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長言道:有理走遍天下。但在現實生活中,光有理還不行,你還得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把理說出來,說清楚,當你沒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說出來,有理也有可能敗訴,因為當事人有舉證和自我主張權利的義務,而且還有時間限制的,這就是我們常說的訴訟時效問題


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
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解,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根據我國2017年10月1日新實施的《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新《民法總則》公佈實施後,《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期間,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是多久?​我國《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制條例和單位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