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大杀器“偿二代”要升级,保险公司还想“钻空子”?难!

保险业大杀器“偿二代”要升级,保险公司还想“钻空子”?难!

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C-ROSS,下称“偿二代”)在正式运行了一年零九个月之后,马上就要进入二期工程阶段啦!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业监管的核心。所谓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是衡量其经营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的重要指标。

“偿二代”五年小史

我国保险业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下称“偿一代”)始建于2003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以规模为导向的“偿一代”已无法满足监管的需要。

2012年3月,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启动“偿二代”建设工程。

2015年2月,保监会发布偿二代主干技术标准共17项监管规则并试运行,进入新旧体系并行的过渡期。

2016年1月起,“偿二代”开始正式实施。保险机构按季对外公开披露偿付能力报告。

“偿二代”出台后,初步形成了“偿二代”与欧盟偿付能力体系、美国风险资本制度(RBC)模式“三足鼎立”格局。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在全球保险资本标准(ICS)中为中国单独增加了分组和相应的风险因子,这是国际保险监管规则首次明确体现中国标准。

突破了传统监管体系限于微观审慎领域的局限,对保险业宏观审慎监管进行了积极探索,正是“偿二代”的创新之一。

保监会财会部(偿付能力监管部)主任赵宇龙曾对笔者谈到,“偿二代”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是改变保险业的价值观,树立“以价值为中心”的行业理念。过去,“偿一代”的历史贡献是在保险公司最初“规模至上”的经营中注入了考虑资本成本的“效益为先”的理念,“偿二代”则进一步注入了“风险”因素,即通过风险对利润的平衡来达到价值的创造,来确保可持续发展。通过风险指标制衡保险公司对利润的冲动,促使公司从以利润为中心转向以价值为中心。

从“偿二代”一年的实践效果来看,高歌猛进的激进型公司的偿付能力压力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在“偿二代”试运行初期,全行业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有13家,高于“偿一代”下的2家。

2016年末季度偿付能力数据和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则显示,162家保险公司中,风险较高的C类公司和D类公司分别为1家和2家,合计占比2%。截至2016年底,仅有2家寿险公司(中法人寿、新光海航人寿)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未达到100%的监管要求。

2017年8月,保监会召开的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工作会议显示,二季度末,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35%,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0%。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53%和229%。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环比上升的保险公司达到66家,较上季度增加27家。

全行业实际资本3.4万亿元,较上季度末增加320亿元,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达到2万亿元,较一季度增加4.1亿元。

被纳入二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的评估范围的保险公司中,A类公司和B类公司占绝大多数,C类公司有2家(诚泰财险、弘康人寿),D类公司有3家(中法人寿、新光海航人寿、浙商财险)。

从监管效果来看,风险导向的“偿二代”比规模导向的“偿一代”能够更好地区分保险市场上的“好孩子”和“坏孩子”。“放开前端”是踩油门,“管住后端”的“偿二代”则是“踩刹车”。

“偿二代”二期“工程图”

经过一年半的运行,根据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现象和新问题,以及新的国家意志、监管意图和市场意愿,同时也是偿二代自身逻辑的演化,保监会启动了“偿二代”二期工程。

此外,由于“偿二代”制定时所依据的数据来自过去十年的历史数据,近年来的新数据亦需滚动进来,以更好地体现当前市场的风险状况。

针对新兴市场发展速度快、风险变化快的实际,“偿二代”预留了必要的接口,以便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在不影响整体框架的情况下,完善监管要求,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动态性。

【总体目标】

一、坚持风险导向,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风险针对性,进一步扩大风险覆盖面,提高风险计量的科学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更加及时、恰当地反映保险业偿付能力状况和风险变化情况;

二、坚持问题导向,治乱象,降杠杆,强执行,从严从实加强资本约束,加大监管政策传导力度,提高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

三、坚持开放导向,积极向国际审慎监管规则和金融治理体系提供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不断加强国内监管合作与国际监管合作,防范跨市场、跨领域、跨地区交叉性金融风险;

四、坚持前瞻导向,密切跟踪金融科技发展新趋势,不断提高监管科技水平,研究探索新科技条件下保险业审慎监管的新理念、新方法和新工具。

【三大任务】

一、完善监管规则

包括15项具体任务:

划重点:

重点解决当前存在保险公司资本不实、关联交易复杂、资产不实、多层嵌套导致底层资产不清、产品不透明、非理性举牌问题、局部流动性风险突出、保障功能发挥不足等问题和制度漏洞;

调整实际资本的评估基础和范围,统筹表内表外的资产负债,对符合条件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实施穿透性评估,修订完善资本的定义;

制定保险集团审慎监管的实施细则;

研究制定相互制保险组织、自保公司等的偿付能力监管细则,构建适应新型保险组织性质和特点的审慎监管规则和机制;

研究和探索在资本计量中引入调控性特征因子;

修正股票、长期股权投资风险因子,修正房地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标准,明确港股通、同业存单等新投资品种的最低资本标准;

重点对健康险、车险、农险、信用保证保险等险种的最低资本要求进行校准更新;

规范再保险尤其是财务再保险、转分保的偿付能力计量和评估;

完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标准,校准风险因子,校准和更新各类信用风险之间的相关系数,增设对集中度风险的资本要求;

调整设计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提高流动性风险指标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完善偿二代第三支柱监管规则,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培育和加强市场约束机制。

二、健全运行机制

包括6项具体任务:

划重点:

*建立常态化、多元化的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检查制度,重点对资本不实、资产不实、准备金评估不实、风险综合评级基础数据不实、信息披露不实等侵蚀偿付能力数据基础的问题严查重处。

*逐步建立多维、立体、开放的偿付能力风险分析监测体系。

*跟踪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探索新科技条件下新型的保险业审慎监管等。

*建立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与保险业审慎监管相关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考评监督机制。

*优化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发挥其数据自动审验、非现场分析等作用,提高偿二代监管信息化水平。

*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机制,改进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机制。

三、加强监管合作

包括5项具体任务:

划重点:

国内监管合作方面:

*推动建立和积极参与金融审慎监管的合作机制,强化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审慎监管协调,切实防控好跨市场、跨行业、跨领域的各类交叉性金融风险。

*国际监管合作方面: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偿付能力监管合作;

进一步探索完善中国会计准则和偿二代应用于境外保险机构时的标准和机制;

研究评估国际和国内会计准则变化对保险业审慎监管的潜在影响,积极参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等。

【工作机制】

“偿二代”二期工程将按照“边建设、边实施”的工作思路,

成熟一个,发布一个,实施一个,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建设实施。

坚持“开门搞建设”,实施项目负责制和专家咨询机制,组建偿付能力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集中全行业的专业力量。

将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合理安排建设进度,优先重点推进实际资本评估、资产风险最低资本、流动性监管规则、数据真实性检查制度等较紧迫的工作任务。

将及时披露二期工程建设情况,保障社会各界对偿二代二期工程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从“二期工程”的建议方案可以看出来,基本上把目前“偿二代”里的空白地带补齐了。赵宇龙接受笔者采访时形象地把二期工程提炼为“三色论”,即:尚存盲区的监管空白地带、标准不明确或理解不到位导致的灰色地带、存在假数据、恶意监管套利等违规违法行为导致的黑色地带。

二期工程主要在黑色、灰色和白色地带进行查缺补漏,细化“偿二代”的制度设计和指标体系。

据了解,二期工程将主要对资产端进行地毯式梳理,对投资端的监管“打补丁”以后会成为常态。

此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也将修订,把二期工程的内容补充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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