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發布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7月2日,記者從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近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了《關於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18〕66號,以下簡稱《通知》),為我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待遇。

青海發佈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此次調整,是2005年以來我省企業退休人員第14次連調,也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第3次按照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與企業退休人員同步調整待遇,將有42萬名退休人員直接受益,調整後我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在西北乃至全國繼續保持領先位次。

調整範圍和時間

從2018年1月1日起,對參加我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職)人員,以及按照青政辦〔2003〕133號、青人社廳發〔2010〕191號文件規定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範圍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以下統稱為退休人員),統一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

調整辦法和標準

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考慮我省自然條件艱苦因素,按照退休人員退休所在地的艱苦邊遠地區二、三、四、五、六類的類別,每人每月再分別增加10元、15元、30元、55元、90元。

掛鉤調整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調整辦法,一是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15年以上的,在增加45元的基礎上,繳費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3元;二是與養老金水平掛鉤,退休人員按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正常計發的本人2017年12月基本養老金總額(含冬季取暖費補助,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包括住房補貼、物業補貼項目)的1.4%調整增加,低於24元的按24元增加。

傾斜調整

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年滿70週歲以上的高齡退休人員傾斜,按70-74、75-79、80週歲及以上3個年齡段,每人每月分別再增加20、40、60元。

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的調整

繼續按照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穩定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青人軍轉字〔2005〕288號)規定,同比例、同時間調整全省企業退休和失業軍轉幹部解困補助。

組織實施

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7月底前儘快將1-7月新增的基本養老金補發到位。

主要特點

按照國家批覆精神,我省今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人均增加基本養老金206元,調整幅度5.02%。今年調整有以下特點:

★調整總體水平繼續在全國處於前列

人社部、財政部在審核我省實施方案時,對我省給予了極大的照顧,無論是批覆的水平,還是幅度在全國各省中位列前茅,西北第一。

★調整辦法完全並軌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都實行了定額、掛鉤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定額的標準,掛鉤的因素,傾斜的對象都完全統一,高齡人員傾斜年齡的分段及水平完全一致。實現了人社部、財政部“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調整辦法基本統一,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掛鉤調整因素、調整標準雙統一”的要求。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都考慮艱苦地區因素再傾斜增加,並按地區類別適當拉開檔次

往年國家只要求企業退休人員考慮艱苦地區因素傾斜增加,今年國家文件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一併傾斜增加。此次調整,基本按照現行各類區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的比例關係,根據退休所在地的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適當拉開檔次以區別對待,分別增加10元、15元、30元、55元、90元,體現了對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的政策傾斜。

★調整辦法更多體現公平與激勵

定額調整體現公平,掛鉤調整體現“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與去年調整比較,加大了定額調整的權重,降低了掛鉤調整的權重,兼顧了公平與激勵。

★對70週歲以上高齡人員給予傾斜照顧

今年國家明文規定,在傾斜調整中對70週歲以上退休人員給予傾斜增加,各地不得突破政策。因此,對高齡人員的傾斜,我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各省份也是按照70週歲以上的年齡段劃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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