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濟南:判決勝訴執行中止,法院回應「啓動法律程序恢復執行」

菏澤市第三建築工程公司濟南工程處(原告)與被告濟南文君實業有限公司(被告)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糾紛一案,原告向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天橋區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根據原告的申請凍結了被告投資的股份,隨後被告提起管轄異議,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了被告所提管轄異議,並依法開庭進行了審理。經原、被告自行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後,法院依法進行了審理,執行中止。

山東濟南:判決勝訴執行中止,法院回應“啟動法律程序恢復執行”

案情:工程合同如同一紙空文

原告委託代理人孫自勇告訴記者,原告系菏澤市第三建築工程公司在濟南設立的工程處,屬於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原告辦理了營業執照及外地建築業企業進濟施工備案證。原、被告於2002年11月24日簽訂《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原告承擔被告在章丘市繡惠鎮桃花山工業園的辦公樓及宿舍樓的內外裝飾工程,工期自2002年11月月25日開工至2003年2月月30日竣工(注:辦公樓、宿舍樓,2003年1月30日前竣工),合同價款為人民幣45萬元,合同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雙方商定本合同價款採用(1)固定價格、(4)工程量按實際工程量計算、(5)追加工程按省綜合建築裝飾定額為依據及有關文件計算。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本合同生效後,被告分三次付款,1、備料款、開工進入現場20日內撥付工程量的20%;2、進度款、兩個月內撥付工程量的50%;3、竣工結算、工程完工被告驗收合格後,扣除10%的保脩金,45天內結清剩餘工程款,保修款一年內付清。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後,原告提出工程結算並將有關資料送交被告,被告自接到上述資料15天內審查完畢,到期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並在45天內結清尾款。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被告不按合同的約定撥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額的3%支付滯納金。

“合同簽訂後,原告交付被告工程保證金3萬元。原告於2003年1月26日完成工程,被告再次讓原告承擔了部分合同以外的工程,原告於2003年4月完成了額外增加的工程。”他表示,被告2003年11月11日出具證明一份,該證明載明:茲有菏澤第三建築工程公司孫經理開具收款收據,文君公司並沒實際支付。茲票據只作為評估用,在法律上無效,(總額為71萬元)。2004年1月11日,被告出具證明一份,該證明載明:茲有菏澤三建濟南工程處在我方施工,工程款部分未能解決,因工程未正式驗收,我公司現有壽光文君金實草業有限公司房產證、土地證正在辦理之中,如果順利情況下手續辦理完畢,預計銀行借款在2004年1月17日左右能部分到位。如果到位,我公司先支付給三建濟南工程處人民幣3萬元,特此證明。2004年11月7日,被告出具證明信一份,該證明信載明:茲有菏澤第三建築工程公司濟南工程處在我單位施工決算書自2004年8月1日交付我處,因我處工作忙,沒來得及審核,因此無法蓋章,特此證明。

並說,原告於2004年8月1日交付被告工程決算書十二份,該十二份工程決算書共記載明工程款為631052.74元。扣除被告返還原告的工程保證金3萬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萬元。現原告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61052.74元未償付為由提起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以因原告編制工程決算時漏報了辦公樓一層的刮三遍膩子、粉刷乳膠漆及幹鋪地磚工程,價款52082.21元為由,申請追加訴訟標的52082.21元。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13134.95元並承擔備料款滯納金56500元、進度款滯納金173750元,共計滯納金263750元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分歧:原告所訴實體不符,請駁回

而被告辯稱,原告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不能作為原告主體進行民事訴訟,應駁回對被告的起訴。原告所訴實體不符合事實。工程竣工沒有提供驗收資料,決算沒經審核,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增加訴訟請求部分沒有依據,不能支持。

被告向法院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各一份,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

判決:依法判決,維護法律尊嚴

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濟南文君實業有限公司欠原告菏澤市第三建築工程公司濟南工程處建築工程款561052.74元,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付清;被告濟南文君實業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菏澤市第三建築工工程處逾期付款違約金,以561052.74元為基數,按中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自2004年9月15日範至本判塊生效之日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付清;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610元,訴訟保全費2070元,共計12680元,原告負擔4000元,被告負擔8680元。

執行:執行法院恢復執行民事訴訟

執行中止,是否還能恢復法院執行民事訴訟?

2018年6月29日下午,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執行庭郭某告訴記者,由於企業當時沒有經營和財產,加之營業執照又被吊銷,後來無法執行。目前你們首先要做的是讓公司或者單位給你出一份權限代理,從新啟動法律程序,要求案件恢復執行。最後,他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對方採取“限高”措施。當記者向其詢問該案件程序如何走時,“我是這個案件的具辦人,不需要你來指揮我。案件具體如何啟動,我不能告訴你,否則,對被告不公平。”他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之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

執行生效裁判,堪稱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後一公里”。讓司法裁判得到有效執行,是人民法院順應群眾的期盼,彰顯改革勇氣的應有之舉。而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在2007年判決書(2005)天民園初字第100號的工程合同欠款糾紛一案,長達十二年之久未執行到位。讓記者無語的是,執行難,難在何處?是消極執行、拖延執行、不規範辦案等現象?還是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等難題?

對此事進展,記者將繼續關注。(記者張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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