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新規,金融機構股東玩欺騙隱瞞將被「開除」

央行新规,金融机构股东玩欺骗隐瞒将被“开除”

勞動節,果然是要勞動的啊!

勞動節前夕(對於媒體來說,今兒已放假啦),央行推出了兩份重磅文件——《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6號)和《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7號)。

這兩份文件是在3月28日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的。

之前還有某媒體報道,“106號文”要延後了。馬上就有央行人士通過媒體發聲,說走程序了,可能四月底五月初就要發佈了。

這不,馬上應驗啦!

因為資管新規預熱期太久了,先來說說新出爐的107號文。

近年來,大量非金融企業(下稱企業)漸漸領悟到“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的要義,開始紛紛殺進金融機構,有門路有資本實力的,就直接拿到牌照發起設立,退而求其次的就通過併購、參股等方式,成為金融機構的股東。

這年頭,手裡沒有幾家金融機構,都不好容易稱大佬!於是,各大資本系的金融帝國廓然成形。

產融結合本為國際的一種潮流,金融的價值本為是了支持實體經濟的發展。然而,突然之間多了一批自封的巴菲特的門徒(巴菲特:怪我咯?),把金融玩出各種花樣。

金融業從不來缺聰明人。聰明人有個特點:往往自視甚高,膽子大,以為自己有通天之掌。

亂象頻生、怪狀層疊,各路妖魔鬼怪精都出來了,堪稱一部“21世紀金融界之怪現狀”。

“107號文”也說了:存在部分企業與所投資金融機構業務關聯性不強、以非自有資金虛假注資或循環注資、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等問題,這既容易助長脫實向虛,也容易導致實業風險與金融業風險交叉傳遞。

因此,要按照問題導向、補齊監管短板,明確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政策導向,強化股東資質、股權結構、投資資金、公司治理和關聯交易監管,加強實業與金融業的風險隔離,防範風險跨機構跨業態傳遞。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金融機構股東和股權管理監管制度與本意見不一致的,金融監管部門要進行修改。

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對新發生的企業投資金融機構行為,按照“107號文”執行;“107號文”發佈前,涉及以非自有資金投資、通過不當關聯交易投資等行為的,嚴格予以規範。

對於不符合要求、確需市場退出的,則實施市場化退出。

敲黑板:

投資金融機構必須以自有資金,不得代持、違規關聯等形式持有金融機構股權。如果以隱瞞、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行政許可的,由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對相關行政許可予以撤銷。

而且,鼓勵金融機構的債權人、員工對企業的不當干預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對所投資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或重大違規行為負有重大責任的企業,5年內不得再投資成為金融機構控股股東。

SO,內些隱性股東們、瞎作的股東們,顫抖吧!

此前原保監會已對存在違規違法股權清退了七家。

可以預見,不光保險業,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的股權清退大幕將進一步拉開。

濃墨重彩的2018年,吃瓜群眾慢慢看好戲吧~~

央行新规,金融机构股东玩欺骗隐瞒将被“开除”

基本原則

立足主業,服務實體經濟

應以服務實體經濟為目標,緊密圍繞企業自身主業發展需要,科學佈局對金融機構投資,避免脫實向虛。

審慎經營,避免盲目擴張

應強化資本約束,控制槓桿率,加強風險管理,確保對金融機構的投資行為與企業資本規模、經營管理水平相適應。

嚴格准入,強化股東資質、股權結構和資金來源審查

對金融機構股東按重要性不同實施差異化監管,明確准入和資質要求,穿透識別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加強對股權結構的持續管理,強化資金來源真實性合規性監管。

隔離風險,嚴禁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

建立健全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防火牆,加強公司治理和關聯交易監管,嚴禁以各種方式挪用、擠佔金融機構資金或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獨立自主經營。

強化監管,有效防範風險

按照穿透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強化監管,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強監管協調和監管問責,有效處置和化解風險。

規範市場秩序與激發市場活力並重

堅持企業依法依規投資金融機構的同時,支持金融機構股權多元化,拓寬資本補充渠道,促進企業與金融機構良性互動發展

嚴格准入門檻

實施嚴格的市場準入管理

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應核心主業突出、資本實力雄厚、公司治理規範、股權結構清晰、管理能力達標、財務狀況良好、資產負債和槓桿水平適度,並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資金融業的商業計劃。

嚴格限制商業計劃不合理、盲目向金融業擴張、投資金融業動機不純、風險管控薄弱的企業投資金融機構,防止其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

企業投資金融機構達到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比例,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意見要求,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備案或申請核准。

國有企業投資金融機構應帶頭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突出主業,符合國有資本佈局結構調整需要,依法接受監管,自覺加強風險防範,並與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等重大改革相銜接。國有企業投資金融機構應當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注:

控股股東指持有金融機構股份超過50%或雖不足50%但具有實質控制權的投資人;

主要股東是指持有金融機構股份超過5%的投資人,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限制企業過度投資金融機構

限制企業投資與主業關聯性不強的金融機構,防止企業過度向金融業擴張。

企業入股和參股同一類型金融機構的數量限制,適用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規定;不符合規定的,逐步加以規範。

投資主體合併計算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和最終受益人。

強化企業投資控股金融機構的資質要求

企業投資金融機構,應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管部門關於法人機構股東條件的規定。

企業成為控股股東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核心主業突出,業務發展具有可持續性。

二是資本實力雄厚,具有持續出資能力。原則上需符合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年終分配後淨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40%、權益性投資餘額不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40%等相關行業監管要求。

三是公司治理規範,組織架構簡潔清晰,股東、受益所有人結構透明。

出資企業為企業集團或處於企業集團、控股公司結構之中的,須全面完整報告或披露集團的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變動情況,包括匿名、代持等相關情況。

四是管理能力達標,擁有金融專業人才。

企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金融機構控股股東:

脫離主業需要盲目向金融業擴張;

風險管控薄弱;進行高槓杆投資;

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係複雜不透明;

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濫用市場壟斷地位或技術優勢開展不正當競爭,操縱市場,擾亂金融秩序。

加強金融機構股權質押、轉讓和拍賣管理

企業質押所持有金融機構股權,應符合法律法規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和金融機構的利益。金融機構控股股東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金融機構告知所持有金融機構股權被質押或解押信息。

控股股權被質押的金融機構應加強對其股權質押和解押的管理,並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告相關信息。

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有權限制同一股東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對所持有金融機構股權的質押比例。

企業作為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轉讓所持有金融機構股權,應告知受讓方需符合法律法規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

受讓方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的,應符合法律法規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的資質條件,並按照法律法規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向金融監管部門備案或申請批准。

因股權轉讓導致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股東變更相關信息。

為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和金融機構穩健運行,加強金融監管部門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溝通協調,及時獲取金融機構股權拍賣信息。

拍賣金融機構股權導致金融機構控股股東變更的,競買人應符合本意見有關金融機構股東資質條件的規定。

企業持有的金融機構控股股權被拍賣,被控股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強化資本監管

企業應當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

作為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的企業應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資本補充能力,整體資產負債率和槓桿率水平適度,債務規模和期限結構合理適當。

企業財務狀況出現惡化,應當依法及時進行信息披露和報告。企業財務狀況應當根據合併財務報表等進行全面整體判斷。

強化投資資金來源的真實性合規性監管

企業投資金融機構應以自有資金出資,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委託資金、負債資金、“名股實債”等非自有資金投資金融機構,不得虛假注資、循環注資和抽逃資本,不得以理財資金、投資基金或其他金融產品等形式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

穿透識別金融機構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嚴格規範一致行動人和受益所有人行為,禁止以代持、違規關聯等形式持有金融機構股權。

企業以隱瞞、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行政許可的,由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對相關行政許可予以撤銷。

完善治理 防利益輸送

完善股權結構和公司治理

企業投資金融機構應具有簡明、清晰的股權結構,簡化投資層級,提高組織架構透明度。企業與所控股金融機構之間不得交叉持股。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衡機制,強化董事會決策機制,避免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濫用控制權。

企業派駐金融機構的董事應基於專業判斷獨立履職。規範企業與所投資金融機構之間、企業所控股金融機構之間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交叉任職,企業與所投資金融機構之間、企業所控股金融機構之間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監督制衡作用,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強化信息披露和外部監督,發揮資本市場和中介機構對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促進作用。

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企業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的,應建立與投資行為相適應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指標體系、信息系統和內部控制系統等,防範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風險傳遞。

規範關聯交易

嚴格規範和監管企業與所投資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交易。涉及關聯的金融服務和交易應遵守法律法規和會計準則規定,遵循市場化原則,定期報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重大關聯交易應逐筆報告。

企業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時,應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與關聯方外其他股東無關聯關係、不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的承諾函。

金融機構應建立有效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準確識別關聯方,在資金用途、投資比例、事項報送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切實依法合規,防止利益輸送和風險轉移。

金融機構應遵循穿透原則要求,將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作為自身的關聯方進行管理。

嚴禁通過授信、擔保、資產購買和轉讓等方式開展不當關聯交易,不得通過多層嵌套等手段隱匿關聯交易和資金真實去向,不得通過“抽屜協議”、“陰陽合同”等形式規避監管。

防止濫用控制權

企業應依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行使股東權利,通過派出具有履職素質和能力的股東代表參與公司治理,不得直接或變相套取、挪用、擠佔金融機構及其客戶資金。金融機構應堅持獨立自主經營,不受不當干預。

鼓勵金融機構的債權人、員工對企業的不當干預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穿透監管 強化協調

加強對企業和金融機構的穿透監管

金融管理部門根據穿透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將金融機構股東資質、入股資金來源、治理結構、關聯交易等作為監管重點,特別是強化治理結構和關聯交易監管,要求金融機構說明並定期更新股權結構相關信息,包括持股比例、關聯方及關聯關係等,穿透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以及其他關聯人和一致行動人;未按規定如實報告的,依法從重給予處罰。

金融管理部門對投資控股金融機構的企業,因履行監管職責,需要穿透了解控股股東相關資質的,可要求相關企業提交財務報告和相關資料,並就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問詢。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創新監管方式,運用大數據監管、信用監管等手段,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相關信息納入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企業應當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加強信息披露。

強化監管協調

在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指導和協調下,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與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之間加強協作與配合,強化信息共享,提高監管實效。

央行新规,金融机构股东玩欺骗隐瞒将被“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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