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1)

(京高法发〔2001〕229号)

目录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2

(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2

(二)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2

(三)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方法2

二、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判定3

(二)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4

(三)等同原则的适用4

(四)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5

(五)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5

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定6

(一)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6

(三)相同与相近似的认定7

四、其他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判定7

(二)关于假冒他人专利8

(一)滥用专利权抗辩9

(四)已有技术抗辩10

(五)合同抗辩10

(六)诉讼时效抗辩11

六、相关概念的理解11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12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不能引入权利要求。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最大。因此,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二)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

5、专利权有效原则。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而不是已过保护期、被中国专利局撤销、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者已被专利权人放弃的发明创造。

6、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折衷解释应当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

7、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待的原则。即应当将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专利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8、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的原则。其技术内容应当通过参考和研究说明书及附图,在全面考虑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技术解决方案、作用和效果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9、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既要充分考虑专利权人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合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又不得侵害公众利益。不应将公知技术“解释”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应将专利技术“解释”为公知技术。

(三)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方法

11、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对专利权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作出公平的扩大或者缩小的解释,即把与必要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解释到专利权保护范围,或者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限定某些必要技术特征。

1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出现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无效程序解决,法院应当以专利权有效和专利权利要求优先原则,以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而不能以说明书或者附图公开的内容,“纠正”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

13、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存在含糊不清之处时,可以结合从属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及附图对其作出澄清的解释。

14、如果从属权利要求中包含了本应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解决发明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缺少该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已不完整),则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无效程序解决,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以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15、仅记载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反映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即不能以说明书及附图为依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如果一项技术方案在专利说明书中做了充分的公开,有具体的描述和体现,但在其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则应认定该技术方案不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不允许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2)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与专利说明书中的描述或体现不尽相同,则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记载优先,不能以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内容“纠正”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

(3)如果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公开的技术内容范围宽,而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范围窄,则原则上只能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6、如果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中缺少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仅在专利说明书或附图中公开了该必要技术特征,则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

17、当专利权利要求中引用了附图标记时,不应以附图中所反映出的具体结构来限定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专利保护的范围也不应完全受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实施例的限制。

18、摘要不能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能用于解释专利权利要求。

19、专利申请档案和专利复审、撤销、无效档案,在解释专利保护范围时,可以用于禁止专利权人反悔。

20、专利申请档案和专利复审、撤销、无效档案可以用于修正专利文件中的印刷错误。当专利文件中的印刷错误影响到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时,应当以专利档案中的原始文件为准。

21、专利权利要求或说明书中出现明显笔误,应依实际情况予以正确解释。

二、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判定

(二)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三)等同原则的适用

33、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2)对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35、等同物应当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彼此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彼此替换。

36、等同物代替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替换。

41、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

(四)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44、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即原告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判定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而被告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判定自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45、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l)专利权人对有关技术特征所作的限制承诺或者放弃必须是明示的,而且已经被记录在专利文档中;

(2)限制承诺或者放弃保护的技术内容,必须对专利权的授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产生了实质性作用。

46、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应当以被告提出请求为前提,并由被告提供原告反悔的相应证据。

(五)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

48、认定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是否属于附加技术特征,应当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记载的该技术特征在实现发明目的、解决技术问题的功能、效果,以及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撤销或者无效审查程序中向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涉及该技术特征的陈述,进行综合分析判定。

49、对于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有明确记载,但在专利说明书中对其功能、作用未加以说明的技术特征,不应认定为附加技术特征。

50、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认定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该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区别专利技术方案与专利申请日前的已有技术方案所必须的,是否属于体现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即专利权利要求中略去该技术特征,该专利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2)该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实现专利发明目的、解决发明技术问题、获得发明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即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略去该技术特征,该专利是否仍然能够实现或基本实现发明目的、达到发明效果;

(3)该技术特征不得存在专利权人反悔的情形。

52、法院不应当主动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而应以原告提出请求和相应证据为条件。

54、对于发明高度较低的实用新型专利,一般不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确定专利保护范围。

55、适用多余指定原则时,应适当考虑专利权人的过错责任,并在赔偿损失时予以体现。

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定

(一)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

5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可以用于理解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58、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权利人应当出具有中国专利局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法院应当与中国专利局档案中的色彩内容进行核对。

60、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延及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已有的公知设计内容。

6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66、普通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消费群体,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群体或者使用群体。

68、在原告和被告均获得并实施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况下,如果两个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则可以认定实施在后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侵犯了在先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三)相同与相近似的认定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72、对要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应当先确定该外观设计的形状是否属于公知外观设计,如果是公知的,则应当仅对其图案、色彩作出判定;如果形状、图案、色彩均为新设计,则应当以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的结合作出判定。

四、其他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判定

(二)关于假冒他人专利

81、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专利标记的行为。包括:

(1)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82、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假冒行为,即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某种方式表明

其产品为他人获得法律保护的专利产品,或者以某种方式表明其技术为他人获得法律保护的专利技术,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结果;

(2)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实际存在的专利;

(3)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为故意行为。

84、依据专利许可合同实施的技术与许可方的专利技术内容不一致,但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了专利权人的专利号的行为,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87、对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告知权利人直接提起刑事自诉,也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以上的;

(3)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实施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一)滥用专利权抗辩

88、被告以原告的专利权已经超过保护期、已经被权利人放弃、已经被中国专利局撤销或者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89、被告以原告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性条件或者其它法律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的,其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91、被告证明自己也获得与原告相同的有效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经过审理,当法院可以认定两个专利的技术内容相同时,应当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作出判决。

(1)构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或者

95、专利权用尽。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再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包括: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部件售出后,使用并销售该部件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得到了专利权人的默许;

(2)制造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制造或者允许他人制造了专门用于实施其专利方法的设备售出后,使用该设备实施该制造方法专利的行为。

96、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享有先用权的条件是:

(1)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必要准备,是指已经完成了产品图纸设计和工艺文件,已准备好专用设备和模具,或者完成了样品试制等项准备工作;

(2)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原有范围,是指专利申请日前所准备的专用生产设备的实际生产产量或者生产能力的范围。超出原有范围的制造、使用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

(3)在先制造产品或者使用的方法,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专利权人那里获取的。

(4)先用权人对于自己在先实施的技术不能转让,除非连同所属企业一并转让。对依据先用权产生的产品的销售行为,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97、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不包括用交通运输工具对专利产品的“转运”,即从一个交通运输工具转到另一个交通运输工具上的行为。

98、科学研究与实验性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里要分清对专利产品进行实验和在实验中使用专利产品。

(1)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中的使用,应当包括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制造有关专利产品的行为。

(2)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是指以研究、验证、改进他人专利技术为目的,使用的结果是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产生新的技术成果。

(3)在科学研究和实验过程中制造、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其目的不是为研究、改进他人专利技术,其结果与专利技术没有直接关系,则构成侵犯专利权。

(四)已有技术抗辩

(五)合同抗辩

(六)诉讼时效抗辩

六、相关概念的理解

110、折中原则。又称主题内容限定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

111、周边限定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权利要求中纯文字描述的对象,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记载是专利权最大限度的保护范围。

112、中心限定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以不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是以权利要求书作为中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大到本领域技术人员仔细研究说明书和附图后,认为可以包括的范围。

113、制造该产品。指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被实现,可以包括:

(1)产品的数量、质量及制造方法不影响对制造行为的认定。

(2)委托他人制造或者在产品上标明“监制”的视为参与制造。

(3)将部件组装成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制造。

(4)对专利产品的部件进行更换性维修,或者对已过使用寿命的专利产品进行维修行为属于制造。

114、使用该产品。指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功能得到了应用。

115、使用该方法。指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专利方法技术方案的每一个步骤均被实现的行为。除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外,使用该方法的结果不影响对其性质的认定。

116、销售该产品。指依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而制得的产品的所有权从卖方有偿转移到买方。为销售提供条件(如仓储)的行为视为销售。

117、许诺销售。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产品的意思表示。

118、进口该产品。指依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而制得的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制得的产品在空间上从境外越过边界运进境内。

119、方法延及产品。指一项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除了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该专利方法外,还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销售或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120、重复专利。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其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也基本相同,分别申请并均获得了专利权。

121、从属专利,又称改进专利。指一项专利技术的技术方案包括了前一有效专利;即基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它的实施必然会落入前一专利的保护范围或者覆盖前一专利的技术特征,它的实施也必然有赖于前一专利技术的实施。

从属专利的形式主要有:

(1)在原有产品专利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2)在原有产品专利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发现了原来未曾发现的新的用途。

(3)在原有方法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发现了新的未曾发现的新的用途。

122、新产品。专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的“新产品”,是指在国内第一次生产出的产品,该产品与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的同类产品相比,在产品的组份、结构或者其质量、性能、功能方面有明显区别。是否属于新产品,应由原告举证证明。

公知知识,能够获知该技术领域一般现有技术,并且具备进行各种常规试验和普通分析工作的手段和能力的技术人员。

124、已有技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

125、必要技术特征。指在技术方案中能够独立地对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产生技术效果的技术单元或者技术单元的集合。例如,产品专利的技术特征包括产品的部件以及部件之间的组合关系;方法专利的技术特征包括步骤、步骤之间的关系和条件。

126、附加技术特征。指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有关,对引用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或者新增加的技术特征。

127、开拓性发明。指一种全新的、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为人类科学技术在某个时期的发展开创了新纪元的技术解决方案。

128、多余指定。指专利权人在撰写开拓性发明或者重大改进专利的申请文件时,因当时尚缺乏实施其专利技术的经验,把明显不是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了独立权利要求,而且该技术特征也不是使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必要条件,该非必要技术特征成为限定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多余限定。由于该多余指定可能使其专利权保护范围大大缩小或甚至得不到保护。

129、非实用新型技术特征。指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不属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等构成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如用途、制造工艺、使用方法、材料成分(组分、配比)等技术特征。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

1、专利法第11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专利法第12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3、专利法第56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4、专利法第58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专利法第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

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的设计。

7、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一款: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8、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9、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10、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4条第一款: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1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7条第三款: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1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8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

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1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

专利法第 五十六 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