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的幸福生活】
1990年7月,我當時三歲,被郭某夫婦收養。郭某夫妻將我撫養長大,家庭關係和睦。2014年5月份養母因交通事故亡故。
【養父再婚矛盾發】
2015年7月,養父再婚娶李氏。李氏與我性格不和,雙方經常為生活瑣事爭吵,養父寵幸李氏,父子關係惡化,不能共同生活。
【糾結的法律關係】
我能不能解除與養父郭某的收養關係?郭某現年63歲,李氏48歲,收養關係解除後我需不需要贍養郭某與李氏?生父王某房屋拆遷,百年之後,我能不能繼承其財產?
【律師解答】
1、你可以解除與郭某的收養關係,法律規定:被收養人成年後,如與養父母關係惡化,不能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協議不能可起訴至人民法院。
2、收養關係解除後,你與郭某的權利義務消除,不需要在贍養郭某。但由於你係郭某撫養長大,如果郭某沒有勞動能力亦無收入來源,你應該支付其相應的生活費。至於李氏,你與其並未建立收養關係,且其嫁給郭某時,你已經成年亦未形成“繼母子”之間的撫養關係,你對其沒有法律上的撫養義務,也不需要支付其生活費用。
3、收養關係解除後,被收養人與其親生父母的關係是否恢復也可以通過協議解決。
界首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師:安徽星馳律師事務所 王坦
1、被收養人成年前,如無特殊情況,收養人不能解除收養關係;
2、收養關係如因被收養人虐待、遺棄收養人的原因而解除,收養人在解除收養關係時,可以要求被收養人補償其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3、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供 稿:界首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編 輯:程貫宇
策 劃:楊守清
審 核:王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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