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翔六點半》女演員劉潔醫院被醉漢刺死,家屬放棄賠償請求嚴懲兇手,你如何看待此事?

趙傑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家屬放棄賠償請求只要求嚴懲兇手,一般有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被害人家屬不差錢,不需要被告人賠償,只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另一種情況是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恨之入骨,不能原諒,情願不要一分錢也要重判被告人。

而《陳翔六點半》被害女演員的家屬,恐怕這兩種情況都有。放棄要求被告人賠償和要求嚴懲兇手,這都是被害人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和剝奪。

按照一般的法律實踐: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即可以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如果被告人拒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該項從輕處罰的條件就沒有了。

在劉潔被害一案中,被害人家屬放棄刑事賠償,這就會加大對於被告人葉某某的量刑處罰幅度。並且就本案來講,葉某某構成故意殺人罪,其辯稱只構成故意傷害罪是不能成立的。但是鑑於其有自首等情節,我估計對其量刑應當在有期徒刑15年以下。




法重情深


家屬放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目的很明確就是要嚴懲殺人兇手,不給被告人任何從輕、減輕的量刑機會,因為多少錢都彌補不了家屬的喪女之痛。

據報道,本案的被告人葉某某當時屬於醉酒狀態,在醫院樓下與被害人劉某某發生爭執,遂攜帶隨身攜帶的瑞士軍刀將其殺害,據檢方稱葉某某刺傷的部位均屬於要害部位(命傷主要在心臟和脾臟),被害人劉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後葉某某被警方抓獲。

被告人葉某某犯故意殺人罪,依據《刑法》第232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當中葉某某造成一死一傷的嚴重後果,依法應當嚴懲。被害人通過放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拒不諒解被告人的犯罪惡行,無疑不想給被告人任何可以從輕量刑的機會。

網絡配圖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一)規定,對於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然而,法院量刑情節不僅包括被告人積極賠償和獲得被害人的諒解情節,還包括被告人有無自首、立功、坦白、認罪悔罪態度、累犯、前科等等量刑情節,因此被害人不諒解被告人僅僅是法院量刑影響因素之一。

本案當中被告人希望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並希望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同時還向法院坦白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無疑是想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但被告人隨身攜帶瑞士軍刀將被害人殘忍殺害,屬於嚴重暴力犯罪,社會危害性極大,法院最終量刑必然應當與被告人的罪責相適應

,依法嚴懲。


法律知道


故意殺人罪是嚴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型犯罪,是刑法重點打擊的犯罪行為之一。只有嚴厲打擊,才能給民眾一個安寧的社會環境。案情描述稍微有些雜亂,大聖對此案中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加以梳理並簡要分析。

一,刑事案件分為公訴和自訴兩類。本案屬於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法院審判定罪量刑。

二、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提出有自首情節,這個要看審判庭是否認可。如果認可,自首屬於法定減輕情節,可以從輕判罰。

三、被害人家屬原來提出附帶民事賠償,後來又取消了。附帶民事賠償如果犯罪嫌疑人積極理賠,並且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且出具“刑事諒解書”,那對於一般刑事犯罪是可以酌情減輕判罰。
但是本案屬於嚴重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極大,後果非常嚴重。即使賠償,也不應該因此而得到減輕處罰。

四、關於犯罪人辯護人提出的應該是“故意傷害罪”而不是“故殺人罪”。大聖覺得應該屬於“故意殺人罪”沒毛病。二者區別在於行為人拿出兇器刺人,目的是傷害被害人呢,還是要致使受害人死亡。需要對整個過程的全面、辯證的考察。因為主觀目的或者動機看不見摸不著,但是考察這個過程可以得知。犯罪人連續刺向被害人要害部位,特別是導致當場死亡。這一定是屬於故意殺人的。

第五、關於犯罪嫌疑人是醉漢,這是不影響到定罪量刑的。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酒醉的人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最後,要說的是故意殺人罪是嚴重危及公民安全的暴力型犯罪,是刑法重點打擊的犯罪行為之一。只有嚴厲打擊,才能給民眾一個安寧的社會環境。







大聖釋法


家屬要求嚴懲兇手,情理之中的事,這種行為就是故意殺人,必須被嚴懲,醉酒行兇,殘忍殺害劉潔,必然不能被原諒其滔天罪惡。


放棄賠償,嚴懲兇手,作為被害人家屬,這是理所當然需要去要求的。但是此案件犯罪嫌疑人辯護人認為不能將案件定性為故意殺人罪,因為是雙方發生口角,才拿刀傷人,案發後犯罪嫌疑人是投案自首,所以這並不是預謀殺人。

可是醉酒與人發生口角,並且隨身攜帶管制刀具,這本身就是一種犯罪前兆,而後拔刀亂捅,導致劉潔重傷身亡,其男朋友受傷。案發後投案自首也是他自認為罪責難逃,他的行為比較惡劣,他的投案自首並不能作為他減輕刑法的依據。

這裡我們不說劉潔是不是公眾人物,她被害身亡,其家屬放棄民事賠償,只要求嚴懲兇手,以慰劉潔在天之靈,這種做法很正常,可以理解,要說這種要求會不會給案件判決帶來影響,那肯定會有的,不過法律審判是根據各方面情節來判決,對於家屬的嚴懲兇手要求,法院判決時肯定也會認真思量,作為一個判決的依據。至於說兇手被判故意殺人罪的可能筆者認為還是很大的,因為綜合各方情節和案發經過,他的行為確實惡劣。


珞珈評論社


放棄賠償是為了避免被告人“賠錢買命”,所謂賠錢買命,其實也跟“花錢買命”道理相同,指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人或其家屬積極賠償,即使致人死亡,犯罪後果嚴重,只要賠償款到位,取得了受害人家屬諒解,是可能獲得從輕判處的,外人看起來就好像是被告人花錢買回了自己本應處極刑的命或者是受害人的命。

在某些受害人家庭非常貧困,急需要錢,加上,人死不能復生的觀點存在,與其非要讓兇手償命,不如多拿點賠償款現實,某些情況下會接受被告人家屬附條件的鉅額賠償款,交換諒解。

本案家屬撤回附帶民事訴訟,就是為了讓被告人斷絕這個念想,不給被告人任何可能從輕的機會。

以後,隨著國民收入提高,在這類嚴重暴力犯罪中,會有越來越多受害人親屬選擇放棄賠償,請求法院依法嚴懲。(阿彌陀佛,但願這樣的事情以後不要發生,不想看到有人被害啊)

我非常贊同也非常理解受害人親屬的這種做法,既然兇手下手這麼殘忍極端(不要推脫酒醉,酒醉心明白),不給受害人家屬任何救活念想,那就寧可不要那帶血的賠償,也要兇手以命抵命。

佛爭一炷香,人爭一口氣。做人可以缺錢,不可缺骨氣。


f爵客


對於這個事件,我個人認為葉某某的說法很難自圓其說,對於其是否用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這個自有法院的定奪,但是我個人認為對於葉某某的行為應當嚴懲!

檢察院的觀點:

公訴機關指控葉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公訴人認為,葉某某用刀亂刺被害人,導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從受害人所受刀傷的情況來看,主要刺在被害人要害部位,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而且還應當從重處罰。同時,公訴人認為,葉某某當庭認罪態度不好,不能認定葉某某具有自首情節。

葉某某的自我辯解:

被告人葉某某說,事發當晚,他喝了幾杯白酒,喝酒後,有些恍惚,自控能力很差。平常他也喜歡喝酒,喝酒後自控能力較差。當晚,他看了一眼受害者,雙方就發生了爭執,就從雙肩包裡掏出刀,亂刺對方,沒想到要把受害人刺死。

葉某某在作最後陳述時說,我跟被害人沒有任何過節,只是自己喝酒後,控制不了自己,才造成這麼嚴重的後果,我真誠地給受害人家屬道歉,希望得到家屬的原諒。另外,我想請家人盡最大努力賠償受害人家屬,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個人看法:

首先對於葉某某辯稱其系酒後自控能力差的陳述,我個人是無法認同的,因為根據刑法的規定,醉酒之後狀態下的刑事犯罪不能成為其免責或者減輕刑責的依據。而且客觀的說,葉某某既然知道自己飲酒之後自控能力差,為何還要飲酒?這不就是一種間接放任的心態?說到底還是故意!

其次

關於究竟是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罪,我個人認為葉某某的行為應當看做故意殺人罪較為合適,雖然事件起因是因為雙方發生爭執,但是從葉某對死者的致死部位造成的傷害來看,其刀刀直抵要害,應當是放任了危害結果的發生,並且及時其自控能力差並不代表其沒有任何意識,其應當知曉命中要害之後的危害結果,但是主觀心態是放任的,並且在死者男友追趕時還公然威脅“你再追,我殺死你……”

由此可見葉某某當時應當是有意識的,雖然自控能力差,但是其意識還算是相當清醒,否則絕不會事發後第一時間逃跑並對進行追趕的人進行威脅。

另外,男子行兇的工具系瑞士軍刀,系管制刀具,本身男子攜帶管制刀具出現在醫院就違背常理。而且對於其是否屬於自首,目前檢察院的觀點是認為不屬於自首,應當從重處理,我個人認為結合當時案發時葉某某的行為,也不屬於自首之列。

最後關於家屬撤回民事賠償請求的,我個人理解,因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一)規定,對於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所以拒絕賠償無疑就是不希望給葉某某任何減輕從輕的機會,希望能夠對葉某從重從嚴懲處!

後言:死者生前為我們帶來了諸多的歡聲笑語,願一路走好。


麋鹿說法


劉潔安息!我們絕不放過殺害你的兇手!讓殺人者償命,以告慰亡靈!這是你親人的決心,也是所有正義者的期盼!

殺人犯應該判死刑立即執行!一是符合歷史以來“殺人償命”的刑法原則;二是符合當前執行的刑法原則,故意殺人罪最高刑就是死刑立即執行。殺人犯的辯護律師想為其辯成故意傷害罪,那是自欺欺人,瑞士軍刀就是管制刀具,就是殺人利器,罪犯殺人時不是隻刺殺了一次,罪犯殺人時不是刺向的屁股和大腿及手臂而是心臟和脾臟,是刀刀斃命的致命點。所有這些都證明殺人犯就是故意要殺死劉潔!法律規定量刑要看犯罪分子犯罪動機,犯罪行為過程,犯罪結果和對社會危害及影響,名人劉潔被刺死,結果是致人死亡,人死是不能復生,嚴重的結果不可逆轉!

殺人犯是公共場所明火執仗故意殺人,其行為之張狂,手段之殘忍,危害極大,影響極壞!給社會造成惶恐!不殺不能平民憤!

殺人犯必須死刑立即執行!這樣的惡魔不正法,就會有很多借酒裝瘋的人出現!這類人懷揣著惡魔襲擊對象不確定,對社會危害特大!絕對不能放縱這類行為!必須殺一儆百,堅決遏制住暴力危害社會的行為!


再現火燒雲


不是所有事用錢可以決絕如果這樣胡亂來。有錢人大堆就可以隨便殺人了不是嗎。很可惜死的早。既然家屬不要賠償當然可以把他定罪十年二十年是有的。要去死刑可能還要法院判決。這會比較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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