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網絡虛擬財產構成盜竊罪

“網絡虛擬財產”是伴隨著互聯網發展而出現的新名詞,是指以網絡服務器為載體,模擬、呈現現實事物,以數字化的方式存在並具有一定使用價值、交換價值,能夠為人類佔有、支配的電子信息資源。伴隨著網絡遊戲產業迅猛發展,竊取諸如電信wifi時長卡、網絡遊戲幣、騰訊Q幣等網絡虛擬財產案件隨之出現並日漸增多。就竊取網絡虛擬財產在刑法上如何定罪處罰,爭議焦點集中在其是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還是盜竊罪上。

筆者認為,竊取網絡虛擬財產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理由如下:

首先,從法理解釋角度看,可以將刑法公私財物概念進行擴大解釋,將網絡虛擬財產納入財物之列。在對相關條文進行擴大解釋時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被解釋的對象必須在刑法規定可能的含義之內,不能超出這個限度;二是在對條文進行解釋的過程中,通過擴大解釋獲得的最終結果、理解不能超出國民的一般預測可能。對於第一點,網絡虛擬財產具有價值,理論界普遍認為其是法律意義上的一種財產,應當列入刑法保護之列。對於第二點,我國目前已經成為世界最發達的網絡遊戲產業市場之一,不管是網絡遊戲玩家數量,還是市場規模,都在迅速增長。之所以竊取網絡虛擬財產的現象越來越多,就是因為網絡虛擬財產存在經濟價值,很多人意識到可以銷售牟利。因此,對刑法第92條進行擴大解釋,將網絡虛擬財產擴大解釋為財物未超出國民的一般預測可能。

其次,從犯罪構成角度看,竊取網絡虛擬財產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罪要件。主觀方面,行為人正是基於把他人網絡虛擬財產據為己有的主觀意圖,採取各種技術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盜竊行為;客觀方面,竊取他人的虛擬財產,系行為人採取了非正常甚至非法的手段、方式,從而獲得了他人的賬號以及密碼,並且在獲得上述賬號、密碼之後,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形下,利用被害人的不知情,秘密通過輸入賬號、密碼等,使用被害人賬戶,從而最終竊取被害人賬戶下的虛擬武器、貨幣等一系列虛擬財產。在竊取網絡虛擬財產過程中行為人比較常用的手段有:在他人計算機先植入一些木馬程序,吸引他人下載、打開這些木馬程序,截取被害人虛擬財產的賬號、密碼,從而進一步控制網絡虛擬財產;抓住他人計算機系統上存在的漏洞侵入到玩家電腦,遠程查看、控制該電腦,在遊戲玩家進行遊戲時,攔截用戶資料,竊取玩家賬號、密碼並控制、獲得網絡虛擬財產;抓住計算機系統安全可能存在的漏洞,針對網絡虛擬財產賴以生存的服務器進行入侵和破壞,通過技術手段拷貝網遊虛擬物、擅自篡改被害人在網絡遊戲等賬戶中原有資料,從而將網絡虛擬財產竊走;利用外掛偷得玩家的遊戲賬號以及相應的密碼,並控制、獲得網絡虛擬財產等;用錄像或偷窺的方式知曉賬戶信息等。上述行為人在竊取網絡虛擬財產過程中採取的手段特徵均符合盜竊罪所要求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客觀特徵。

再次,從罪責刑相適應角度來看,部分網絡虛擬財產的交易價格特別巨大,若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難以做到罰當其罪。如果盜竊數額達到特別巨大要求的,盜竊罪規定可以科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選擇以盜竊罪進行定罪量刑,而不是其他罪名,更能體現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使得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得到充分評價。誠然,在利用計算機技術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盜竊他人網絡虛擬財產的過程中,也可能導致計算機系統無法正常運行,但是,在此情形下破壞計算機系統只是一種手段行為,按照牽連犯的理論,應該從一重罪即盜竊罪而非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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