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訊:男子多次故意刮花汽車 最終被判10個月

因停在路邊的汽車影響雜物房門口出入,一男子心生不滿,用摩托車鑰匙刮花多輛汽車。近日,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起故意毀壞財物案進行終審宣判,李某因故意毀壞財物罪,最終獲刑有期徒刑10個月。

2017年5月19日18時許,周先生駕駛紅色豐田雷凌汽車來到玉林市玉州區江濱路某小區的朋友家吃飯。23時許,周先生準備回家,發現其停放在路邊的小汽車被人刮花,隨報警。接報後,環東派出所民警立即展開偵查,在偵查期間,7月23日至9月7日陸續接到汽車被刮花的報警。經過調取附近的監控,鎖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並於2017年10月19日11時許,在玉林市玉州區江濱路某小區後門將李某抓獲。民警立即提審了李某,李某對刮花他人汽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據李某交代:2017年5月19日21時許,家住玉林市玉州區江濱路某小區的李某,因發現其雜物房門口附近路邊停放了一輛小汽車,影響其出入,李某心生不滿,趁四周無人,遂用一枚摩托車鑰匙將周先生停放在此的一輛紅色豐田雷凌汽車刮花(損失1200元)。7月23日22時許,李某在同樣地點,用同樣的手法將陳先生停放在此的一輛紅色本田鋒範汽車刮花(損失1200元)。8月11日22時許,李某在同樣地點,用同樣的手法將易女士放在此的一輛黑色大眾牌汽車刮花(損失1000元)。9月7日22時許,李某在同樣地點,用同樣的手法將龐女士停放在此的一輛香檳色寶馬汽車刮花(損失4380元)。

綜上,李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四次,被損壞汽車物值合計7780元。

一、二審法院經審理後均認為,李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了故意毀壞財物罪。李某多次故意毀壞財物,酌情從重處罰。李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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