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支持安樂死合法化嗎?

盞燉


現在民聲支持的很多,誰最後願以因為巨痛和窒息離開這個世界。這個很重要,國家因該往這方面走走。



既然不久將要離開人世的病人,何不無痛苦的提前幾天或幾個月安然的死去。非要肉身多處病變忍受著癌痛,潰爛,大小便失禁的驚怕中死去。


巴二黑



其實,這是一個倫理和法律的問題。

安樂死目前在我國尚未被准許,事實上,在全球範圍內的大部分地區都是不被准許的。

我個人認為:在我國,實行安樂死在短期內是不可能的事情,甚至長期來說也是希望渺茫的。

因為這與我們的傳統文化不相符合,我們民族的文化基因裡有著根深蒂固的儒家思想。

“身體髮膚受之父母”“螻蟻尚且苟且偷生”......

但是,安樂死在某種程度上卻是有存在必要的

曾經發生過一起讓人值得讓人深思的悲涼故事:

事實上,患者根本已經沒有了任何意識:只是通過醫療儀器的幫助,還能夠維持著心跳和呼吸罷了。

對於這樣的病人,不僅沒有康復的希望,而且在生命的終末期喪失了做人的基本尊嚴。

雖然每一個人都知道,病人已經沒有希望,只是因為社會原因而在承受著更多的痛苦罷了。

某天清晨,患者的女兒乘醫務人員和其它家屬沒有注意,悄悄的拔下來呼吸機的管路。

最終,這位不忍心看見自己母親承受痛苦的女兒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作為一名急診醫生,我常常與死神相抗爭。

在搶救成功的同時,更多的眼看著病人們離開人世間。

最讓我難過並不是搶救失敗,而是病人們在生命後期還要被折磨到毫無尊嚴。

我曾經不止一次的聽到過患者的哀求:“活著真是受罪”;“還不如死了算了”真想找個地方自己死了“.......

所以:安樂死是有一定市場需求的。

難以實行的原因就是:如何打破我們這個民族根深蒂固的儒家傳統思想;如何在實行安樂死的同時加強管理以避免可能存在的犯罪活動!


最後一支多巴胺


再來談談“安樂死”合法化的阻力。這其中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來自於我們的傳統文化,“孝”的觀念已經深入到了整個社會之中,而終末期的患者有多數是老年人,決定是否“安樂死”的重要一方則是他們的子女,這就造成往往心裡非常清楚死亡不可避免,而患者在彌留之際又非常痛苦,但因為“孝”的問題只能硬著頭皮繼續做無用的努力;另一方面是立法的困難,這其中既有醫療的問題,如:對死亡的界定問題,也有法律的問題,我國的法律系統與西方有很大的差異,要想對“安樂死”立法並非只是建立一步新的法律,而是需要對相關的法律都進行修訂,可以想象是一個非常浩大的工程。


精靈醫生


我支持安樂死合法化。

人總是追求長壽,但是隻有健康狀態的長壽才是真的長壽。

如果不幸患上這樣的疾病,我原意選擇安樂死。

因此我希望安樂死能夠合法化。

安樂死合法化,能讓罹患絕症的患者減少痛苦。

安樂死的合法化前提是每一個人都有正確的生命觀,能夠直面自己的疾病,原意為自己的健康和生命負責。

安樂死的合法化的另一個前提是,對要求實行安樂死的的患者要做全面的評估,有希望能夠治癒的人絕對不能實行安樂死。


婦產科醫生王玉玲


感謝提出問題的人,這個問題我們在臨床上的醫生間也常常互相探討。

站在醫生的角度,我想談一談我們認為執行安樂死的困難。

首先,誰同意後可以執行?在這個“醫療決定必須患者或家屬簽字同意的時代”誰才是生命的決定者?患者本人?如果是患者無意識的時候呢?配偶?直系親屬?如果家屬之間有分歧以誰為準?

以及,在執行過程中,患者如果反悔了怎麼辦?

這些問題,都是推行安樂死必須要解決的現實問題。

我支持安樂死合法化,但不是無條件的支持,支持人擁有選擇死亡方式的權利,必須在執行人的安全、道德得到充分保護,被執行人的意願得到充分尊重,家屬感情得以理解的情況下進行。

但同時,我們也必須關注安樂死本身的安全性與所涉及的倫理道德問題。

畢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這不是可以反悔的嘗試。

醫學界作者 李土豆


醫學界兒科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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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目前在世界上每個國家法律規定不一,合法化的國家還不是很多。

目前已立法容許安樂死的地方有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瑞士和美國的俄勒岡州、華盛頓州和蒙大拿州等地。

從世界範圍內,大家對安樂死都採取了非常謹慎的態度。

安樂死既然能減少很多人的痛苦,為什麼沒有大面積被各國接受和立法哪?

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怕安樂死被濫用,讓一些人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目前實施安樂死的國家在法律上審核也是很嚴格的,一般要由患者本人生前提出申請,同時得到批准後後,由多為醫療專家確認患者的疾病符合安樂死的條件,在多人監督的情況下實施。

目前我國安樂死還沒有合法化,所以在我國還不能實施這項措施。

對於這些由直系親屬做出的決定,我們沒有權利阻止,但有的時候內心也很糾結和無奈。

希望國家對這方面能早日重視起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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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小大夫


安樂死,這個詞由“美好”和“死亡”兩個詞組成,主要是應用一些有毒藥物,讓病人有尊嚴地死去。


古希臘羅馬時期,允許病人有意願選擇結束生命的時候,並可請旁人助死,是70年代以來國內外醫學界、哲學界和倫理學界討論最為熱烈的問題之一,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意見,荷蘭是世界上第一個頒佈安樂死法律的國家,比利時是第二個。國外一些發達國家或者地區已經將安樂死合法化。國外安樂死立法經歷了漫長而複雜的時期,《醫學倫理學》對安樂死有詳細的描述,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瀕死狀態時,在本人和家屬的強烈要求下,經醫生鑑定及有關部門認可,用醫學的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下渡過死亡階段,從而告終生命的全過程。安樂死的相關法案於1906年在美國的俄亥俄州通過。

首先,我認為安樂死的實施判定對象必須有法律依據,安樂死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合法,如果病人患有不治之症的同時已經接近死亡,有時候,我們強調的,可能是更好的生活質量,而不是在臨終這段時間,一直各種插管、用藥、搶救等措施。同時如果有法律依據,在談及安樂死的問題之後,就必須設計到簽署相關的醫療文書,法律文書,公證的問題,這樣對於醫患雙方,都可以更好地避免醫療糾紛。

其次,安樂死必須是病人在清醒狀態下,自己所做出的書面決定,同時應具備實施安樂死所有條件,即安樂死的定義。必要時甚至需要有書面、錄音、錄像或由法定監護人申請的方式。對其實施必須有嚴格的標準,以區別醫生和病人親屬對病人進行合法“謀殺”。

再次,當地的政府機構應對於安樂死的問題實施有專門的機構來管理,例如:安樂死評估和管理委員會之類的機構,專門管理安樂死所涉及的流程管理及上報登記,並將安樂死的患者資料存檔。


白衣奶爸


到底是不是支持安樂死,舉一個例子來說。前不久,我一位曾經認識的好人,他退休才數年,其夫人竟跳樓自殺了!這是他的鄉人當面所述,事情必不會假,我頓感十分驚訝。因為其家境、人品皆優,做人也很體面,何以有此令人痛心的事,必有緣故。經詳細詢問,才知是癌症折磨萬般痛苦所致,那位女士自殺前患的是口腔癌,已做了幾次手術,又轉移至喉癌,不能吃東西,不能說話,只剩半個舌頭,生不如死,而內臟等功能尚未崩潰,她一時靠藥物維持又死不掉,人的尊嚴殆盡,她實在不想活下去了,太難受,就趁人不備跳樓結束了生命。

對於安樂死的選擇者,應該是因疾病折磨、萬分痛苦的患者,根據當下醫療技術,絕無治好之可能,為擺脫生不如死的難堪境地,自我選擇放棄了生的希望。在這種特定情況下支持安樂死方案,應該也是一種人道的認知。然而法律層面不好界定安樂死的邊界,且要防止被濫用,或被不良企圖的人利用,因此罕有此類法律通過並施行。個別的人因其疾病倍加痛苦,當難以承受之時,於是就出現了自殺的行為悲劇。堅持讓一個人自然地死亡,盡其天命,體現出人倫與良知,並要防止被壞人藉此謀殺,所以安樂死這一議題,難以在法律討論中獲得通過。個人觀點認為,有些極度痛苦的病人,確實醫療無效,與其萬般折磨,心身諸難承受,不如順其所願選擇安樂死,總比其自殘自殺,要更加人道、更合於人性。這個問題比較複雜,誠望眾友參與討論,發表各自的觀點哦!


東山雲谷


一定程度上我是支持的


一顆檸檬41


安樂死在中國應該是有選擇的合法化。而這種選擇首先是以目前世界難以攻克的一些醫學難題為基礎。比如癌症晚期,白血病晚期以及特殊的難以治癒的惡性疾病。人終究避免不了死,身體健康的時候我們活蹦亂跳,鮮活的生命充滿了充滿了陽光和激情,而一旦患病,尤其是一些不治之症,不光身體增添了家庭難以承受的高昂醫療費用,同時病人也在極端的痛苦中,延緩生命,這其實是毫無意義的,充其量也就是一種花錢找一下自我的心理安慰而已。但對於大多數中國家庭來說,一旦自己的親人患上此類疾病,即使再有錢,也只能眼睜睜看著自己的親人在痛苦中煎熬,那種撕心裂肺的痛,局外人是不可知,只曉得,但因此同樣會因為家人的不忍而失去理性的消耗導致家庭返貧,甚至親友反目。我曾目睹一位患有喉癌的老人,他的家庭條件非常優越,撫養的兒女都已成人,並且孩子事業很成功,也很孝順。但由於老人是咽喉癌晚期,所以根本無法進食,而時不時的老人因疼痛在床上地上滾來滾去,起初用麻醉藥物還可以管用,但隨時間推移,藥物的抗體逐漸增強,即使後面劑量越來越大,但效果卻越來越不好。老人看上去非常的難受。別人看上去也會感覺於心不忍。短短三個月,老人的體重急劇的從原來140多斤降到大約40公斤。如果安樂死在中國合法化,我想老人一定會選擇安樂死,雖然這有悖於中國人傳統的人倫道德,但這也不失為病人減輕痛苦的最有效途徑。



俗話說:"久病床前無孝子",如果說重症病患者臥床三五月,甚至是一年半載,自己的親人,也許能夠承受,但如果臥床三五年甚至十年八年,試問又有幾個人能夠承受得了這種痛?所以凡事應該辯證地看。是否安樂死這屬於個人或者家屬(有的重疾患者已失去個人認知意識)的選擇,但這也是人性化和道德化的具體體現。觀點是否能站得住腳?可以集思廣益探討!也可私信互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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