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员工离职带走了“客户”,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以案释法」员工离职带走了“客户”,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今天普法君带大伙儿来看一则

关于“商业秘密”的真实案例

「以案释法」员工离职带走了“客户”,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王某和史某曾经是同一个公司的同事,后来他们先后离职,合作成立了一家自己的公司,王某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史某任监事。

没想到,公司运转了不到一年,他俩就和新公司一起,作为三个被告,被人告上了法庭,而状告他们的,正是他们原来任职的公司。

「以案释法」员工离职带走了“客户”,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原来,原告公司和一家加拿大的公司有着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但是当王某和史某离职成立被告公司后,原告发现,这家加拿大公司很快转头,放弃了和原告公司部分长期合作的项目,而将项目交给了被告公司。原告认为,正是由于王某和史某窃取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形成不正当竞争,才导致原告公司重要订单的流失。

原告认为,加拿大的公司系原告多年开发并形成稳定业务的重要客户,被告二和被告三利用其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获得的公司的信息,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采购产品的成本信息、报价信息等向加拿大的公司进行联系和商业报价,形成恶意竞争,该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三被告委托了同一名律师进行辩护。被告律师辩称,虽然被告公司和加拿大公司达成交易是事实,但被告获得的相关信息并不属于商业秘密范畴,交易达成也是基于加拿大公司对被告公司的信任,而并非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

围绕三个法庭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分别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法庭审理后认为,客户公司的负责人、联系方式、交易习惯、内容、成本等均是原告公司在经营过程基于客户的长期交往中形成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具有商业价值,区别于网络上可查询的公司信息,并且原告公司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因此,这些信息理应属于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被告王某、史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法庭最终做出判决,被告公司、王某、史某应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公司的客户信息、采购信息的行为;被告公司、王某、史某共同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以案释法」员工离职带走了“客户”,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希望这样一场官司能给

企业敲响警钟,

为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

做好员工的管理工作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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