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約定購房合同系虛設的,不構成借款債務轉移

【導讀】

第三人不願承擔借款債務,其在非真實意思表示情況下與貸款人所籤售房合同,因不具備債務轉移合意而未生效。

【案情簡介】

2011年,王某出借500萬元給張某,張某設立商貿公司。2015年,王某與商貿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王某以497萬餘元購買商貿公司40間商鋪,並明確約定係為緩解商貿公司股東張某所欠王某借款,所籤該商品房合同系虛設的,商貿公司不承擔一切責任。嗣後王某訴請確認其與商貿公司所籤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

法院認為:①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不僅應經債權人同意,且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轉移達成合意。本案中,王某與張某形成的借款合同義務要想轉移至商貿公司名下,不僅應經債權人王某同意,且商貿公司須與債務人張某就債務轉移達成合意。②本案王某與商貿公司雖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由商貿公司為王某出具了收據,該債務承擔徵得了債權人王某同意,但因王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商貿公司與張某就債務轉移達成合意,該債務承擔欠缺必要生效條件,再加之本案爭議房屋已被法院另案查封,故對於王某訴請,不予支持。張某在本案中應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並提供其與商貿公司就債務轉移達成合意的相關證據。因張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商貿公司就借款債務轉移達成了合意,且難以證明其與王某形成的借款合同債務以王某交付購房款名義轉入商貿公司賬上,故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尚未生效,判決駁回王某全部訴請。

【實務要點】

第三人不願承擔借款債務,其在非真實意思表示情況下與貸款人所籤商品房買賣合同,因不具備債務轉移合意,應認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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