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一女子在雲南開公司騙了供應商200多萬,終於落網,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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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詐騙行為可恥,應依法接受刑罰。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張某涉嫌觸犯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供貨商商品,後轉賣他人,獲得巨資,涉案金額高達200多萬,且潛逃12年,屬於情節較為嚴重的情況,或會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自2006年11月27日,張某被雲南昆明警方上網追逃以來,已經過了12年時間,期間,張某化名周某,到四川成都定居生活,一家人小日子過得還算不錯。當張某被警方抓捕後,對自己犯下的罪行供認不諱,還向警方哭訴這十幾年的經歷,整天擔驚受怕,幾乎不敢出門,一有風吹草動就感覺自己要被抓了,也不敢交朋友,經常被噩夢驚醒。此次被抓,張某反而對警方鞠躬致謝,說感覺自己終於可以睡個安穩覺了。目前案件進入下一步偵破審理階段。

張某的案例很好的告知了我們“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不是不報時候未到。”儘管已經過了十幾年,躲過了最初的逮捕,但躲不過內心的譴責和道德的約束,最終的刑罰也不會躲過。審判或許會遲到,但一定不會缺席。

很多人聰明反被聰明誤,看得見眼前的利益,也不管違不違法,頭腦一熱就動手開幹了,殊不知為了眼前的利益放棄的可能是未來的利益,是撿了芝麻丟了西瓜的行為。

如今騙子不少,詐騙手段多到令人歎為觀止。有些人受騙是因為貪念,有些人受騙純屬掉入陷阱,12年前為張某公司融資的企業和供貨的供應商就屬於後者。期望騙子早日醒悟,不要再實施詐騙;也期望人們能多一絲警惕,並將自己的受騙經歷公諸於眾,讓更多的人瞭解騙局,不再上當受騙。


時報傳媒


第一個問題:為何本案當中拖欠貨款和融資行為是犯罪?而有的讀者貨款糾紛報了公安卻不能受理?

根據新聞可以知曉本案中的新疆籍女子張某當時以打“白條”的形式向多家公司購置了材料,隨後自己轉手就賣給了他人。由此可知張某當時購買材料的根本目的並不是用於生產經營,而是直接專賣謀取不法利益,這和正常的民事糾紛存在本質的不同。

倘若張某是為了正常的生產經營而欠付貨款的情況下,那麼根本就沒辦涉及到刑事犯罪,確實屬於經濟糾紛,公安有理由可以不受理刑事報案,這也就是為什麼很多人去報案警方不予立案的根本原因。


所以以後遇到此類糾紛時,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貨款糾紛的原因系對方根本沒有生產經營目的而是為了騙取貨物的,那麼可以考慮直接報案來進行處理。

第二個問題:為何女子躲了12年,最終被抓到後還要被懲處?

說道這個問題就必須說下刑法追訴時效的概念。所謂追訴時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已經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被追究了刑事責任,該案件應當予以撤銷。

根據《刑法》的規定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而本案中張某通過編造虛假事實騙取他人財物非法牟利高達200餘萬元,即使放到現在也是數額特別巨大,且在案發後公安已經立案偵查的情況下,張某就算是再躲個12年被發現後還是要被懲處!這就是所謂的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第三個問題:允許我吐槽下網上的新聞

怎麼說張某過上了幸福美滿的生活之後,被抓到了又說終於可以睡安穩覺了。個人揣測這是人為的加入了一些渲染的成分在裡面,有失客觀。當然了,這只是個人吐槽,別無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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