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后,守约方可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在合同解除后,应根据合同解除的履行情况以及合同性质来确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若合同是因一方违约导致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守约方不但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该损失的赔偿的范围是否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呢?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案例

案号:(2015)民提字第162号 ,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与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晟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联通公司已经交出了土地且其上房屋已被拆除,即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

因东佑公司违约,联通公司请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土地已经办至东佑公司名下,且地上建筑物正在建设中,恢复原状不可能,故联通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裁判意见节选:

本案中,联通公司的房屋已被拆除、土地已经转移至东佑公司名下,其上建筑物正在建设过程中,这种情形下,《拆迁补偿协议》解除后,联通公司无法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要求“恢复原状”,只能请求采取补救措施和损失赔偿。按照权利义务对等性原则,联通公司既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其应该得到合同权益或者相当于合同权益的利益。故在未能得到房屋的情形下,其应得到与拟交付房屋在约定交房日期的市场价值相当的损失赔偿综上,以红河实信司鉴〔2012〕房鉴字第15号鉴定报告为依据,东佑公司应向联通公司赔偿的损失为27260800元。

二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联通公司关于损失赔偿数额应认定为27260800元的再审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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