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縣首例:一司機夜間遠光燈惹禍,致行人死亡!擔責沒商量……

近日,容縣法院審結一起因夜間會車不關遠光燈引發事故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依法判決鄧某負事故的次要賠償責任,韋某負事故的主要賠償責任。

2016年11月29日晚,韋某駕駛一輛輕型貨車由平南往容縣行駛,迎面與鄧某駕駛的一輛重型罐式貨車相遇。由於鄧某不關車輛遠光燈,致使韋某難以看清路面情況,碰撞到同方向路邊行人致死。經交警部門查證後認定,鄧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韋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本案鄧某雖然沒有直接撞到人,但其在與韋某會車時不及時關閉遠光燈,間接導致韋某撞到行人,故應承擔相應責任。

據悉,這是容縣法院首例因夜間會車不關遠光燈引發事故判決要擔責的案例。

延伸: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機動車規定下列情況不得使用遠光燈: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夜間會車時,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窄橋、窄路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轉彎時不能使用遠光燈;

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等低能見度的情況下行駛時,同方向行駛的後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能使用遠光燈;

夜間超車時,應遠、近光燈交替使用,提醒前方車輛;

在照明較好的城區不宜使用遠光燈。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的;

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晚上開車,經常可以看到許多司機不管有沒有必要,就大開遠光燈。殊不知,濫開遠光燈會導致對面的司機視力受到嚴重影響,容易導致交通意外。作者希望通過這個案例呼籲司機大佬,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慎用遠光燈!

作者丨梁秀年

來源丨玉林日報微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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