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新法盘点,速来get要点!

6月新法盘点,速来get要点!

作者 | 常法中心

单位 |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新修订,更加精简和优化

2018年5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

《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8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适用;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8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适用。《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简化表单设置

取消(A类,2015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对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大幅简化,将数据项由185项减少至30项,精简84%。综合统计,修订后的表单数据项将减少65%以上。

2、优化报表结构

调整申报表的填报方式,对(A类,2015年版)、(B类,2015年版)中的重复行次进行归并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

3、完善填报内容

调整《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等表单的行次内容。增加预缴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和附报信息内容,为实现智能填报提供有力支持。

二、广东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10%

2018年5月21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2号),从2018年5月1日起,广东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调整为最低工资标准的90%,有效期5年。

据此,依据2015年广东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珠海作为第二类地区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从80%调高至90%后,珠海市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从1320元/月调整为1485元/月,上涨165元。

三、珠海市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望企业有序良好发展

珠海市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工作,于2018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规范统一企业年金方案及备案材料

企业年金方案原则上使用《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2018版)》(详见附件1),但企业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相应范本未尽概括的内容。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应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关于推进企业年金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要求进行备案。(详见附件2)

2、企业年金方案应有及时性

市内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认真对照《办法》中的规定检查企业年金方案,如有与《办法》不一致或违背的地方,应及时在2019年1月前进行修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人社局备案。

3、按规定实施2018年缴费

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2018年1月可按原方案规定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8.33%缴费,自2018年2月起企业缴费比例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8%。

【相关规定】

《企业年金办法》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6日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变更。

《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对商事主体名称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异议认定

为了保护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5月14日印发了《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异议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商事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其他途径,通过调查取证,对有异议的商事主体名称作出适宜或不适宜的认定意见,并出具商事主体名称异议认定书。

因此,对商事主体名称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市辖区内商事登记机关进行申请。

该《通知》列举了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变更名称同时直接剔除该商事名称的不事宜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商事主体名称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如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

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带有种族、民族、性别歧视内容的;

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的;

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等。

因此,企业在申报商事主体名称的时候应避免该《通知》所列情形。如被申请认定为不适宜的商事主体名称,将会被剔除名称,直接影响企业信誉甚至运营。

企业对商事主体名称被认定为不适宜名称不服的,且有证据证明,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提出申请撤销。

【相关法规】

《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异议认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商事主体因名称或名称使用出现以下情形被认定为不适宜名称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变更名称,同时直接剔除该商事主体名称,以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代其名称,在商事登记簿记载并予以公示:

(一)商事主体字号和行业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已登记、或者已申报名称成功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申报在先的商事主体名称的字号和行业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商事主体名称相同;

(四)与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企业原名称相同,但原变更名称的商事主体办理变更登记后1年内重新申请原名称的除外;

(五)商事主体名称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如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带有种族、民族、性别歧视内容的;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的;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等;

(六)商事主体名称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如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历史文化名人、当代有影响力的人物姓名的;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的;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有显著宗教色彩;

(七)商事主体名称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八)商事主体名称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九)商事主体名称不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名称中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等;

(十) 商事主体名称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数字汉字;

(十一)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商事主体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未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非行业限定语字样;未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

(十二)未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商事主体名称不冠以本省、本市、市辖区(经济功能区)行政区划名称;或未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使用“广东”、“广东省”、“广东(省)珠海(市)”、“广东(省)珠海(市)XX区”等字样作为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的名称单独用作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十三)商事主体名称不按以下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行政区划、字号不置于组织形式之前;行业表述不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十四)商事主体名称使用与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不一致的组织形式。

(十五)商事主体名称的行业表述标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

(十六)商事主体分支机构名称不冠以其隶属企业的名称。

(十七)不符合集团登记条件的,在商事主体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

(十八)商事主体名称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异议认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商事主体因名称或名称使用出现以下情形被认定为不适宜名称的,商事登记机关责令其30日内变更名称,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剔除该商事主体名称,以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代其名称,在商事登记簿记载并予以公示,不再另行通知当事人:

(一)商事主体名称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已登记、或者已申报名称成功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申报在先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近似,但没有投资关系且对公众造成误解和欺骗的。如字号及行业表述用语相似;行业表述用语相同或行业表述用语不完全相同但含义相同,字号近似;字号相同,行业表述用语近似。

(二)商事主体名称含有另一个商事主体及其他非营利法人名称或简称。但分支机构冠其从属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商事主体及其他非营利法人授权,且使用该商事主体及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商事主体及其他非营利法人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三)商事主体名称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商事主体设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商事主体名称的字号不由两个以上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或者使用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五)商事主体名称的字号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六)商事主体名称的字号以外国国家(地区)所属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七)商事主体名称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八)商事主体名称使用国家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商事主体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

(九)商事主体名称中的行业使用与主营业务不一致的用语表述的。

《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异议认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商事登记机关作出名称不适宜的认定后,商事主体或未设立登记的商事主体投资人有新证据证明其名称不存在不适宜情形的,可向作出认定的商事登记机关或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撤销名称不适宜的认定。

五、珠海市为高新企业提供最大支持:奔跑吧,高新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的行动部署,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于5月23日发布了《珠海市推动高新企业树标提质的行动方案》,把培育发展珠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任务,提升珠海市高新企业的创新性和竞争力。主要内容如下:

(一)壮大高新企业规模

1、积极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挥创新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作用,优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集群”产业链。此措施将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科技型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后盾力量的扶持,为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解忧排难,为企业提供动力与支持。

2、开展企业培训工作。建立高新企业台账管理制度,对台账内企业开展重点培训,引导企业创新发展,并落实措施到日常运营中。力争企业参与率达到95%。

3、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头作用。先做强一批龙头企业,开展“十百千”梯度培育工作,使龙头企业催生裂变新的产业链,从而带动中小型高新企业创新发展,带来更高的经济收益。

4、建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发现市内掌握前沿先进科技且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重点关注、重点培育,给予最大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留足宽广的发展空间。

5、引进高层次技术企业落户。对生物医药,新材料,绿色低碳的高新企业加大引进力度,吸引高层次技术人才落户珠海。

(二)提升高新企业创新能力

1、帮助企业完善科研制度,配置科研人员和科研资金,建立研究机构。扩大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激励高新企业投入研发。支持高新企业与高校开展学研合作。

2、树立标杆高新企业。对各区排名前100名的企业实行挂点服务,引导优质智库、咨询服务机构、装备供应商与高新企业对接。发动媒体对高新企业进行全方位报道,增加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完善企业创新环境

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和创新团队,为高新企业提供人才保障,鼓励高新企业通过开展项目合作,协同创新的方式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四)财政资金措施

从2018年起,市财政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企业给予10万元的资助。设立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转向的提供资金支持。对全市综合创新能力排名前50、税收贡献排名前50、成长性排名前50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1.3万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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