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收藏很多考生都想掌握的滅火器維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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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收藏很多考生都想掌握的滅火器維修要點!

拆卸

6.3.1 拆卸滅火器應採用安全的拆卸方法,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在確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時,方可拆卸滅火器器頭或閥門。

6.3.2 拆卸後,應對滅火器氣瓶(筒體)內部進行檢查,確認其內部是否存在7.2規定的缺陷。屬於報廢的滅火器應進行報廢處理。

6.3.3 拆卸後,應對滅火器器頭(閥門)和貯氣瓶等零部件進行檢查,確認是否存在6.6.3規定的可更換要求。

滅火劑回收

6.4.1 為防止維修中清除的滅火劑對環境造成汙染,應對清除的滅火劑進行分類回收處理。

6.4.2 乾粉滅火劑的回收處理要求如下:

a) 從噴射過的乾粉滅火器內淸除的剩餘滅火劑應按ABC乾粉和BC乾粉滅火劑分別進行回收儲存,且應防止兩類不同滅火劑混雜後產生汙染。這類滅火劑不應用於再充裝。

b) 從未噴射過的乾粉滅火器內清除的滅火劑應按滅火器銘牌標誌上標明的滅火劑成分分別進行回收。經檢驗,乾粉滅火劑的主要組分含量、含水率、吸溼率、抗結塊性(針入度)和斥水性符合相關滅火劑標準後,且無外來雜質,則可用於再充裝。應保持檢驗記錄。不符合要求的滅火劑應按a)的要求進行回收儲存。

c) 回收儲存的不可用於再充裝的乾粉滅火劑應送有能力處理乾粉滅火劑的生產企業用作輔料處理後再利用,或送有關的環境保護部門進行處理。

6.4.3 1211和1301滅火器內的滅火劑,在拆卸前應按國家相關的回收規則進行回收處理,並保持記錄。

6.4.4 從水基型滅火器內清除的滅火劑,應按符合環保要求的方法進行處理。

6.4.5 潔淨氣體滅火器內的滅火劑,應按符合環保要求的方法進行處理。用於回收再利用時,應對其進行純度和含水率檢驗,經檢驗符合相關滅火劑標準後,則可用於再充裝。應保持檢驗記錄。

6.4.6 二氧化碳滅火器內的滅火劑,應按符合環保要求的方法進行處理。用於回收再利用時,應對其進行純度和含水率檢驗,經檢驗符合相關滅火劑標準後.則可用於再充裝。應保持檢驗記錄。

水壓試驗

6.5.1 對確認不屬於報廢範圍的滅火器氣瓶(筒體)、貯氣瓶,或可不更換的器頭(閥門),裝有可間歇噴射裝置的噴射軟管組件,以及氣瓶(筒體)與器頭(閥門)的連接件等應逐個進行水壓試驗。對二氧化碳滅火器的氣瓶應逐個進行殘餘變形率的測定。

6.5.2 水壓試驗應按滅火器銘牌標誌上規定的水壓試驗壓力進行,水壓試驗時不應有洩漏、部件脫落、破裂和可見的宏觀變形。二氧化碳滅火器鋼瓶的殘餘變形率不應大於3%。應保持檢驗記錄。

6.5.3 經水壓試驗合格的零部件應清洗乾淨。清洗不應使用有機溶劑。

更換零部件

6.6.1 維修機構應按原滅火器生產企業的滅火器裝配圖樣和可更換零部件明細表進行部件更換,滅火器氣瓶(筒體)不可更換。

6.6.2 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滅火器生產企業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保持一致。零部件應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應保持檢驗記錄。

6.6.3有下列缺陷的零部件應作更換:

a) 器頭或閥門有明顯的裂紋和損傷、閥杆變形、彈簧鏽蝕、密封件破損、超壓保護裝置損壞、水壓試驗不符合要求等缺陷;

b) 滅火器的壓把、提把等金屬件有嚴重損傷、變形、鏽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

c) 貯氣瓶式滅火器的頂針有肉眼可見的缺陷;

d) 虹吸管和貯氣瓶式滅火器的出氣管有彎折、堵塞、損傷和裂紋等缺陷;

c) 壓力指示器,若卸壓後指示不在零位、指示區域不清晰、外表面有變形、損傷等缺陷,或示值誤差不符合GB 4351.1中相關的要求;

f) 噴嘴有變形、開裂、脫落、損傷等缺陷;

g) 噴射軟管有變形、龜裂、斷裂等缺陷;

h) 噴射控制閥(噴槍)損壞;

i) 水基型滅火器的濾網有損壞;

j) 貯氣瓶的水壓試驗不符合要求或永久性標誌不符合GB 4351.1或GB 8109中規定的要求;

k) 橡膠和塑料零部件有變形、變色、龜裂或斷裂等缺陷;

l) 推車式滅火器的車輪、車架組件的固定單元、噴射軟管和噴槍的固定裝置有損壞;

m) 乾粉滅火劑的主要組分含量、含水率、吸溼率、抗結塊性(針入度)、斥水性不符合相關滅火劑標準規定的要求,或有外來雜質,或存在其他任何疑問;

n)潔淨氣體滅火劑和二氧化碳滅火劑的純度、含水率不符合相關滅火劑標準規定的要求。

6.6.4 經水壓試驗合格的氣瓶(筒體),若外部有部分塗層脫落,但無鏽蝕時,允許補加塗層,補加塗層應光滑、平整、色澤一致,無氣泡、流痕、皺紋等缺陷。補加塗層不應覆蓋銘牌。

6.6.5每次維修時,下列零部件應作更換:

a) 密封片、圈、墊等密封零件;

b) 水基型滅火劑;

c) 二氧化碳滅火器的超壓安全膜片。

再充裝

6.7.1 在進行滅火劑再充裝時,.應按原滅火器生產企業的要求進行操作。

6.7.2 任何一種滅火器均不應變更充裝其他類型的滅火劑。

6.7.3 再充裝的滅火劑應與原滅火器生產企業提供的滅火劑的特性保持一致。

6.7.4 用回收再利用的乾粉滅火劑進行再充裝,應符合6.4.2中b)和6.7.3的要求。

6.7.5 用回收再利用的潔淨氣體滅火劑進行再充裝,應符合6.4.5和6.7.3的要求。

6.7.6 用回收再利用的二氧化碳滅火劑進行再充裝,應符合6.4.6和6.7.3的要求。

6.7.7 再充裝前,應對未更換的零部件進行清潔處理。除水基型滅火器的零部件外,其餘滅火器的零部件應進行乾燥處理

6.7.8 ABC和BC乾粉滅火劑灌裝設備應單獨使用,充裝場地應獨立分隔,確保不同種類的乾粉滅火劑不相互混合和交叉汙染。

6.7.9 滅火劑的充裝應採用專用灌裝設備。滅火劑的充裝量和充裝密度應符合該型號滅火器的充裝要求,並應逐具進行復稱確認,做好記錄。

6.7.10 貯壓式滅火器中充裝的驅動氣體應符合滅火器銘牌標誌上規定的充裝氣體和充裝壓力的要求,充氣時應根據充裝的環境溫度調整充裝氣體的壓力,充壓時不應採用滅火器壓力指示器作計量器具。除水基型滅火器外,驅動氣體的露點應不高於﹣55℃。

6.7.11 滅火器用的貯氣瓶應按原滅火器生產企業的要求進行再充裝,或採用由原生產企業提供的已充裝的貯氣瓶進行更換。

6.7.12 再充裝後的貯壓式滅火器或貯氣瓶應逐具進行氣密性試驗,按8.2進行氣密性試驗時,不應有氣泡洩漏現象。做好試驗記錄。

維修記錄和維修標識

6.8.1 對維修過的滅火器應逐具進行編號,並按編號記錄維修信息以確保維修後滅火器的可追溯性。記錄應符合6.8.2和6.8.3的要求。滅火器維修記錄 應與6.1.1要求的記錄合併存檔,保存期限應不少於5年。

6.8.2 滅火器維修記錄內容應至少包括:

a) 維修編號;

b) 型號;

c) 氣瓶(筒體)生產連續序號;

d) 更換的零部件名稱;

e) 用回收再利用的滅火劑進行再充裝的記錄(適用時);

f) 滅火劑充裝量;

g) 維修後總質量;

h) 維修出廠檢驗項目、檢驗記錄和判定結果;

i) 維修人員、檢驗人員和項目負責人的簽署;

j) 維修日期。

6.8.3 滅火器報廢記錄內容應至少包括:

a) 維修編號;

b) 型號;

c) 報廢理由;

d) 滅火器用戶確認報廢記錄;

e) 維修人員、檢驗人員和項目負責人的簽署;

f) 維修日期。

6.8.4 每具經維修出廠檢驗合格的滅火器應加貼維修合格證。維修合格證的內容應包括:

a) 維修編號;

b) 總質量;

c) 項目負責人簽署;

d) 維修日期;

e) 維修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繫電話等。

6.8.5 維修合格證的形狀和內容的編排格式由原滅火器生產企業或維修機構設計。維修合格證的尺寸應不小於30cm2,字體應清晰。

6.8.6 維修合格證應採用不加熱的方法固定在滅火器的氣瓶(筒體)上,但不應覆蓋原滅火器上的銘牌標誌。將其從滅火器的氣瓶(筒體)上去除時,應自行破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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