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高院报送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白皮书》获布小林主席批示

内蒙古高院报送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白皮书》获布小林主席批示

喜报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府主席布小林在内蒙古高院报送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白皮书》上作出重要批示:“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特别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主动出庭应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内蒙古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一项法定制度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有所改善。在此之前,即2012—2015年5月1日前,全区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共153件,平均出庭率为2.5%左右。而2015年5月——2016年12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492件,出庭应诉率达11.74%。但总体看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出庭应诉负责人级别相对较低、应诉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仍然相对突出。

针对上述情况,内蒙古高院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布小林主席报送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白皮书》,对进一步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

1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保障机制,进一步明确出庭范围、出庭要求,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不断提升出庭应诉率,增强出庭效果。

2

深入强化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出庭应诉通知制度及相关说明制度、行政审判白皮书专项报告制度和司法建议工作机制等,确保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际功能

据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应诉规定》,对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明确规范,特别是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等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内蒙古高院报送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白皮书》获布小林主席批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