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訊:桂林男子冒充警察搶劫500元獲刑十年

一副手銬,兩根鞋帶,一根電棍,男子聲稱自己是警察,以正在查處賣淫嫖娼為由實施搶劫。近日,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起搶劫案進行終審宣判,張某某因冒充警察搶劫,最終獲刑有期徒刑十年。

張某某系廣西興安人,初中畢業後一直在防城港工地做工,2017年5月份來到北流工地做工。做了幾個月後,張某某感覺工作辛苦收入又少,冒充警察騙錢的念頭越來越強。據張某某交代,其實早一年多前,還在防城港的時候,張某某就網購了一副手銬,因為膽子小,沒敢作案。案發七八天前又網購了電棍,又在北流2元店買了三副鞋帶。

8月31日14時許,張某某帶著手銬、電棍、鞋帶等工具入住容縣某商務賓館,通過撥打房間內卡片上的電話叫被害人小麗(化名)到房間內做按摩服務。當小麗到房間後,張某某聲稱自己是警察,正在查處賣淫嫖娼活動,用手銬銬住小麗進行威脅,從小麗的錢包內搜出現金500元並強行拿走。隨後,張某某解開小麗的手銬並用鞋帶綁住小麗,向小麗展示隨身攜帶的警用電棍即離開現場。案發後,公安機關從張某某處扣押到現金500元,並已返還給小麗。

當天下午16時許,小麗向容縣公安局容廂派出所報警稱她在容縣某商務賓館房間裡被人搶劫。接報後,容廂派出所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調查並展開偵查,根據被害人小麗的描述、現場勘查取得的證據以及調取賓館的監控,很快就鎖定了犯罪嫌疑人張某某,並於9月1日將正在玉林市玉州區某賓館睡覺的張某某抓獲。民警立即訊問了張某某,張某某對其冒充警察搶劫了被害人小麗500元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容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構成搶劫罪,且屬冒充警察搶劫,依法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幅度內量刑懲處。法院在綜合被告人具有坦白從輕的量刑情節後,遂依法作出判決:張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一審法院宣判後,張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玉林市中院上訴提出其冒充警察以查處賣淫嫖娼為由騙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只構成詐騙罪並且量刑過重。

玉林市中院經審查認為,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本案中,張某某在賓館的房間內,冒充警察以查處賣淫嫖娼為由,用事先準備的手銬銬住被害人的手,從被害人錢包內搜走現金500元,在離開現場時打開手銬後又用鞋帶綁住被害人的雙手且向被害人出示警用電棍,使被害人不能也不敢反抗,故此,張某某的行為是當場使用暴力手段搶走被害人的財物,其行為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構成搶劫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雖然張某某冒充警察查案的方式對被害人具有的一定的欺騙性,但是,張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財物系使用暴力手段取得,並不是被害人自願交給張某某,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聯防人員,以抓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行為為名,在實施上述行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故本案中張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犯罪。原判認定張某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且屬於冒充軍警搶劫是正確的。本案張某某的行為構成冒充軍警人員搶劫,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審法院在量刑時,綜合考慮張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實以及具有坦白的從輕情節,在量刑幅度內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符合罪責刑相一致原則,所處刑罰並不為重。

日前,玉林市中院已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張某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行為人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冒充治安聯防隊員“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