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三條 公安部門對全市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縣(市、區)公安機關建立消防監督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於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實行實體化辦公,明確工作職責,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協調組織本地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辦公經費列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包括消防安全佈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在重大節假日、森林防火和重要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和農業收穫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工作。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採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採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按規定落實其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六)加強城鎮消防站建設。按照城區火警到場處置不超過5分鐘、鎮區不超過10分鐘、鄉村不超過15分鐘的建站標準,採取新建、改建、配建、租賃等方式,重點在老舊城區、商業密集區,以及現有消防力量難以及時到達的區域,布點建設小型消防站,織密滅火救援網絡。

(七)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常態開展分析研判,每季度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專題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遇重大情況或實際需要,應及時召開會議。

(二)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明確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三)在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促進消防事業發展。每年用於消防事業費及工作經費佔財政總預算不少於0.7%。

(四)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在社會福利機構、幼兒園、託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五)每月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重大火災隱患,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強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按照“一廠出事故、萬廠受教育,一地有隱患、全國受警示”的要求,建立消防安全宣傳警示教育三級響應機制,即:一有火警,全鎮教育;一有火災,全縣警示;一有傷亡,全市通報。

(七)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市、縣(市、區)、鄉鎮(街道)三級以及消防重點村居、重點企業均要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

(八)按照立法權限,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消防工作職責:

(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建立消防工作站,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鎮總體規劃、鄉規劃,並嚴格組織實施。

(四)建立1支以上鄉鎮專職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並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五)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要求在1000人以上或消防重點村(居)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落實防火巡更制度,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第九條 產業集聚區管理機構、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條 市、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每季度或在重大節假日、森林防火和重要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和農業收穫季節,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班子其他成員要每季度或在重大節假日、森林防火和重要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和農業收穫季節,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組織應急演練,每月5日作為消防安全宣傳日,一月一主題開展宣傳,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對審批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要依法嚴格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准開辦。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一)公安部門負責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組織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或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辦理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案件。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負責居住出租房屋治安、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中人員的登記工作。

(二)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應經或已經教育部門審批的校外中小學生學業及素質培訓機構等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安全教育活動統籌安排,每月消防宣傳日均安排一課時的消防安全教育(節假日除外)。

(三)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救災物資儲備、烈士紀念、軍休軍供、養老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已經或應經其審批的職業培訓機構、人才市場、技工院校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職業培訓內容。

(五)城鄉規劃管理部門依據城鄉規劃配合制定消防設施佈局專項規劃,依據規劃預留消防站規劃用地,並負責監督實施。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對高層建築外保溫建築材料使用等作出規定。負責依法督促域內供水、燃氣、市政設施、地下管廊和風景名勝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做好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組織制定工程建設規範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負責居住出租房使用安全、房地產經紀的監管管理工作,做好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指導和規範房屋租賃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七)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依法審批用地,依法查處違法佔地用地行為。

(八)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客運車站、城市軌道交通、出租汽車、網約車及危險品運輸、倉儲物流企業等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

(九)文廣新部門負責依法督促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網吧、演藝場所、電影院、劇院、印刷出版業等文化單位場所和重大文化活動組織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指導廣播影視機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加強消防管理。

(十)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督促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整形美容、保健按摩、針灸理療、康復理療、健康諮詢等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十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對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查處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負責指導督促各專業市場、農貿市場等單位場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十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依法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特種設備產品及使用標準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積極推廣消防新技術在特種設備產品中的應用。按照職責分工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做好消防安全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負責消防相關產品質量認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特別是充電設備安全性能的檢測監督管理工作,提高產品質量,確保充電安全。

(十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督促落實工業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嚴格依法實施有關行政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負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准入管理,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

第十三條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科技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當地科研院所等機構的消防安全工作。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三)經信部門負責指導工業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負責民爆器材行業生產、經銷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通信運營商落實通信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據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佈局。將消防產業納入應急產業同規劃、同部署、同發展。積極支持工業重大火災隱患改造項目、消防安全領域重大信息化項目,促進先進、成熟工藝技術和設備的推廣應用,督促企業開展轉型升級、優化改造提升。

(四)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律師事務所、公正和司法鑑定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按貫徹落實誰執法誰普法工作責任制要求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五)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

(六)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場、超市、拍賣、典當、租賃、汽車流通(汽車銷售4S店和二手車市場)、互聯網電商企業(包括個體戶)和電商園區(含跨境電商)、舊貨流通和成品油流通、再生資源回收等商貿行業和其他非星級賓館、洗浴業(洗浴、足浴、溫泉、SPA、桑拿、汗蒸)和飯店(小餐飲)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做好住宅小區、高層建築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並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負責指導督促燃氣管理部門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氣經營者指導用戶安全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依法查處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

(八)電業部門督促下屬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採用先進的火災防範技術設施,宣傳引導用戶規範用電。

(九)人防部門負責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十)農業和農村工作部門負責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內容,指導督促民宿(農家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旅遊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星級賓館、旅遊度假區和旅行社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港航管理部門負責對水運交通工程建設、港口碼頭與國有港務企業加強管理,督促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

(十三)林業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森林消防安全管理。

(十四)體育部門負責加強公共體育設施、體育類場館、健身會所、棋牌室等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五)民宗部門負責加強寺廟、道觀、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六)糧食部門負責加強糧食儲備、銷售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七)金融監管或主管部門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未設立監管機構的由金融主管部門負責)。督促保險行業協會指導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十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落實寄遞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農業、水利、交通運輸、海洋與漁業、供銷等部門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二十)互聯網信息部門應當指導網站、移動互聯網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

(二十一)氣象、水利、地震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公安消防部門。

(二十二)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季度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到位。

(二)保證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於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並持證上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保證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每月、每週、每日按崗位責任要求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按規定建立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隊伍建設,每季度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公安消防隊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並報知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培訓。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三)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四)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季度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疏散演練,每月根據宣傳主題組織培訓。

(五)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積極應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六條 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每月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遇重大情況可隨時召開。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取得建(構)築物消防員資格證書。

(三)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每月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每年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六)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七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門報告。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 石化、輕工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本行業消防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九條 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諮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法依規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五章 責任落實

第二十一條 建立消防安全責任捆綁制度。市領導聯繫到縣(市、區),縣(市、區)領導包乾到鄉鎮(街道),部門和鄉鎮(街道)領導包乾到村居(社區),其他機關幹部、村兩委幹部要包乾到戶。30人以上居住出租房屋由鄉鎮(街道)主要領導包乾,10至29人居住出租房屋由鄉鎮(街道)班子領導和縣(市、區)部門包乾領導包乾。

第二十二條 建立各級領導火災事故到場制度。

(一)發生火警、火災事故的,鄉鎮(街道)主要領導、派出所所長、消防分管大隊長必須到場;

(二)發生傷人火災事故的,縣(市、區)包乾領導、縣(市、區)分管領導、公安局長、消防大隊長、市公安局分管領導必須到場;

(三)發生死亡1人以上火災事故的,縣(市、區)主要領導、聯繫片市領導、分管市領導必須到場;

(四)發生死亡3人以上火災事故的,市主要領導到場。

以上第(二)至第(四)條,除本條規定的到場領導外,前條(前幾條)規定的到場領導必須同時到場。

第二十三條 建立消防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一)企業發生火災事故的,按照規定查封事故現場,並依法追究企業的主體責任;因同類隱患未整治到位再發生火災事故的,從嚴追究所在地鄉鎮(街道)、監管部門和聯繫包乾單位的責任。

(二)居住出租房屋發生火災事故的,按照規定查封事故現場,並對所在村居進行掛牌整治,依法追究房東的主體責任;因同類隱患未整治到位再發生火災事故的,從嚴追究所在地鄉鎮(街道)、監管部門和聯繫包乾單位的責任。

(三)因消防隱患未排查發現,或者隱患沒有督促整改到位,導致發生火災事故的,從嚴追究所在地鄉鎮(街道)、監管部門和聯繫包乾單位的責任。

(四)村居發生火災事故的,由鄉鎮(街道)主要領導約談村居主要負責人;一個月內同一鄉鎮(街道)發生2起火災事故的,由縣(市、區)消安委約談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一個季度內發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受傷火災事故的,由市消安委約談火災發生地縣(市、區)負責人。

(五)對同一隱患引發3起火災事故的鄉鎮(街道),予以掛牌整治1年,建議對鄉鎮(街道)主要領導在整治期內不得提拔和重用;第3起火災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受傷的,建議啟動免職程序,從嚴追究相關責任單位的責任。

(六)由於消防隱患排查不到位,或整治不徹底,嚴重瀆職失職引發死亡3人以上火災事故的,建議啟動對鄉鎮(街道)主要領導的免職程序,對縣(市、區)責任領導誡勉談話,從嚴追究相關責任單位的責任。

個別火災形勢較為複雜的鄉鎮(街道),由縣級消安委報市消安委同意,可適當放寬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市、縣兩級經濟社會目標責任考核內容。建立市人民政府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責任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對鄉鎮(街道)和縣級責任部門的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明晰消防安全管理“領導、監管、屬地、主體”四類責任;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並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的重要內容;由市、縣兩級消安委具體承擔督導考核工作,分別每半年進行督導檢查,每年組織消防工作考核。年度考核結果報相應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縣兩級責任部門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市、縣兩級相關責任部門應當建立消防安全信用記錄,納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准、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七條

村級志願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是村居、社區、單位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願消防隊。具體標準按照公安消防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如上級有新規定出臺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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