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亮平”又添新职能:公益诉讼2.0版来袭!

现在,检察官“侯亮平”又增添了一项新职能:公益诉讼!

何为公益诉讼?

简言之,就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尤其体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但由于群众对许多公益保护问题不够敏感,不少侵害都是到了比较严重的地步才引起重视,许多侵害公众利益的事件都没能提交到法庭。

公益诉讼1.0版:

2015年7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北京、山东等13个省市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各地纷纷开启了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为主的“破冰之旅”。

试点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两年的实践表明,试点工作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解决了一大批困扰人民群众的环境问题。

公益诉讼2.0版:

2017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修订的内容是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就意味着经过两年试点后,全国所有检察机关均可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成为公益诉讼“主心骨”,将改变过去公益诉讼主体缺位,专业性不足和案例过少、刚性约束缺乏的局面,促使公益诉讼迈入“挺直腰杆、全面出击”的2.0发展阶段。

“侯亮平”又添新职能:公益诉讼2.0版来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侯亮平”又添新职能:公益诉讼2.0版来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侯亮平”又添新职能:公益诉讼2.0版来袭!

为扎实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开展,小东也正积极行动,加大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力度、为“美丽中国 江西样板”的建设增添了一抹靓丽的“检察蓝”。我院安排两名员额检察官组成公益诉讼办案组,充分保障了办案力量。

同时,立足检察一体化理念,建立与刑检、自侦、诉讼监督等部门的线索双向移送机制,通过加强部门间线索双向移送,强化协作配合,共同促进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开展。案管部门对民行部门放开了案件查阅权限,民行干警可以直接查阅所有的刑检案件,对本院刑事案件中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骗取补贴类案件可能构成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进行收集、整理、摸排。

如果您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情况需要反映,欢迎拨打公益诉讼热线电话:0791-8689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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