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藥品違法廣告「慣犯」需用重拳組合拳

治理药品违法广告“惯犯”需用重拳组合拳

至此,2018年6月,鴻茅藥酒訴上海某律師發表的《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侵犯其名譽權一案,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鴻茅藥酒訴訟請求。該案暫告一段落,但它再次引起了社會對藥品廣告領域違法“慣犯”長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問題的關注。許多人看到,鴻茅藥酒接連打出了刑事、民事組合拳,但其多次違法廣告行為似乎並無大礙(《健康時報》根據近10年的公告文件做出不完全統計,鴻茅藥酒廣告曾被25個省市級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筆者認為,這暴露的不僅僅是鴻茅藥酒的問題,更值得反思的是我國對藥品違法廣告的監管制度是否有效。

在法律層面,我國一直重視對醫療廣告的監管。目前,涉及醫藥廣告監管的法律、法規、規章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廣告審查辦法》《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藥品廣告審查發佈標準》等。但這些看似體系完備的法律並沒有使得類似鴻茅藥酒這種違法藥品廣告的“慣犯”得到有效遏制。筆者認為,為有效減少藥品違法廣告行為,使得“慣犯”停止違法行為,迫切需要法律和監管部門重拳出擊,同時發揮組合拳威力。

治理药品违法广告“惯犯”需用重拳组合拳

利用改革契機,組合監管力量

當前,我國對藥品廣告的審批和監督管理權相互分離。依據我國廣告法、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是藥品廣告審查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廣告的審查工作。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藥品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也就是說,藥品監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虛假藥品廣告沒有查處權力,只能移交工商部門,這樣各管一段的監管體制導致審批與監管脫節。工商管理部門缺乏相應專業知識,無法分辨廣告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只能側重從形式上檢查審批手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廣告的審查,但是因硬件條件限制,很難實現全面的監控。很多地方存在重複監管、互相推卸責任的情況,不僅使藥品廣告監管成本增加,並且容易導致溝通不暢,給藥品違法廣告留下可乘之機。

因此,要改變當前審查監管分離的藥品廣告監管體制,建立藥品廣告審批和事後監管權結合的部門。應該說,2018年3月進行的市場監管機構改革為革除此種弊端提供了良機。此次組建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等市場監管部門的職責進行整合,目的是改革市場監管體系,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從而進一步推進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目前,改革剛剛開始,期待對違法藥品廣告監管的力量儘快整合,形成合力。

充分發揮信用懲戒機制

鴻茅藥酒的違法廣告在得到多地監管部門查處的同時,並沒有妨礙其能獲得上千個廣告批文,也沒有妨礙其獲得“中華老字號”稱號、“中國馳名商標”等。這充分暴露了目前對藥品違法廣告行為信用懲戒機制嚴重缺乏的問題。

誠信體系可以讓企業進行自我約束。如果企業出現不誠信情況及時給予嚴厲處罰, 那麼企業在其他方面也會難以立足。這種懲罰措施,可以讓企業自我約束、自我管理。我國法院執行領域建立的失信被執行名單,對解決執行難問題就發揮了重要作用。早在2012年國家發改委、衛生部、原工商總局、原食品藥品監管局等七部委,就曾聯合印發實施《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規範藥品廣告發布活動,對多次發佈嚴重違法廣告的藥品生產、經營者,將採取列入“黑名單”、暫停銷售、查辦取締等措施。

2017年6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情況的報告建議,建設藥品安全的誠信體系和黑名單制度。但至今,藥品違法廣告“黑名單”制度並未真正確立,現有的違法廣告通報制度效果十分有限。因此,對藥品違法廣告行為,在加大處罰力度的同時,必須要配套建立更為嚴厲的信用懲戒制度,使得違法藥品廣告企業在藥品廣告審批、發佈、銷售以及藥企在金融、市場準入等方面均受到嚴格的限制。

要建立完善、真正有威力的信用懲戒機制,信息建設必須先行,藥品廣告違法監管執法信息,應當打破部門與地域的限制,建立統一的信息平臺和信息數據報送網絡,並據此建立藥企信用評價辦法,建立“黑名單”制度。

檢察院要充分行使公益訴訟權

為加強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強化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督,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要求“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根據《中央有關部門貫徹實施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重要舉措分工方案》,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2018年3月2日,“兩高”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的具體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

如果檢察院能抓好典型案例,利用對這些“神藥”的處理契機,發揮公益訴訟的威力,完全有可能使我國整個藥品廣告監管制度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使其更符合社會公眾的期待。但遺憾的是,目前仍沒有看到檢察院對藥品違法廣告“慣犯”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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