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買車三年拒付餘款

6月14日上午,被執行人李樂的家人將買車款6.9萬元交到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阿拉爾墾區人民法院,此時距李樂被採取司法拘留措施僅過去了三天。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被執行人李樂自阿克蘇市某農機公司(以下簡稱農機公司)購買了拖拉機一臺,約定總價款12萬餘元,協議簽訂時支付6萬元,餘款在當年12月25日前付清。2016年11月,因李樂未依約支付剩餘車款,農機公司一紙訴狀將李樂訴至法院,法院作出如下判決:李樂支付農機公司購車款及違約金共計6.9萬元,判決生效後李樂未主動履行付款義務,農機公司申請強制執行。2017年12月,阿拉爾法院向被執行人李樂送達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其當即表示願意分期支付案款,申請執行人也表示同意,可誰知這竟是被執行人的緩兵之計。2018年5月,第一筆3萬元履行期限屆滿,被執行人李樂又以種種理由拒絕支付,6月13日下午,阿拉爾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李樂採取司法拘留措施。

司法拘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賦予人民法院懲治“老賴”的有力抓手,在基本解決執行難專項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此案的順利執行正是司法拘留懲治措施運用得當的完美展現。(文中人員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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