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原创|法务如何在收费权质押事项中练就“火眼金睛”


一、 可质押收费权范围界定

收费权是以收费主体享有对特定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收费的权利,如公路收费、水电费收费权等【1】。对特定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享有权利系特许经营权,根据《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此类权利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通过政府授予一定权利,进行最长不超过30年的期限,特殊情况,经政府或授权部门同意,可以超过上述30年规定。

以公路收费权为例,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规定,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包括:

(一)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公平公正公开选择经营者;订立转让协议;权益范围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特殊情况下,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经营性公路中的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

(四)不得转让的范围之排除。

兴业原创|法务如何在收费权质押事项中练就“火眼金睛”

结合宁夏本土实际,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规定,主管部门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收费公路可分为以下两种: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收费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收费设施。

了解特许经营权的概念与收费期限、授权问题,收费权质押是以上述权利为质押标的,为实现债权人债权,由出质人提供收费权作为标的物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在初步界定收费权质押的基本概念后,我们分享一则案例,了解法务在收费权质押中如何修炼火眼晶晶的第一步。

兴业原创|法务如何在收费权质押事项中练就“火眼金睛”

二、以案说法【2】

华某公司与弘昌公司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4民初6号判决,向北京高院上诉,现审理终结。其中,本案关于收费权质押部分相对典型。本文试具体从以下方面梳理:

(一)质押登记年限与质押财产收费权的收费年限

1.一般情形,质权自债权消灭时消灭,与债权同时存在;

2.质押登记与收费权质押期间的对接。根据人行《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规定,应收帐款包括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质权人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每次不超过30年,多次展期。登记期限从5年扩展为30年,对于匹配债权可谓便利。即使登记期限与实际收费权不匹配,也可以通过续展登记实现二者的一致;

3.质押期限指向质权对抗第三人期限;收费年限对应收费权的经济价值。

(二)收费权界定

1.收费授权是否合法有效,需有政府关于特许经营区域与权利的批复、意见等文件;

2.收费权系整体的,决定价格包括“地点范围”+“收费年限”,故合同审查需关注组成整体之各个部分以及对本次质押的实际影响、是否足够担保债权实现等。

兴业原创|法务如何在收费权质押事项中练就“火眼金睛”

三、法务审查合同的要点

法务与律师是企业合规审查的内外盾牌,内部盾牌在发挥风险制度设计、充分了解交易内容、与后台其他部门沟通实际效果方面具有“得天独厚”优势;外部律师在专业性方面并非逊色。基于此,法务对于合同的审查不可小视。

1.关注合同要素。主体合法、收费行为合法是合同审查的重要问题,并将各方道德风险转化为合同条款,避免商业欺诈、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导致的合同瑕疵、权利义务分配不公正。若发生诉讼,在诉前评估中,应关注合同的签订主体,质权人需要就出质人的主体资格、特许经营权范围与期限合法有效等内容进行充分论证与证据收集。

2.在人行办理质押登记期限与质押合同约定期间保持一致,若需要展期,对于较长期限的质权内容,需要企业从合规制度上予以完善,如工作交接、系统提示、重大项目定期评估与要素审查或二次确认,避免工作交接或系统升级影响质权延展;内部管理的有序化与合同约定一致,避免工作人员疏于办理展期手续给质权行使造成阻滞。

兴业原创|法务如何在收费权质押事项中练就“火眼金睛”

3.收费权与不动产所有权彼此独立,但收费权以不动产使用后向不特定人收费获得经济收入。“收费权作为独立权利,可以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分离、转让”【3】,即对于财产权利的处分之手段,可以作为债权实现的参考路径。

此外,关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文件关于收费权质押的有关规定,尤其是近年来新修订内容。首先,避免期限超出上述规定的范围导致权利无效或瑕疵,给质权实现造成障碍;其次,排除不可质押范围,即收费权只是平等主体民事权利,暂不包括“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收取强制性、税收”等费用【4】,需要法务人员充分评估收费权质押的法律风险,追根溯源,以避免扩张收费权质押范围,造成质押无效等。

参考文献:

【1】卓融:收费权质押贷款实务操作中的风险审查要点,搜狐财经,2017.12.

【2】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262号.

【3】王利民:收费权质押的若干问题探讨.法学杂志.2007.02.

【4】贾砾 解冲:论收费权与收费权质押的性质.人民司法.2014.09.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