括已逐級報全國總工會資產監督管理部審批同意的,或由省級政府批准並提供風險準備金的職工互助互濟保障活動,有條件的基層工會可以對參加互助互濟保障活動的職工在互助費用方面給予一定的補助,具體標準由各總行(會、司)工會結合本系統實際制定。

第十條 業務支出是指基層工會培訓工會幹部、加強自身建設以及開展業務工作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

(一)培訓費。用於開展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培訓發生的支出。開支範圍和標準按照有關部門制定的培訓費管理辦法執行。

(二)會議費。用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常委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以及工會其他專業工作會議的各項支出。開支範圍和標準按照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議費管理辦法執行。

(三)專項業務費。用於開展基層工會組織建設、建家活動、勞模和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職工創新工作室等創建活動發生的支出,用於開辦圖書館、閱覽室和職工書屋等職工文體活動陣地所發生的支出,用於開展專題調研所發生的支出,用於開展女職工工作性支出,用於開展外事活動方面的支出,用於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發明創造、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技術培訓等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支出及其獎勵支出等。

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獎勵一般應由行政負擔,要根據全國總工會及中國金融工會的有關規定,積極爭取行政對開展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的激勵政策及經費支持,制定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獎勵辦法。對工會組織開展的,以提高職工素質為目的的技能競賽,可用工會經費進行獎勵,獎勵辦法及標準由各總行(會、司)工會制定。

(四)其他業務支出。用於基層工會發放兼職工會幹部和專職社會化工會工作者補貼,用於經上級工會批准評選表彰的優秀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支出,用於彌補基層工會必要的辦公費、差旅費,用於基層工會購買銀行票據、支付賬戶管理費及匯劃手續費、支付代理記賬、中介機構審計等方面的支出。

對優秀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要遵循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的原則。優秀工會幹部表彰數應控制在專、兼職工會幹部的30%以內,工會積極分子表彰數應控制在會員總數的10%以內,獎金或獎品標準每人不超過1000元。

第十一條 資本性支出是指基層工會從事工會建設工程、設備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信息網絡購建而發生的支出。

第十二條 事業支出是指基層工會對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補助和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各項支出。

第十三條 其他支出是指基層工會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項支出。包括:資產盤虧、固定資產處置淨損失等。

第十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基層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承擔,基層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由所在單位提供。所在單位保障不足且基層工會經費預算足以保證的前提下,可以用工會經費適當彌補。具體彌補辦法要與行政協商後形成書面備忘文件。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 要堅持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體制,認真落實各項開支實行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下的主席負責制,重大收支須集體研究決定。基層工會主席對基層工會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工會經費審批權不得交由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執行。

第十六條 要根據國家和全國總工會及中國金融工會的有關政策規定,制定年度工會工作計劃,依法、真實、完整、合理地編制工會經費年度預算,履行必要程序後報上級工會批准。嚴禁無預算、超預算使用工會經費。年度預算原則上一年調整一次,調整預算的編制審批程序與預算編制審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條 要根據批准的年度預算,積極組織各項收入,合理安排各項支出,並嚴格按照《工會會計制度》的要求,科學設立和登記會計賬簿,準確辦理經費收支核算,定期向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年度財務決算需報上級工會審批。經費預、決算情況應每年接受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形成書面審核意見,並在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上公佈,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要加強財務管理制度建設,健全完善財務報銷、資產管理、資金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要根據自身實際科學設置會計機構、合理配備會計人員,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反映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和財務管理狀況。具備條件的基層工會,應當設置會計機構或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金融機構基層工會應在工會工作人員中指定專人兼職負責財務工作,並應按照“不相容崗位相分離”的原則科學設置會計、出納、審核及財務監督人員崗位;地、州、市二級分支機構基層工會財務可實行集中核算,分戶管理;也可委託本單位財務部門會計人員代理記賬。

第二十條 工會開展活動要有具體活動方案,並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購物發票要符合會計制度要求,並附購物清單及參與人員名單;獎勵物品發放要有籤領名單,集體活動用餐要有用餐人員名單。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中國金融工會負責對全國金融系統工會經費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基層工會應定期向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報告財務監督檢查情況。

第二十二條 加強對本單位工會經費使用情況的內部會計監督和工會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審計監督,依法接受並主動配合國家審計監督。內部會計監督主要對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會計賬簿與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及時性、財產物資的安全性完整性進行監督,以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審查審計監督主要對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對工會經費的收支和資產管理等全部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與效益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 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相關規定;嚴格執行工會經費“八不準”規定;嚴禁下列行為的發生:

(一)工會經費收繳方面

1、嚴禁不按照工資總額的2%比例計提或少提工會經費。

2、嚴禁將應計入收入的經費在往來科目核算,形成“小金庫”。

3、嚴禁不按照規定比例上繳工會經費 。

4、嚴禁不收或少收工會會員會費。

(二) 組織職工開展活動方面

1、嚴禁超標準、超範圍發放獎勵。

2、嚴禁違反規定亂設獎項。

3、嚴禁對明文規定發放慰問品的以現金代替。

4、嚴禁到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安排相關活動。

5、嚴禁擅自提高標準、超範圍發放講課費、裁判費、評審費、教練費、勞務費、伙食補助費。

6、嚴禁以組織職工活動為名向本單位工作人員發放任何形式的現金補貼。

7、嚴禁擅自提高用工會經費彌補會員會費不足的標準。

(三)維護職工權益方面

嚴禁按職務、級別制定慰問職工、困難補助等標準。

(四)業務支出方面

1、嚴禁到風景名勝區、度假村舉辦培訓班或召開會議。

2、嚴禁借會議、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

3、嚴禁借會議、培訓名義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4、嚴禁借會議、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

5、嚴禁借會議、培訓名義發放禮品、紀念品和土特產品。

6、嚴禁以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名義列支業務經營、目標考核獎勵等應納入工資計劃的支出。

(五)會員集體福利方面

1、 嚴禁擅自提高標準發放節日慰問品。

2、 嚴禁以現金形式發放節日慰問品。

3、 嚴禁以現金形式發放生日蛋糕、電影券等。

4、 嚴禁按職務級別劃分發放標準。

(六)工會經費管理方面

1、 嚴禁列支超出工會經費使用範圍的費用。

2、嚴禁列支非本級工會應支付的費用。

3、嚴禁無預算、超預算支出,嚴禁追加預算不履行相關程序。

4、嚴禁出租、出借工會賬戶,嚴禁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5、嚴禁工會經費支出經濟事項與發票內容不符、使用虛假髮票、發票無明細、支出無明細、無發放記錄或發放記錄無本人或代領人簽字、白條入賬等不規範財務行為。

6、嚴禁將工會經費劃撥給同級行政使用。

7、嚴禁不按規定辦理固定資產購置、處置審批程序,固定資產不定期盤點。

第二十四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問題,要及時糾正。情節較輕的要限期整改;涉及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總行(會、司)工會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系統工作實際,制定相關制度規定,報中國金融工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中國金融工會關於落實全國總工會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補充通知的通知》(金工發〔2015〕3號)、中國金融工會辦公室關於轉發《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中有關“職工集體福利支出”的會計處理的通知》的通知(金工辦發〔2015〕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金融工會負責解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