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在「59歲」檻上的全國勞模——柳鋼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梁景理貪腐案始末

倒在“59岁”槛上的全国劳模——柳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梁景理贪腐案始末

第九屆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候補委員,柳州鋼鐵(集團)公司(下稱“柳鋼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梁景理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等多項罪名,於2018年4月11日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85萬元……

倒在“59岁”槛上的全国劳模——柳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梁景理贪腐案始末

>>2015年5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廣西柳州鋼鐵(集團)公司原董事長梁景理(正廳級)(右二)等人貪汙、受賄案。供圖/視覺中國

這名曾獲全國冶金戰線勞動模範、廣西青年科技獎、廣西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柳州市拔尖人才、廣西優秀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優秀科技工作者稱號及中共十五大代表、柳州市優秀人才貢獻獎的廳級幹部,最終還是未能擺脫貪腐類型中“59歲現象——退休前狠撈一把”的俗套,在功成身退前,栽倒在金錢堆裡。

鋼企老總退休前被“雙開”

生於1954年11月的梁景理,畢業於武漢鋼鐵學院壓力加工系軋鋼專業,教授級高級工程師。他18歲便進入柳鋼公司工作。那時的他,意氣風發,和許多剛剛走上工作崗位的年輕人一樣,胸懷大志,發憤圖強,甘願把自己的青春和熱血揮灑在工作崗位上。因而,他兢兢業業,埋頭苦幹,刻苦學習,一步一個腳印:從普通工人到中板分廠副廠長、柳鋼公司總工程師、第一副總經理,公司董事,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第九屆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候補委員,柳鋼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其間的艱辛,除了自知以外,員工們有目共睹。梁景理經過30年的不懈努力,終於登上了單位的頂層(正廳級)。他一路走來,並不靠阿諛奉承,而是腳踏實地。他不僅領導有方,且在科研領域也有很深的造詣:他從事了大量的軋鋼、冶金、機械、計算機應用、現代企業管理等領域的研究工作,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優秀產品成果獎15項,廣西科技重獎兩項,柳州市科技重獎3項。熱軋中厚板在線探傷工藝獲國家發明專利,中板控冷軋製方法、寬板研製、冷彎試樣緩冷等項目屬全國首創。他還在國內外學術刊物、學術會上,共發表論文49篇,其中29篇獲優秀獎。如此拔尖的人才,自然受到黨和政府的青睞,並委以重任。

柳鋼公司是廣西最大的國有企業,始建於1958年,也是我國西南地區最大、裝備工藝技術最先進的鋼鐵聯合企業,2012年就具備年產鋼1000萬噸的能力,年主營業務收入達500億元以上。屬於國家特大型鋼鐵聯合企業,在冊職工總人數1.5萬人,主要生產冷軋板、熱軋板、中厚鋼板、棒線材、中小型型鋼等系列產品。在中國鋼鐵行業普遍虧損的情況下,柳鋼公司通過技改和降低成本,經營狀況好於行業水平。2007年2月,“柳鋼股份”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作為一個集團公司的掌舵人,又獲得如此之多的殊榮,大權在手的梁景理,如果能夠抵擋住來自四面八方的巨大誘惑,那麼,他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就會在人們的掌聲中功成身退、衣錦還鄉、安享晚年。

可遺憾的是,自從2012年國慶節之後,梁景理便被群眾陸陸續續投訴到紀檢部門,舉報其有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不久,黨的十八大召開。至此,從中央到地方持續掀起了一股反腐風暴。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也對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進行了重點部署。隨著頻繁爆出的央企高管被帶走調查的消息,更彰顯了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有腐必反”的堅定決心。

2013年12月2日,59歲的梁景理被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立案檢查,並掌握了其犯罪事實且得到了確認。於是,2014年3月,經自治區紀委、自治區監察廳審議並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決定給予梁景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因為梁景理是繼年初馬鋼集團黨委副書記趙建明被調查之後,第二名“落馬”的鋼企高管,故吸引了外界諸多關注。但無論是廣西紀檢監察網還是柳鋼股份的公告,均沒有公佈其被調查的原因。故此,人們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有的認為他是遭人陷害,無中生有;有的則猜測他可能是拉不下臉,迫不得已才收了親朋好友給的人情費。

面對梁景理被開除公職、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決定,柳鋼公司的絕大部分員工愕然了!因為梁景理在員工中的口碑相當不錯。也難怪,在他執掌柳鋼集團公司期間,員工的工資待遇每年都有提升,效益也在增長。以至於他們面對中國新聞網柳州記者站的記者去探訪時分析道:梁景理的年薪數百萬,此次涉嫌嚴重違紀應該不是貪汙、受賄吧?他不差錢啊!要有問題,也可能是和企業改制有關。畢竟他是單位的一把手,做事風格不夠民主,比較家長制,大事小事都是他一人說了算,容易得罪人……

那麼,梁景理被司法機關處理,真的不是涉嫌經濟犯罪嗎?

檢察院指控其與兒媳做生意系受賄

2015年5月26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梁景理涉嫌受賄、貪汙、挪用公款、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一案。與其同堂受審的還有柳鋼公司資產部原部長朱傳賓、該部下屬會計科科長林春英、該部稽核科科長段磊、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副主任胡兵、公司退休返聘人員李廣等5人,被指系與梁景理共同犯罪。

庭審中,公訴人指控梁景理有受賄行為4起,其中,他與兒媳做生意被列在首位:

那是2012年,梁景理與跟柳鋼做貿易有十多年的熟人李紅共謀,讓李紅與所謂的“北京公司”合作,在香港設立“茂雅公司”,再以該公司名義從美國購買焦煤後轉售給柳鋼公司,等李紅賺夠1000萬元人民幣後,將公司利潤的15%作為柳鋼公司老幹部的出國費用。在梁景理的安排下,“北京公司”的何寧與李紅接觸,並約定兩人各佔茂雅公司50%的股份。2012年至2013年,茂雅公司先後在美國訂購了14船焦煤轉售給柳鋼公司,公司最後一船煤因案發而沒有完成交易。經核算,茂雅公司獲得稅後利潤為1085.3萬美元,應分給何寧542.6萬美元。李紅承諾給的“老幹部出國費用”,應有113.9萬美元。

那麼,何寧的合作利潤,為什麼要算到梁景理頭上?在這裡,公訴人作了說明。原來,何寧的真實姓名叫宋悅,是梁景理的兒媳婦。在與李紅商談合作時,他兒媳用了化名。

對於這一指控,梁景理在庭上斷然否認。他認為,兒媳與柳鋼公司的生意屬於正常貿易。理由是,兒媳實際出資,整個交易合同的審定、海運提單等,都是兒媳經手操辦。與柳鋼公司的交易價格,他是壓低至市場價很多才購買的。至於兒媳到底獲利多少,他並不知情。

梁景理的翻供,似乎在公訴人意料之中。於是公訴人拋出了一系列問題追問梁景理,面對突如其來的發問,梁景理無力辯駁。最後,他承認自己與李紅談茂雅公司股份比例時,兒媳還在國外留學並不知情,回國後才告訴她。至於為何要兒媳用化名,他的解釋是“怕李紅知道後有很大壓力”。

公訴人還指控,2010年5月,在國家規定國有企業不能在關聯企業持股的情況下,梁景理將實際持有的柳州市銳立瑞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500萬元股權,轉至他哥哥控制的平和公司名下。2011年間,為應付審計,他又讓哥哥將股權轉讓給柳州僑虹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在僑虹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付清轉讓款後,梁景理以“股權溢價”為由,要求僑虹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樸成支付平和公司200萬元。2013年2月,李樸成轉了100萬元到平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賬戶。

對此,梁景理辯解稱,因為銳立瑞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上也為柳鋼公司控制,這些錢都是在柳鋼公司控制的企業內流動,屬內部調配,我從中沒得過一分錢的好處費。

但公訴人認為,柳鋼公司原來設置的“職工持股會”,讓集體眾多職工入股柳鋼公司的關聯企業分紅,在後來國家規定國企職工不得入股關聯企業後,大家紛紛退股,可梁景理卻私下允許35名職工暗持股份。2011年8月,國家審計署進駐柳鋼公司,他怕問題暴露,才讓35人將獲得的分紅款退還給職工持股會。

為了補償這35名職工,在2011年至2012年1月,梁景理在柳鋼公司各部門提交的工程獎勵、年薪發放名單中,指使他人套取公款563.5萬元,分給35名職工。其中,朱傳賓得款14.5萬元、林春英得款21萬元。

此外,公訴人還指控梁景理在2010年5月期間,指使朱傳賓、林春英、胡兵、李廣、段磊將職工持股會及所投資成立的關聯公司未到保管期限的會計資料予以銷燬,含會計憑證共27本、會計賬簿40本……另外,梁景理還挪用2000萬元公款用於個人炒股。

梁景理認為公訴人指控他挪用公款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是,這些錢都發給了35名職工、他是幫集團炒股,自己仍然是“沒得一分錢好處費”。

公訴人接著指控:梁景理於2006年至2010年,收受鋼材銷售代理商——上海某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陳某給予的“江詩丹頓”手錶一塊、T46庚申年郵票(整版)一版。經鑑定,涉案郵票市場價格為34.9萬元。

梁景理對此指控予以承認。但認為自己並沒有幫對方牟取不正當利益,因而不構成犯罪。他說,陳某先送來“全國山河一片紅”的錯版郵票,經北京專家鑑定,確定為假票後,陳某後來又送了我特種郵票一版,但我並不知道這種郵票的價值,也沒為對方牟利。

本次一審,梁景理等七名被告人及二家被告單位,被公訴機關以受賄、貪汙、挪用公款、挪用資金、故意毀壞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單位受賄、對單位行賄等九項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一審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20年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梁景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梁景理夥同朱傳賓、林春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虛增資金等手段非法侵吞國有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汙罪;梁景理還指使他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梁景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近親屬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梁景理夥同朱傳賓、林春英、胡兵、李廣、段磊等被告人為逃避審計調查而故意銷燬會計憑證和賬簿,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鑑於梁景理有自首、坦白等情節,對梁景理犯貪汙罪減輕處罰,對其所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從輕處罰。

據此,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條款之規定,於2018年4月11日,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梁景理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以貪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2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以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萬元;以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85萬元。

如果梁景理在法定時限內拿不出新的證據來證明其清白,以此推翻一審法院對他的有罪判決的話,那麼他將在牢房裡慢慢地度過暮年。而這人生的巨大落差,也會讓他終生不能得到安寧!憶往昔,居高官、領厚祿,榮譽加身;看今朝,吃牢飯、穿囚衣,身敗名裂。可這又能怪誰呢?這真可謂: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頭已百年身。

同案受審的被告人朱傳賓、林春英、胡兵、李廣、段磊、李樸成、被告單位柳鋼公司資產財務部也分別被法院以貪汙罪、受賄罪、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對單位行賄罪、單位受賄罪判處了相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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