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高司法所帶您普法」離婚訴訟中,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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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高司法所帶您普法】離婚訴訟中,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大高司法所帶您普法」離婚訴訟中,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彩禮是我國特有的婚嫁風俗,婚姻生活中因彩禮糾紛,而對簿公堂的現象更是屢見不鮮,那麼彩禮因離婚究竟該不該返還呢?很多當事人認為彩禮是為結婚而給付的,離婚了就該還回來,其實這是個誤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是不支持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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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案例

2017年5月曲某與燕某(女)經人介紹認識,見面後兩人情投意合感情迅速升溫,於2017年11月登記結婚。可好景不長,婚後二人還沒來得及享受甜蜜,便於2017年11月下旬,雙雙因煤氣中毒各住院1個月。

出院後兩人雖然仍共同生活,但因住院期間瑣事影響,雙方感情已經大不如前,在隨後的生活中經常因各種矛盾發生爭吵。2018年3月曲某與燕某分開各自生活,不久之後曲某便以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且認為結婚還沒一年,彩禮錢也得要回來!

牟平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從認識到登記結婚約8個月,時間較短,婚姻基礎較差,從登記結婚到兩人分居約4個月,婚後沒有建立起穩固的夫妻感情,再結合庭審中雙方對共同生活期間情況的陳述。

原、被告已難以共同生活,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被告已登記結婚並共同生活,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因給付彩禮導致其家庭因難,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判決准予原告曲某與被告燕某離婚並駁回原告曲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爭議焦點是離婚後婚前彩禮是否返還的問題,這在現在的婚姻糾紛中是比較常見的。本案中,儘管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長,但畢竟已經結婚並共同生活,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因給付彩禮導致其家庭因難,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所以法院沒有支持其要求返還彩禮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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