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能執行?執行法官王建軍給出這樣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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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線”網絡訪談第十九期上線

4月19日下午,蘭山區人民法院與大眾網臨沂頻道聯合開展的“講述法治好故事 傳遞法治好聲音”——蘭山法院“法官在線”網絡訪談活動第二十期上線。蘭山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裁決團隊法官王建軍做客本次訪談。

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能執行?執行法官王建軍給出這樣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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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官王建軍

王建軍,2010年考入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先後在銀雀山法庭、立案庭、執一庭工作,現為蘭山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裁決團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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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能執行?執行法官王建軍給出這樣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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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軍法官接受大眾網記者專訪

記者

各位網友朋友們,大家好!非常高興有機會與廣大網友通過這種方式相互交流學習,也非常感謝大眾網為我們基層法官提供了一個這樣的交流平臺,讓更多的網友能瞭解和關注我們法院的執行工作。

自從進入蘭山區人民法院以來,我先後在銀雀山法庭、立案庭、執行一庭等庭室從事審判執行工作,個人審理、執行案件3000餘件,親身經歷了我院審執案件數量從平穩增長到急劇上升的過程,也直接見證了我院為應對新形勢下案件增長、提升案件質效所採取的種種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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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王法官,我們知道,蘭山區人民法院連續多年收案結案在全省基層法院中居首位,為了適應案件持續增長形勢下的辦案需求,咱們蘭山法院在案件執行方面都採取了哪些應對措施呢?

根據我的體會,首先是依據客觀需求調整優化現有機構人員,在保持公正的前提下促進案件的快速流轉,儘可能的做到人盡其才、人盡其用,緩解因人員、案件不匹配、不均衡帶來的問題。

從大的方面講,執行體制改革是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探索實行審執分離,一直是新一輪司法改革需要落實的目標和任務。具體到我院的執行工作,理順執行裁決權、執行實施權的關係和界限,其實也有相當現實的考量。

第一是優化執行人員結構及內部運行模式,探索進一步提升執行能力和執行效率;

第二是強化橫向制約和縱向監督,推進陽光執行和執行過程的可視化;

第三是提高司法公信力,更好的滿足當事人的司法需求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在我親歷執行工作的三年中,圍繞案件公正和執行效率,蘭山法院進行了持續不間斷的探索和創新,並在此基礎上逐漸形成了較為清晰的思路,創立了一套相對有效可適用的工作模式。

今年三月份,為繼續提升工作實效,在總結汲取前期成果經驗的基礎上,我院再次對執行隊伍和現有工作模式進行優化調整。繼續鞏固已經取得的改革成果,在取消執行局的庭室架構後,將原設立在執行局的八個執行團隊的全體人員,根據專業專長及工作需要重新組合。新設立五個執行裁決團隊和十二個執行實施團隊,實現執行案件的集約化和專業化辦理。根據案件的辦理流程,明確各團隊的權限和職責分工,制定了各團隊的詳細職責清單。

其中,執行裁決團隊負責對案件的總體審查管理,制定執行方案並據此製作法律文書,向實施團隊發出執行指令,執行實施團隊在接收指令後,根據指令要求實現對具體事項的現場執行和辦理。

各流程以案件為中心,全程以信息化為依託,強化對案件執行流程節點的精準控制。在案件流轉的整個過程中,每個節點任務完成後系統都會自動向當事人推送相關信息,使當事人能夠有效瞭解並參與到案件全部執行過程中。應當說,這種執行工作模式的轉變,以促進執行公正、提高執行效率為前提,反映了我院打造專業化、集約化執行隊伍的最新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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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王法官,這兩年,網絡上經常有人議論,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也可以強制執行,你能給大家介紹一下這方面的情況嗎?

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是否可以拍賣處置,涉及到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平衡,即如何平衡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債權與被執行人的居住權。由於居住權屬於生存權,其權利位階高於一般債權,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很難在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遵守民訴法執行豁免規定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之間找到平衡點,因此,給大家造成一種誤解,即被執行人僅有一套住房時,法院不得進行拍賣處置。

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當時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賣變賣,此處“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與人們常說的“唯一住房”有很大差別,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從未規定唯一住房不得拍賣。現實生活中,常常有當事人為了生產經營需要,向他人借款融資,為了保證債務能夠得到清償,通常借款人以自己較高價值的房產為對方設定抵押。在這種情況下,即便房產為借款人的唯一住房,由於借款人存在這樣一種心理預期,即借款無法清償時其房產所有權將被剝奪,而依然實施房產抵押這一行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認為,設定抵押的房產,當事人對於房產可能被執行具有充分的風險預估,無論該房產是否是唯一住房,人民法院在對當事人及其扶養的親屬作出必要的安置後,都可以強制執行。

為了消除誤解,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在《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中進一步規定,如果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或者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又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或者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符合上述條件,被執行人又以涉案房產系本人及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法院依然可以強制執行。由此可以說,對於被執行人,唯一住房並不能成為躲避執行的藉口和擋箭牌,只要超出基本生活所需,無論是否為唯一住房都不能獲得執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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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王法官,既然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我們蘭山法院在執行工作中有沒有拍賣被執行人唯一住房的成功案件?

有的,對於被執行人唯一住房的拍賣,我本人近期就曾經處理過這麼一個案例,現在可以和廣大網友分享。該案件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申請執行人李某與被執行人劉某雙方存在親友關係,因為劉某在從事個體經營活動時缺少資金,於是與李某達成協議,由劉某作為借款人向李某借款30萬,雙方沒有約定借款利息和具體的還款期限。款項出借一段時間後,劉某的生意經營出現困難,四處舉債並失去還債能力。得到消息的李某第一時間在我院起訴了劉某,並在案件審理階段對劉某唯一的住房進行了訴訟保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李某向我院提交申請,要求對劉某的上述房產進行評估拍賣。案件案情並不複雜,甚至在拿到案件對案情進行審查評估時,我一度以為李某借給劉某數目不菲的資金,卻未以獲取相當的利益收入為目的,由此推斷二人之間存在相當深厚的感情,本案應該存在協商解決結局圓滿的可能。但是,該案隨後案情的發展有些出乎意料。

在雙方應法院召集到庭協商的過程中,劉某一再強調法院查封的房屋是其唯一住房,其與家庭成員除此之外別無居處。甚至有幾次,劉某言談之間語帶威脅,聲稱房屋被拍賣就搬到有關單位。隨後劉某又向我院遞交執行異議申請,要求阻卻我院對其房產的拍賣行為。由於劉某的拒不配合,申請執行的李某失去了耐心,兩個原本親密無間的朋友從見面之初的口角相爭,漸漸發展到老拳相向。兩人私下的幾次見面均以報警處置結束。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在收到上級法院最終駁回劉某執行異議申請的裁定書後,果斷啟動執行拍賣程序,對於劉某的唯一住房掛網拍賣。同時向劉某發出搬遷公告,限期搬離涉案房屋,並做好了劉某逾期搬遷對其司法拘留的前期準備。在一系列執行措施的緊逼威懾下,劉某主動聯繫法院,自願接受申請執行人的臨時住房安置。由此,劉某的住房被順利拍賣,李某順利拿到了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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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王法官,你執行過的案件中,哪種類型的案件令你印象深刻,感覺執行難度比較大?

法院的執行案件形形色色、林林總總,甚至有些案件矛盾尖銳,對於可供執行財產的法律認定難以查證,但總體上房產和土地的騰退搬遷工作更具對抗性、挑戰性,也更有難度。因為此類案件不僅需要承辦人員做好嚴謹精細的前期調查,特別注重具有公信力的執行程序和執行過程,同時往往涉及對被執行人及案外人財產的託管,現場極易引發矛盾造成混亂,如果缺乏對於案件執行全過程的動態閱讀和剛柔相濟的執行決斷,不注意直接和間接強制手段的合理使用,執行現場的發展趨向往往超出控制,導致執行過程為此中斷。

目前,房產土地騰退搬遷類案件的執行難度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

第一、現行法律規定缺乏或過於模糊,實際操作性不強。尤其對於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庭成員在房屋騰退後如何解決居住問題,被執行人或其他人存放於房間土地上的物品如何存放託管,房屋的騰退和置換等均沒有具體實用的操作流程,從而導致辦案人員無所適從。

其次,傳統安土重遷的思維決定了房產土地不僅是國人安身立命的場所,同時也是其心理的依託和歸宿,因此,房產土地騰退搬遷工作對抗性強,被執行人牴觸情緒大,極易作出不理智的過激舉動。

第三,房產土地為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或者他人已經對房產土地裝修或添附,被執行人與他人的財產出現混同,此種情況也對執行工作造成重大阻礙。

如何在執行過程中,既維護法律的尊嚴,又保證案件的順利實施,需要執行人員在兩難中作出選擇。針對此類案件的執行,我院一般採取說服教育與強制執行相結合、直接執行與間接執行相結合的的執行原則,對於被執行人經法律釋明、思想疏導仍然拒不履行的,堅決採取法律規定的執行措施和強制措施。從去年辦理的幾個同類案例看,被執行人或被司法拘留,或因涉嫌拒執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更多的被執行人攝於強大的執行聲勢主動搬遷,此類案件的執行辦案效果已經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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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王法官,聽了你的介紹,大家覺得法院執行工作不僅是個體力活,同時也是需要付出高強度腦力勞動的專業活。鑑於執行結果的不可預知,如何在執行程序中避免執行風險,希望你能給提供一些建議?

法院強制執行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最終手段,由於案件本身的複雜性,一些案件無法保證當事人的權益一定能夠實現。因此,當事人平時要注意提高自己的風險防範意識。在發生糾紛後,及時採取保全措施控制對方的財產,並注意在法定的執行時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盡己所能的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和下落。只有這樣,才可能儘量避免出現執行風險,從而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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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好的,非常感謝王法官的耐心解答。

謝謝主持人,也再次感謝廣大網友對蘭山法院執行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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