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賃住房互換方案公布……

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賃住房互換方案


好消息!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賃住房互換方案公佈……

為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滿足承租家庭實際生活需求,提高房屋使用率,根據《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2012年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結合實際工作情況,現擬定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賃住房互換工作方案如下:


一、互換原則

房源互換雙方應在自願平等、自由選擇、互不經濟補償的原則下進行房源互換。


二、互換要求

承租人在入住本市級統籌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後,因工作生活需要互換租住房屋的,可在合同起租三個月後,合同結束日期前三個月內,在無欠費記錄或不良租住記錄的情況下可向現居住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管理服務站提出互換申請,申請需滿足下列要求:


(一)跨市四區互換


(二)承租人在一個租賃期內只能互換一次。


三、互換程序

(一)登記備案

有住房互換意向的承租人可自行到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網下載並填寫《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賃住房互換申請表》後,到現居住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管理服務站提出互換申請,並提交身份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等材料,等待管理站審核。


(二)配對

1、審核通過後申請人到管理站領取申請受理單,互換人可憑受理單隨機密碼在一個月內登錄信息平臺自行配對。

2、配對成功後,互換雙方(承租人本人)攜帶租賃合同、身份證原件、互換申請書(寫明調換原因)可到發起站提出互換申請,由管理站在5個工作日內向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經營管理處上報審核。

3、審核通過後由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經營管理處通過網絡平臺對互換家庭相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7日。

4、經公示無異議後,互換承租人雙方可辦理調房手續。調換人應在入住調換房源前辦妥原小區原租住房屋騰退手續,涉及水電、燃氣、暖氣等費用自行結算,併到調換後小區管理站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金執行調換後小區租金標準,起租日期變更為舊合同租金截止日期的次月1日,租賃期限按調換後小區的統一結束日期為準。


四、本方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賃住房調換及調整方案》(呼房發 [2015]3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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