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抵债协议自愿签订 法院为啥帮她“毁约”

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能,但法院却为从业者依法“毁约”,只因该协议有失公允。

“我们亲属知道后说我们傻,提醒说那车和地顶不了70多万元,我们咨询后发现亏了60万时是真傻了。”在锦州市黑山县镇上经营猪饲料商店的雷女士提起年初追要欠款的经历,仍旧心有余悸,说要不是法院的审理,她和丈夫这几年的经营就白忙活了。

雷女士和丈夫经营猪饲料商店,销售渠道以供应镇内各养猪大户为主,购买者大都通过赊购的方式,等猪出栏后再将赊欠的猪饲料款结清。附近的养猪大户贾某一家所用猪饲料就都是在雷女士家赊购的,但因经营不善,多次赊购后贾某只还上少部分欠款,截至2018年4月初,贾某一家还欠着755500元的猪饲料款。

雷女士一家急着追要欠款周转生意,贾某一家却无力偿还,经过多次追要,双方达成了用车和土地经营权来抵债。当月18日,雷女士夫妇与贾某及女儿一家,一起到黑山县的一家法律服务所签订了抵债协议书。双方约定贾某一家所有的一辆小型客车、名下的承包地5亩(国家补偿款由乙方领取)30年的经营权,抵顶贾某欠雷女士的债务755500元,借贷票据作废。

协议签订后,抵债客车便很快过户到雷女士名下。但亲友的提醒让雷女士心里打起了鼓,“亲友说这些根本抵不了70多万元,我当时着急要债,真没找人问过价啊。”雷女士随后经过到相关部门咨询,所抵顶债务的小型客车价值只有约10万元,5亩土地30年经营价值约7.5万元,亏了近60万元的雷女士夫妇找到贾某交涉却遭到了拒绝,夫妇二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抵债协议。

被告方辩称抵债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协商的情况下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纸协议到底有没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本案中,被告用以抵债的车辆价值约为10万元,即使土地承包年限有30年,但其转包价值约为7.5万元,二者价值共计约为17.5万元。被告欠原告的债务为755500元,价值相差近60万元,无论原告是否存在误解,按此协议履行,对原告显失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的抵债协议书;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名下的小型客车一辆,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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