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6」天门市检察院立案监督一起幼儿园校车管理者危险驾驶案

近日,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经过天门市检察院立案监督,首例提起公诉的校车严重超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566」天门市检察院立案监督一起幼儿园校车管理者危险驾驶案

2018年4月,天门市院公诉部门未检检察官在办理被告人江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中,发现徐某某作为校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严重超载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也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过审查后,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月28日,天门市公安局对徐某某立案侦查。

经查:江某某系天门市杨林办事处肖张夏小学附属幼儿园司机,长期驾驶被告人徐某某(天门市杨林办事处肖张夏小学附属幼儿园园长)所有的鄂R33995号牌“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事校车业务,因为孩子太多,为省时省力,核载8人的面包车里,每次都会挤下十几个学生,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江某某、徐某某驾驶鄂R33995号牌车辆送15名学生回家,被天门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

《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使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严重超载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江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作为校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严重超载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也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66」天门市检察院立案监督一起幼儿园校车管理者危险驾驶案

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在立案监督这起“黑校车”案后,天门市检察院未检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全市学校周边进行走访,发现还有一些偏远乡镇在校车管理和使用上存在安全隐患和漏洞。对此,市检察院对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非法校车的宣传和查处力度,同时要大力开展好校车业务的审核、授权、牌照发放,构建常态监管机制,切实保障学生的乘车安全。

「566」天门市检察院立案监督一起幼儿园校车管理者危险驾驶案

作者 | 夏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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