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中院因政府當「老賴」罰款百萬 政府部門:申請「執行不能」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今年5月,中國之聲報道了武漢黃陂區拒不執行生效裁決,

最高人民法院兩次督辦無果,武漢中院為此開出百萬罰款的事情,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和湖北省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要求依法妥善處理。

但並未讓這起執行難案件畫上句號,涉事各方仍各執一詞,僵持不下。近日,被告黃陂區盤龍城又向武漢市中院申請 執行不能。那麼,什麼是執行不能?這起涉及政府部門的執行難,在法律上究竟該如何了結?

政府因未按協議出讓土地成被告,向法院申請“執行不能”

武漢中院因政府當“老賴”罰款百萬 政府部門:申請“執行不能”

在申請不予執行被法院駁回後,黃陂區方面又向法院申請執行不能。

這起案件涉及一起始於2002年的供地糾紛,目前已經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原告是武漢第六建工集團,被告是黃陂區盤龍城經開區管委會。黃陂區政府當年授權盤龍城經開區管理會和武漢六建簽訂協議多畝的土地和規劃手續。

期間,我國國有土地出讓方式發生重大調整,土地出讓要求招拍掛。雙方因此起糾紛,武漢市仲裁委2015年作出裁決,要求黃陂區有關部門履行91.72畝土地的供地義務。但案件遭遇執行難,武漢市中院先後發出三份督促履行通知書,最高人民法院多次督辦。目前,被告武漢盤龍城經開區管委會已向武漢市中院申請執行不能。管委會的代理律師談玲稱:“這個案子確實存在事實上的不能和法律上的不能,(最近)法院那邊走的是聽證的形式,但也算是開庭,雙方當事人都過去,就我們提出的執行不能的依據,案件的事實部分,法院又重新調查了一遍。”

權威解釋:何為執行不能?

什麼是執行不能?中國行為法學會執行行為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宋朝武介紹,執行不能是指執行法院窮盡一切強制執行措施,仍然查找不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被執行人已經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稱為執行不能。

另據人民法院報的報道披露,“執行不能”是由於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客觀上存在無法執行的情況。據統計,在法院受理的強制執行案件中,大約有40%左右的案件屬於這種情況,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法人債務。被執行企業債臺高築、瀕臨破產,甚至處於無人員、無財產、無辦公場所的狀態,這些“殭屍企業”在執行中形成大量“殭屍案件”。2017年的執行案件數據表明,進入執行環節的殭屍企業達20多萬個,所涉及的執行案件達100多萬件,有的一個殭屍企業涉及數千件甚至上萬件執行案件。另一類是自然人債務。大量的交通事故糾紛、人身傷害糾紛等,被執行人自始就財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無清償能力。

武漢盤龍城經開區管委會向武漢市中院遞交的執行不能申請書顯示,按現行法規,管委會已不具備供地職能,沒有執行能力。管委會的代理律師談玲稱,武漢仲裁委2015年作出的裁決,在事實認定方面存在問題。

談玲:“有些出入,(裁決認定)之前的幾次供地,是通過協議出讓拿到的,但實際情況不是這樣,都是有據可查的,(我們)提供了歷史資料過去。”

因“領導交替”,政府部門態度前後不一

根據這份執行不能申請書,黃陂區還認為,如果法院強制以“協議方式”供地,則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記者注意到,對於生效法律文書的態度,盤龍城經開區管委會前後不一。此前,該單位向黃陂區政府發函,建議兌現協議約定,履行法律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武漢仲裁委作出裁決的半年內,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但黃陂區方面放棄了這一法律救濟途徑。代理律師談玲說,現在的局面的確很被動。

談玲:“當時的區領導正好新舊交替,可能大家就把這個事情給忽視了。確實這是一個很大的遺憾,導致今天很被動的局面。”

談玲認為,他們仍可以打一場執行異議的官司,或者要求執行監督,包括檢察院介入。但還是希望在法院的調解下,儘可能地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給原告解決問題。

法官:正在對被告執行不能的申請進行審查

武漢市中院執行實施處法官許東告訴記者,他們正在對黃陂區的執行不能申請進行審查。

許東:“執行不能的申請,六建是要求必須執行的。我們也在審查。有新的訴求提出來,法院是講道理的地方,不能漠視哪一家的要求。”

此前,武漢市中院對黃陂區的拒不執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開出一百萬的罰款。該處罰是今年5月14日作出的,“限2018年5月21日前交納”。許東法官說,目前罰款還沒有執行到位。

許東:“人家現在給話了嘛,原來是既不答覆,也不執行,現在人家也在推動這個事情,再罰人家也不合適了,這也不是目的,要解決問題。”

武漢中院因政府當“老賴”罰款百萬 政府部門:申請“執行不能”

武漢中院2018年5月14日開出的一百萬罰款,限2018年5月21日前交納,目前罰款未執行。

被告律師:武漢中院百萬罰款系法官個人行為

但讓人意外的是,被告的代理律師談玲稱,武漢市中院之前開出的百萬罰款,雖然蓋有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公章,但那是法官的個人行為。

談玲:“這是法官的個人行為,沒有對這種不當行為向領導反映,罰款決定書沒有簽發,我們也沒有簽收,它是一份沒有生效的法律文書。”

今年5月,武漢市中院向中國之聲表示,罰款決定書寄出去後,又被黃陂區寄了回來。不管黃陂區是否簽收,都不影響罰款決定書的法律效力。

“他們的副區長來法院,我都當面給了管委會的主任曹家漢。同時法院也郵寄送達了,結果黃陂區給退回來了沒有簽收。但我肯定地給你說,罰款他們是知道的,我們局長都跟他們談了的。”

武漢中院回應:百萬罰款肯定不是法官個人行為

對於黃陂區的執行不能申請,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宋朝武認為,此案不屬於執行不能的情形,執行不能是法院的專業術語,不是當事人的法律權利。

宋朝武:“管委會不是盈利公司,是政府職能部門的性質,它有執行能力,受政府委託籤合同,提供土地是它的義務,至於怎麼履行是另一回事。合同不履行,還給對方造成損失,這怎麼說呢?”

此前,武漢市中院已駁回黃陂區的不予執行申請,宋朝武表示,在已駁回的情況下,不能再申請執行不能,這沒有法律依據。

7月17日,武漢市中院對中國之聲表示,將對這起執行案件召開專家論證會,並且明確表示,罰款一百萬肯定不是法官個人行為。中國之聲將繼續關注。

記者:管昕 左艾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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