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主人不爲寵物小狗「憨憨」「收屍」,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以案释法」主人不为宠物小狗“憨憨”“收尸”,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阿拉斯加寵物犬患病後,焦急的狗主人羅先生將狗狗送到寵物診所診療,隨後卻玩起了失蹤,在狗狗病重直至死亡後一直未露面。寵物診所老闆孫某多次電話、短信通知羅先生到醫院處理,羅先生置之不理。無奈的孫老闆將寵物犬憨憨的主人羅先生告上了法庭,請求依法判決羅先生支付診療服務費、屍體處理費共計5000餘元。

「以案释法」主人不为宠物小狗“憨憨”“收尸”,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7年6月11日,羅先生飼養的阿拉斯加寵物犬憨憨突然患病,急忙送至孫某的寵物診所就診,雙方簽訂了《住院治療協議書》,並約定了住院費用按40元/天收取、治療費用按處方收取。羅先生預交了住院治療費800元后,憨憨留在孫某診所處住院治療。

「以案释法」主人不为宠物小狗“憨憨”“收尸”,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6月19日晚,憨憨出現犬細小病毒後期引發腸套疊病症,經孫某診所救治無效,憨憨於6月20日早上死亡。當天9時25分,孫某通過短信方式告知羅先生其愛犬憨憨因犬細小病毒後期引發腸套疊於6月20日上午9點搶救無效死亡,並告知了產生的相關費用。後孫某診所多次通過短信告知上述內容。8月9日,孫某再次短信通知羅先生,其寵物的屍體保存費、約定帶走遺體時間以及若不按約定帶走,則對寵物屍體進行掩埋,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羅先生承擔。8月12日,孫某將寵物犬屍體進行了掩埋處理,並短信告知了羅先生。後羅先生一直未支付相關費用。孫某以羅先生不履行服務合同為由,將其起訴至楚雄市人民法院。

「以案释法」主人不为宠物小狗“憨憨”“收尸”,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庭審過程中,原、被告對案件事實爭議不大,但對是否應當支付寵物犬的診療費用卻存在不同的認識,雙方據理力爭、互不相讓、矛盾尖銳。原告孫某認為其與被告簽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且其也提供了寵物診療的相關服務,羅先生應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羅先生則認為治療單據有塗改且診所藥物用量不夠,自己不應支付診療費用。

「以案释法」主人不为宠物小狗“憨憨”“收尸”,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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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被告為治療其寵物犬憨憨,自願到原告診所接受寵物治療服務,雙方簽訂的《某寵物診所住院治療協議書》合法有效,原告已經提供了寵物診療相關服務,被告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服務費用。對於寵物犬屍體處理費,因屍體長期保存客觀上會造成被告更多的費用支出,原告在履行了充分告知義務並給予被告處理期限,但被告逾期未予回應的情況下,及時將寵物犬屍體進行掩埋處理並無不當,亦符合止損義務要求。

根據已查明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楚雄市人民法院作出了由被告羅先生賠償寵物診所老闆孫某寵物診療服務費、寵物屍體處理費4908元的判決。目前,該案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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