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法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获信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同占批示肯定

固始法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获信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同占批示肯定

6月20日,固始法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获信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同占批示肯定。孙同占书记批示:开展公益诉讼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固始法院的作法很好,望总结经验,持续提升,为建设美丽信阳做出新贡献。

固始法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获信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同占批示肯定

固始法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获信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同占批示肯定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践行乡村振兴战略,为建设美丽乡村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5月27日上午,信阳市首例环境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固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信阳中院对此案给予高度重视,信阳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新中多次安排部署,主管院长陈焕成等领导参加此次庭审。固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郑镇林同志亲自安排筹划此次审判,参加庭审观摩。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学武担任审判长,两名庭长及四名陪审员共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固始法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获信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同占批示肯定

固始法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获信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同占批示肯定

2013年,被告固始县某镇人民政府为处理该镇生活垃圾,决定在该镇某村民组河道旁设置垃圾场 ,该垃圾场于当年投入使用。2017年9月6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固始县检察院发现被告建立、运行该垃圾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立案审查;审查后认为被告在未办理规划审批、环境评价、工程竣工验收审批等法定手续,未建相应的环保设施,未采取任何防渗漏、防扩散措施的情况下,建立、运行该垃圾填埋场,污染当地水源、危害当地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检查建议书》并依法向被告送达。2018年4月11日,公益诉讼起诉人为督促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向固始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固始法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获信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同占批示肯定

固始法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获信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同占批示肯定

案件在庭审之前,固始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作了充分细致的庭前准备工作,多次组织人员研究案情,确定审理方案,并组织公益诉讼人与被告双方交换证据。庭审中,结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法庭就公益诉讼机构的主体资格、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失及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审查,同时将保护生态环境、监督职责部门面对责任要履职尽责的理念有机的贯穿于整个庭审当中,对规范审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起到了良好的引领作用,被告固始县某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经过审理,本案当庭作出宣判,确认被告固始县某镇人民政府在该镇某村民组河道旁设置垃圾场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对该垃圾填埋场及原堆放的垃圾采取补救措施,履行治理职责。

固始法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获信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同占批示肯定

固始法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获信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同占批示肯定

庭审结束后,固始法院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院党组书记、院长郑镇林向社会通报该起案件的审理情况、案件来源、裁判结果、该案审理的主要做法和下一步打算。6月5日,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全国九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典型案例。

固始法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获信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同占批示肯定

固始法院将以此为契机,按照“四个一流”即队伍一流、业绩一流,设施一流、服务一流的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继续做好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一是强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注重调查研究,尽快的掌握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技巧。二是进行跟踪监督。针对本案所涉垃圾场的治理,将向本县对环境资源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对某镇垃圾场里及堆放垃圾的下一步的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是及时总结,不断探索。要及时对本案的审理经验进行总结,进一步规范环境公益诉讼的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为下一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不断探索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规范化审理的固始经验。四是提高水准,依法履职。要加强对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环境资源审判团队的专业化水平和裁判质量。要持续严厉打击和制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司法保障作用,让人与自然更加和谐,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乡村作出更大的新贡献!


分享到:


相關文章: