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10天內連開3張環保「罰單」罰款總額超26萬元

潍坊10天内连开3张环保“罚单”罚款总额超26万元

7月14日,記者從濰坊市環保局瞭解到,2018年7月上旬,在短短10天之內,濰坊市環保部門就開出了3張環保“罰單”,其中包含2家企業及1名個人,罰款總額超過26萬元。

記者瞭解到,本次因環境違法行為被罰的2家企業為濰坊致遠精工模具有限公司和濰坊旭日市政機械有限公司。其中,濰坊致遠精工模具有限公司因“注塑模具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驗收,建設項目投入生產”而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環保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20萬元的處罰;濰坊旭日市政機械有限公司因“水泥制磚機加工組裝項目未依法報批環評文件,擅自建設”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環保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13736元的處罰。

除上述兩家企業外,濰坊致遠精工模具有限公司的李某因“該公司注塑模具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驗收,建設項目投入生產”而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環保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處罰。上述三項處罰總額達到了26.3736萬元。

據悉,環境行政處罰是指環境保護行政機關依照環境保護法規,對犯有一般環境違法行為的個人或組織作出的具體的行政制裁措施。其直接結果是確定環境行政責任,包括罰款、責令停產等多種具體形式。該處罰廣泛適用於不同的環境違法行為。根據中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環境違法的行政處罰只能由依法行使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權的行政機關,按法定程序作出並付諸執行。此外,被處罰的個人或組織如果不服,有權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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