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有何不同

【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有何不同】首先,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如果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即為一般保證。可見,一般保證的保證是有先後順序的,債權人先要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並且在債務人無力償還時才能向保證人行使追究保證責任,而何為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擔保法也做了相應的規定,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簡而言之,也就是債權人必須先起訴或仲裁債務人,得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後經過法院強制執行確認債務人沒有還款能力,才能起訴或仲裁保證人承擔保證還款責任。其次, 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從字面意思上可以判定,連帶保證人與債務人的責任義務是相等的,也就是說債務人不能按約定還清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和保證人行使債權,具體說就是可以起訴和仲裁債務人和保證人,將他們列為共同被告,對債務的償還部分先後主次,在執行中,誰有履行能力就執行誰的財產。最後,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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