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需谨慎 不劝酒也可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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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等四人诉被告陈某义务帮工损害纠纷一案,本案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应芳、朱洪君及原告委托代理人胡照明,被告陈正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某等四人(死者吕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以2017年4月5日,陈某要求同村好友吕某去他家帮忙做农活,至下午,被告出于感谢,在禄大路懿铭休闲园请吕春虎一同晚餐,席间二人喝了白酒。饭后,二人同乘一辆摩托车回家,至茂山镇营池村路段时,摩托车侧翻,二人摔于道路西侧排水管内,至吕某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未付过一分钱,也未慰问过死者家属,死者家属无奈,朱某等四人以义务帮工损害纠纷将陈某诉至法院。

陈某辩称,陈某与吕某并不存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吕某在帮工结束后,系自己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该责任不应当由无过错的被告承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陈某与死者吕某系同一村村民又是叔侄关系,均系镇属林业员。2017年4月5日,被告找吕某去陈某耕地上犁地。上午犁地休息在原告朱应芳家吃饭,饭后吕某又去犁地,下午四点钟左右,吕某与被告骑摩托车到六公里以外的禄大公路旁的懿铭休闲园吃晚饭,席间二人喝了白酒。饭后,二人同乘醉酒后的吕某驾驶的摩托车回家,2017年4月5日20时13分,至茂山镇营池村路段时,摩托车侧翻于道路西侧路边,吕某、陈某摔于道路西侧的排水沟内,至吕春虎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吕春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吕某给被告犁地是不是义务帮工,义务帮工活动中是否延续到帮工活动本身结束后休息、宴请以及帮工人尚未离开被帮工家的一些合理行为。帮工人受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的过程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收到损害,被帮工人对受害帮工人所承担的赔偿或适当补偿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虽然吕某帮忙犁地结束后发生交通事故致吕春虎死亡,但按照农村习俗、礼尚往来习惯以及陈某与吕某的关系,当晚陈某邀请吕某一同就餐,应当视为帮工活动过程中的延续,本案系义务帮工过程中帮工人受害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根据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是由于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帮工人人身损害的,应当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规定。本案中吕某与陈某一同就餐,吕春虎明知驾驶摩托车不能饮酒而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致死亡,且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有过错,因此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陈某明知吕春虎酒后不能驾驶摩托车而不加制止,且系当天义务帮工的受益人,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判决陈某承担赔偿总额的40%。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现在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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