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首设国际商事法庭 为何选址深圳和西安?

最高法首设国际商事法庭 为何选址深圳和西安?

新京报快讯 (记者许雯)记者今日(6月28日)从国新办发布会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深圳和西安分别设立国际商事法庭,6月底正式挂牌,受理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案件。

据了解,最高法审判委员会日前已经审议通过了司法解释《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国家商事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和审判机制等相关内容,文件将于近期公布。

释疑1:

为何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稳定法治营商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今日(6月28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五年来,已经得到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建设涉及大量的跨国商事活动,随着倡议的不断深入,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稳定的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十分重要。

在这一背景下,2017年,最高法起草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初稿,几经修改,最终于今年1月23日,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刘贵祥指出,《意见》是针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改革创新的首个重要文件,确立了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基本原则、具体方案和组织保障,其中就包括成立国际商事法庭。

释疑2:

为何设在深圳和西安?——涉外案件多、丝绸之路起点

根据《意见》,最高法将在广东深圳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西安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张勇健介绍,深圳有特殊地位,它毗邻港澳,在开放方面处于前沿地位,在深圳地区以及它辐射的粤港澳大湾区相应的涉外案件比较多,深圳也是“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重要经济支撑点,正因为有这样的考虑,所以在深圳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

“西安是古丝绸之路的起点之一,从数据统计来看,从西安向中东欧辐射这方面的经济活动日益增多,相关纠纷、相关案件也在增多,基于这样的考虑在西安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张勇健说。

释疑3:

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哪类案件?——标的额3亿元以上、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商事纠纷等

刘贵祥表示,国际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四大类:

第一类,当事人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国际商事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

第二类,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但是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且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准许的。

第三类,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纠纷。

第四类,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内进行仲裁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国际商事法庭进行财产保全或者申请撤裁或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释疑4:

国际商事案件如何界定?——应具备民商事纠纷、涉外两个因素

刘贵祥介绍说,如何界定国际商事案件,应该把握两个尺度。

第一个尺度,它是民商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

第二个尺度,它要具有涉外因素。例如,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另外一方当事人的经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域外,还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

另外,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具有这样的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都属于国际商事案件。

此外,有两类情况被排除在外,一类是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或投资争端;一类是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这两类按照现有国际上的争端解决规则来解决。

释疑5:

国际商事法庭如何运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平台方式

《意见》提出,要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在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的同时,最高法要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

刘贵祥解释说,所谓争端解决机制,实际上是把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纠纷解决方式整合到一个平台,是一站式衔接的机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起诉到国际商事法庭,或是双方当事人协议根据意愿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调解。

“选择国际商事法庭诉讼时,就是一裁终局,节省时间、节省成本,快速、便捷。”刘贵祥说。

当事人如选择调解,有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或者委托相应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判决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选择仲裁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国际商事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当仲裁裁决作出之后,他认为作出的裁决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撤裁。一方当事人还可申请仲裁裁决由国际商事法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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