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驻商家出售假货,“拼多多”自律打假却遭起诉,法院会如何判决?

风继续吹


事件经过

早前,该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己方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网店,在网点销售货物盈利。但之后,拼多多方以涉嫌出售假货,冻结了网店的货款账户,致使网店不能正常营业体现。

再后来,拼多多方直接从网店货款账户内扣划了资金八万多元。

对于拼多多这样的而行为,该贸易公司认为,拼多多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返还账户内资金,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拼多多为何划扣资金呢?

原来,拼多多和该贸易公司有过合作约定,如果在平台的网店出售假货,那么账户资金根据售假金额的10倍冻结处理

那么,拼多多可以直接划扣网店账户资金吗?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

律师说法

该争议,其实很简单。总的来讲,只要判断拼多多方和网店方的合作是否有效即可得出结论。

双方在入驻时,签署过一份《平台合作协议》。根据《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份合作协议出于双方的自愿签订,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等无效情形,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合同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拼多多方对入驻商家有管理权。根据协议,如果商家在平台出售假货,那么平台方是有权力进行相应的惩罚措施的,拼多多处罚售假行为于法有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起诉,商家败诉,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尊重电商平台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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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家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贸易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拼多多”公司依据协议认定原告售假行为及售假金额均于法有据,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应当遵循商主体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底线内不干涉电商平台的自律管理。

上海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交易具有交易量大、涉及跨区域、可不间断经营等特点,管理难度大幅增加,网络自治作为社会自治不可或缺的环节显得尤为重要。在此背景下,第三方电商平台方一方面负有维系交易秩序、维护交易安全的职责,另一方面也应当拥有制定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处理方式及商家违规经营处罚等规则的权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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