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壓實信訪工作責任 推動信訪工作科學健康發展

湖南信訪 2017-08-11 08:47

——省信訪局負責人就《湖南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答記者問

湖南日報記者 歐金玉

近日,湖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湖南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及領導幹部、工作人員的信訪工作責任及督查考核、責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確規定。8月初,省信訪局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就貫徹落實《實施細則》回答了提問。

問:《實施細則》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實施細則》共5章37條,第一章為總則,主要是對制定目的、依據和適用範圍、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等作出規定;第二章為責任內容,主要是對各級黨委、政府和各部門、信訪工作機構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的信訪工作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第三章為督查考核,主要是對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督查、考核及成果運用等作出規定;第四章為責任追究,主要是對信訪工作責任的追究情形、追究主體、追究形式、追究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第五章為附則,主要是對文件發佈、生效時間以及適用效力等作出規定。

問:《實施細則》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答:《實施細則》第二條明確規定了其適用於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適用本細則。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細則執行。

問:《實施細則》就黨政機關領導班子成員的信訪工作責任作了怎樣的規定?

答:《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各級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負總責。黨政機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落實‘一崗雙責’,對職權範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各級領導幹部應當閱批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協調處理疑難複雜信訪問題”。

問:《實施細則》對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問題時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答:《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應當遵守群眾紀律,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熱情周到,做到聯繫群眾而不脫離群眾、服務群眾而不損害群眾、解決問題而不引發問題,進一步密切黨群幹群關係”。

問:《實施細則》規定了哪些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方式,由誰開展調查?

答:《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對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採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問:《實施細則》對不服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決定建立了哪些申訴制度?

答:《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被追究責任的人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責任追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責任追究決定機關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核決定起15日內向上一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也可以不經複核,自接到責任追究決定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訴。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問:《實施細則》從什麼時候開始施行?與我省此前發佈的有關信訪工作責任制規定如何有效銜接?

答:《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有關信訪工作責任制的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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