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日,
連雲港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下發了
《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內容涉及重大疾病提取公積金、
公積金異地轉移、
退休提取公積金、
禁止公積金炒房投機等方面。
1
規範本人及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
重大疾病涉及的家庭成員明確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範圍為《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總工會關於連雲港市職工重大疾病和意外傷害互助保障計劃的通知》(連政辦發[2018]95號文)確認的“職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範圍”,每年提取一次,提供的證明材料為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出院小結)、一年內的住院期間病人醫保報銷費用清單(異地就醫提供)、醫療費發票(本地就醫提供),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個人實際負擔的住院期間治療費用。
重大疾病範圍包括:
原發性惡性腫瘤(不包括原位癌)、心肌梗塞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腺炎、腦中風死亡或所致永久性功能障礙、異體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除供體)、開胸心臟瓣膜置換或修復術、開胸冠狀動脈搭橋術、顱內腫瘤開顱手術、開胸或開腹主動脈手術、原位癌(病理診斷)、交界性腫瘤(病理診斷)、系統性紅斑狼瘡性腎炎、心內膜炎、再生障礙性貧血、良性腦腫瘤、骨髓纖維化、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昏迷、因病永久不可逆雙目失明、因病永久不可逆雙耳失聰、流行性乙型腦炎、運動神經元病、介入心臟瓣膜置換或修復術、主動脈支架植入術、眼角膜移植術、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共二十七種列名病種。
“
解讀:為緩解職工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的生活困難,提高職工醫療保障水平,完善多層次多元化職工醫療補充保障體系,發揮職工互助互濟的社會作用,切實幫助患病職工減輕個人醫療負擔,本次將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範圍進行相應調整,調整後的重大疾病範圍包括兩類共二十七種列名病種,同時取消當年度負擔醫療總費用超過5萬元(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個人自負部分超過5萬元)規定。
2
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由單位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待在本市再就業後辦理轉移手續;不在本市就業的,賬戶封存滿半年可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若銷戶提取後在本市再就業的,需將銷戶提取的金額退回至公積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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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住房公積金提取體現支持職工住房消費的本質特性,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不屬於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提取情形,但由於職工流動性特點,結合住房公積金管理實際,本著方便職工的原則,對於賬戶封存半年後,職工未在本市就業的先辦理銷戶提取,但在本市再就業退回原銷戶提取的公積金政策,該政策能夠有效防範以假離職騙提住房公積金的風險。
3
職工在本市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半年以上的,可申請將異地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本地接續;繳存職工賬戶在本市封存半年以上的,可將本地住房公積金賬戶轉至異地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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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為適應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異地就業流動,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業務管理,對異地轉移業務分別設置半年規定,一方面可以防控虛構勞動關係以及利用地域間政策差異套取騙提住房公積金違規行為,另一方面也不影響職工在當地持續性享有住房公積金租賃提取、購房貸款等政策和服務。
4
對於退休、戶口遷出本市、出境定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等銷戶提取情形,應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手續,未封存的賬戶不能辦理銷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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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單位或職工個人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銷戶前,單位必須先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即個人賬戶必須在封存狀態下才可以辦理銷戶手續。主要原因:一是一定程度保證單位與職工中止勞動工資關係後住房公積金繳存至應繳月份,避免由於單位滯後繳存造成職工賬戶銷戶後還有餘額情況;二是確保職工以退休、戶口遷出本市、出境定居等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的真實性,賬戶封存管理下能夠有效規避政策性風險和操作性風險。
5
不得使用住房公積金炒房投機,防止騙提騙貸。對同一人多次變更婚姻關係購房、多人頻繁買賣同一套住房、非配偶或非直系親屬共同購房、直系親屬之間買賣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也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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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因正常購買自住住房的職工不會頻繁交易其所購住房、無法核查直系親屬之間買賣住房行為的真實性、同一人多次變更婚姻關係購房和非配偶或非直系親屬共同購房多為投資性購房,不符合住房公積金支持合理自住住房的原則,也不符合當前國家規範房地產市場要求,因此作出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也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規定。
6
贈與、繼承、互換和互購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也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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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贈與、繼承、互換和互購住房不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提取和貸款情形,因此,進一步明確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也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7
延長購、建房和住房貸款結清提取時間,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住房貸款結清時間在一年內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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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執行時間為2018年7月1日,2018年7月1日(含)以後受理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按本《通知》執行。
另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明確,我市從7月1日起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及月繳存額上下限,其中,
月繳存額上限和下限分別調整為4560元和275元。自7月1日起,
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
由2016年月平均工資
調整為2017年月平均工資,
各單位應當以職工月平均工資
作為該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核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各單位在匯繳2018年6月份住房公積金後,
應當及時辦理基數調整,
原則上在7月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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