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不當擔責任——4月19日律師說法

用人不当担责任——4月19日律师说法

用人不当担责任——4月19日律师说法

用人不當的尷尬

用人不当担责任——4月19日律师说法

【約定建房

我是XX村村民,想把自己在農村的住房翻建成兩層樓房,我找到乙,和乙約定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乙建。

用人不当担责任——4月19日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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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摔傷】

乙承包後,組織村民丙等人共同參與施工。在建房過程中,由於施工架傾倒,致丙受傷。我要承擔丙的醫療費等費用嗎?

【律師解答】

你根據過錯程度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剩下的部分由僱工者和摔傷者按過錯大小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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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縣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師:

安徽談鋒律師事務所 孫廣瑞

【律師釋法】

你將房屋建設完全包給乙,採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你不參與建房活動,只要求乙按照要求把房屋建成,所以你和乙之間的關係屬於承攬關係。但是你選擇沒有資質的乙等人建房,存在著選任錯誤,所以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用人不当担责任——4月19日律师说法

丙等人作為施工人,跟隨乙幹活,由乙支付工資,乙和丙之間的法律關係為僱傭關係。丙是乙的僱員,丙在建房過程中遭受人損害,根據上述司法解釋,乙對丙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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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建房過程中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有過錯,根據法律規定,也應對自己受傷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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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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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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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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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阜南縣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編 輯:程貫宇

策 劃:楊守清

審 核:王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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