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關於退休返聘人員、實習生、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保險問題答覆

人社部關於退休返聘人員、實習生、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保險問題答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4369號建議的答覆

人社建字〔2016〕35號

您提出的關於退休返聘人員工傷保險問題的建議收悉,現答覆如下:

工傷保險是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印發的《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對工傷保險費率政策進行了具體規定,其中包含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的所有行業。

工傷保險保障制度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存在勞動關係是工傷保險關係構成的前提。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勞動者身體健康水平不斷提高,現實中一些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返聘人員仍在繼續工作,當其遭遇職業傷害後如何保障其權益,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在實踐中各地做法也不盡相同,有的通過工傷保險予以保障,有的通過民事賠償予以解決。為更好地保障這部分人員工傷保險權益,進一步規範各地做法,在總結地方實踐經驗基礎上,依據相關政策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印發的《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中分兩種情況予以明確規定:一是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二是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對於勞務派遣人員的職業傷害保障問題,針對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實際在用工單位工作的特點,《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社部令第22號)規定: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社會保險費的數額、支付方式和被派遣勞動者工傷期間的相關待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對於實習學生的職業傷害保障問題,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5部門印發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教職成〔2016〕3號)規定通過建立學生實習強制保險制度予以保障

您在建議中提到的退休返聘人員、實習生、勞務派遣人員的職業傷害保障問題的建議,對於進一步完善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充分保護和開發勞動力資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下一步,我們將進一步指導各地做好《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等政策的貫徹落實,切實保障退休返聘人員等的工傷保險權益。此外,我們已經形成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的初步方案,今年擬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相信未來隨著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的實施,這一問題也能夠得到有效緩解。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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