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貨出車禍-5月22日律師說法

送货出车祸-5月22日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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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貨出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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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2018年1月4日9時許,孫某派我給客戶送貨在返回的途中與胡某、鍾某發生了交通事故,至二人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我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胡某、鍾某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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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訴要不要承擔責任】

現在胡某、鍾某起訴到法院,我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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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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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市潁東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值班律師:安徽勇勝律師事務所 舒萬亮

【律師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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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孫某隻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話,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胡某、鍾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償範圍應由你的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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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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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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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阜陽市潁東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編 輯:程貫宇

策 劃:楊守清

審 核:王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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