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婚内财产约定与婚内赠与,区别大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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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结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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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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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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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我爱你,我愿意把一切都给你~

那好,把你的房子给我,我就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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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问题,我这就写个承诺书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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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男生写了承诺书

但并没有带女生去办理过户或者加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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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离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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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你的房子必须给我一半,当时你可是写过承诺书的!

房子是我自己买的,这些年你没有工作,也没有帮我偿还贷款,房子不能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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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法院见!

婚姻中

免不了会见到这样的桥段

那么这种情况下

如果离婚

女人能否依据男人写的承诺

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呢

我们边看案例,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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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案 情

2009年2月,原告李先生与被告乔女士通过亲友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09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结婚七年来,被告身体健康但一直拒不外出工作,且在婚后将原告的工资卡及身份证全部据为已有,不给原告任何生活费。原告一旦对被告的经济花销稍有微词,被告就会对其大打出手,多次造成伤害,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和身体压力。2016年4月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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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女士

刚开始感情还可以,后来我身体不好,原告就开始嫌弃我,只要原告答应我的条件就同意离婚。

原告李先生婚前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里某房屋一套,登记在原告李先生名下。2009年12月8日原告李先生书写《房屋产权协议书》,内容如下:

《房屋产权协议书》

为了美好的生活,为了家庭幸福,安逸稳定,我李先生自愿将名下房屋产权50%份额给予妻子乔女士(房屋位于丰台区马家堡西里**号),这是我对妻子爱的表现,这也是对妻子一辈子的承诺,立字为据,永不反悔。

立字人李先生

后来

该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现被告乔女士要求房屋一半的产权,原告李先生认为上述《房屋产权协议书》系赠与,要求撤销赠与。

庭审中

被告乔女士称婚后曾向其四婶借款50 000元用于开售票点,其母亲替其偿还该笔借款;后来开服装店又向其母亲借款60 000元,之后向其母亲偿还40 000元,还剩70 000元未偿还。原告李先生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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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接着往下看

法 院 判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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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原告曾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被告乔女士同意离婚,故对原告李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李先生婚前购买诉争房屋,其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书写《房屋产权协议书》,承诺将其名下房屋产权50%份额给予被告乔女士,后未变更产权登记,现要求撤销赠与,被告乔女士要求继续履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且上述《房屋产权协议书》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故对于被告乔女士要求诉争房屋一半产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乔女士称婚后向其母亲借款,原告李先生不予认可,被告乔女士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先生与被告乔女士离婚;二、驳回被告乔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判决后,乔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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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这样判

一起来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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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要 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房屋产权协议书》属于李先生与乔女士的婚内财产约定还是李先生对乔女士的婚内赠与。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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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案涉《房屋产权协议书》虽然其名称为“协议”,但是仅有李先生将名下房屋产权50%份额给予乔女士的内容,并无其他有关双方婚前或婚后财产的约定,同时,该协议仅有李先生单方签字。故,案涉《房屋产权协议书》不应认定为婚内财产约定。

另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案涉《房屋产权协议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婚内赠与的规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故该房屋在产权登记没有变更登记之前,可撤销赠与。

所以,

以后遇到这种事要怎么办呢?

法官帮你划重点!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但是在这个原则之外,我国同样承认夫妻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婚内财产约定与婚内赠与有区别的前提下,如果夫妻双方要在婚内对财产问题作出约定,务必明确房屋归属问题,以及明确何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签字确认,必要时及时办理房屋过户以及加名手续,不要仅凭一纸承诺就以为衣食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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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花乡法庭 张刚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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