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采道: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的经营合法权益,保证合同依法签订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订立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和诚信原则。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及公司利益。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一条以公司或所属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严格依法签约。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应补充签订确认书。

第二条合同签订前,应按照公司《合同评审程序》对合同进行评审。合同评审的承办部门应详细了解和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业务资质、资信,许可证等;

(三)企业章程、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上述文件和材料应作为背景材料在合同评审时一并提供。

第三条合同内容应完整、严密,用语准确,附件齐全,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合同名称、当事人名称、住所、开户行账户;

(二)合同标的;

(三)数量和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

(四)价款或报酬定价及支付方式;

(五)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变更、终止条件;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和地点;

(九)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应具备的条款;

(十)有示范文本的,可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一条签订合同应注意运用法律规定的定金、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措施。

第二条签订合同应注意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处理条款,一般应运用约定管辖或注明我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签订涉外合同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要求,注意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和争议条款的约定,力争主动地位。

第三条公司经营部负责承办合同谈判、起草、评审工作,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参与。重大合同可外聘律师全程参与。需公司进行评审的合同包括:

(一)企业设立、并购、分立、重组改制、产权转让合同;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技术引进等涉外合同;

(三)涉及科研开发、知识产权归属、转让和使用权许可的合同;

(四)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合同;

(五)垫资工程合同;

(六)BT工程合同;

(七)公司认为重要的其它合同。

公司实行合同签订审批制度,合同签订前应填写合同评审表。各相关部门依照公司《合同评审程序》履行各自责任。所有审核部门应在合同评审表上签署书面意见。如意见不一致时,承办部门应予协调,并将最终意见书面列出连同合同待签稿一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审定。

合同评审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评审表(即评审结果)拷贝一份交公司法律顾问备案。

第一条合同送审时限

一般合同,即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合同的审核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重大合同,即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或其它联营、投资、垫资、借贷、担保等重大、复杂、涉外合同的审核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条合同送审时应提交的材料

鉴于合同评审有赖于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因此,合同送审时应将影响各方权利义务的背景材料一并提供,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前期谈判主要内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事项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章 合同变更、终止

第一条合同变更或终止,须签订书面协议或有对方的书面承诺,并按合同签订时的程序和责任单位履行审核和批准手续,合同变更或终止后,承办部门要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一条合同签订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公司《合同评审程序》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后续工作。

第二条发生合同纠纷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必要时由公司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一条对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或为企业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对于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情况,给予承办人(或责任人)以通报批评、赔偿损失或相应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未按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未履行合同评审程序随意签订合同的;

(一)未经公司法人批准,为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玩忽职守,无所作为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三)与对方合谋损害公司及所属单位合法权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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